235號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 執行使用部分

2021-05-28 12:16:04 字數 3325 閱讀 9056

關於印發《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執行使用部分)》的通知

建科函[2009]23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建委(建設交通委、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細化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我部根據評價標識工作實際情況,組織有關單位對《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試行)》進行了完善,編制了《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執行使用部分)》。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執行使用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

(執行使用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九年九月

1.0.1 本補充說明適用於參加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執行使用階段)的專案,說明主要包括紙質材料和現場審核兩部分要求以及部分條文評價方法的補充說明。

1.0.2 本補充說明中的「證明檔案」指由相關機構提供的正式檔案或影印件。

1.0.3 本補充說明中的「圖紙」指加蓋竣工圖專用章的正式竣工圖紙資料。

1.0.4 本補充說明中的「主要竣工資料」指建築工程竣工資料中的主要部分,包括竣工圖(包括各專業設計說明和圖紙)、設計變更檔案、施工過程控制檔案、竣工驗收資料等。

1.0.5 本補充說明中的「分析報告」指根據專案實際條件進行的分析計算報告,並需提供相應的圖紙、執行記錄等支援檔案,並加蓋完成單位公章。

「模擬分析報告」中應有對所使用軟體型別、版本的簡要說明,以及對模型簡化方法、主要引數設定的介紹。另外,模擬報告除需提供列印版本之外,還應提供模擬過程中的相關電子檔案(光碟版)。

1.0.6 本補充說明中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指通過國家、省級計量認證(cma)及國家實驗室認可(cnas)的檢測機構。

1.0.7 本補充說明中的「評價報告」、「檢測報告」指由相關建設、規劃、環保、園林等管理部門或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正式報告影印件,由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證明材料中應包括該機構相關資質證明檔案影印件。

1.0.8 本補充說明中的「執行記錄」指所考查物件在正常執行使用狀態下的執行狀況記錄,提交的執行記錄要求能對所考查物件的實際執行狀況做出證明。

注:見《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 50378-2006。

注:見《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 50378-2006。

(補充說明的條文)

4.1.3 人均居住用地指標:低層不高於43㎡、多層不高於28㎡、中高層不高於24㎡、高層不高於15㎡。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標即每人平均占有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控制指標,不同歷史時期城市居住區指標有差異,本條標準主要參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02)中小區級指標上限值。

4.1.14 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點,栽植多種型別植物,喬、灌、草結合構成多層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綠地上不少於3株喬木。

單一的大面積的草坪不但維護費用昂貴,生態效果也不理想,其生態效益也遠遠小於灌木喬木。以喬木為主,合理搭配喬木、灌木和草坪,能夠提高綠地的空間利用率、增加綠量,使有限的綠地發揮更大的生態效益和景觀效益。因此,在景觀設計中應避免單一大面積草坪的出現,增加喬木的數量。

通過專家論證,結合實際專案,評價原則為:每100m綠地面積原則上不少於3株喬木,且木本植物的數量滿足條文的要求,則判定本條達標。

4.1.17 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與諸多因素有關,如應考慮建設專案所在區域用地緊張程度以及地質狀況,應與地上建築及城市空間相結合,統一規劃,科學地協調地上及地下空間的承載、震動、汙染及噪音等問題,避免對既有設施造成損害,預留與未來設施連線的可能性,滿足人防、消防及防災規範要求。

由此可見對地下空間合理性的判斷也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影響。通過專家論證,評價原則為:由專家根據建築區位、場地條件、建築結構型別、建築功能四項因素對其合理性進行判斷。

4.2.1 住宅建築熱工設計和暖通空調設計符合國家批准或備案的居住建築節能標準的規定。

建築圍護結構的熱工效能在施工圖審查階段要達到相關節能要求才能施工;在施工過程中,有工程監理單位或相關管理部門對進場的材料或產品、施工的過程及施工質量進行質量驗收,只有確保按施工圖施工,才能保證圍護結構熱工效能滿足要求。

4.2.8 採用集中採暖和(或)集中空調系統的住宅,設定能量**系統(裝置)。

本條評價除需審核能量**系統設計說明、效益分析、系統竣工圖之外,還要求審核相關產品說明及型式檢驗報告。對於通過技術經濟分析確定適用並安裝的能量**系統,檢查實際運**況(竣工驗收時其風量、熱交換效率的檢驗記錄,現狀下新風、排風風路是否通暢、過濾器是否定期維護,並查閱其風量、溫度等執行記錄)。

4.3.1 在方案、規劃階段制定水系統規劃方案,統籌、綜合利用各種水資源。

在申報執行使用階段標識時,為方便評審人員核實水系統規劃方案的落實情況,申報單位應提供在方案、規劃階段制定的水系統規劃方案(含水平衡圖或表)和後續過程中發生的變更說明。

完整的水系統規劃方案能全面系統地體現整個工程專案水資源的利用情況。在設計階段制定的水系統規劃方案和實際運營情況可以有差別,但在執行使用階段評價時,申報單位在申報檔案中應說明造成這種變化的原因。

4.3.2 採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網漏損。

根據竣工圖及設計說明現場核查管材、管件、閥門、裝置的漏損情況和水表的安裝使用情況。水表應盡量按層級設定,下級表設定與上級表閉合,無未計量支路。本條評價可根據各分級水表的計量記錄與報告分析用水情況,查詢有無漏損。

此項測試可由專案實施單位自行開展。

申報單位除提供分析報告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 提供水表設定的平面示意圖,最好再能提供水表層級設定的示意圖,以便於標識評定人員核查;

2) 提供乙個完整年度逐月的水表計量記錄。

4.3.3 採用節水器具和裝置,節水率不低於8%。

本條文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要求:1)所有用水部位均採用節水器具和裝置;2)採用減壓限流措施,住宅入戶管表前供水壓力不大於0.2mpa;3)設集中生活熱水系統時,應設定完善的迴圈系統,不迴圈的支管不宜過長。

申報材料中應包括:節水器具和裝置的生產廠家提供的節水效能檢測報告或說明。

4.3.5 使用非傳統水源時,採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對人體健康與周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

本條對缺水地區或使用了非傳統水源的專案為參評項。在執行使用階段評價時,申報單位應提供非傳統水源用水點的日常水質檢測報告。

目前,我國水資源短缺的形式大致分四種:一是工程型缺水,從地區的總量來看水資源並不短缺,但由於工程建設沒有跟上,造成供水不足,這種情況主要分布在我國長江、珠江、松花江流域、西南諸河流域以及南方沿海等地區;二是資源型缺水,當地水資源總量少,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形成供水緊張,如京津地區、華北地區、西北地區、遼河流域、遼東半島、膠東半島等;三是汙染型缺水,水資源的汙染加重了水資源短缺的矛盾,如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四是設施型缺水,已建水源工程,由於不配套,設施功能沒有充分發揮作用所造成的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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