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幹部任免制度

2021-05-28 01:53:40 字數 3387 閱讀 560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職業技術學院同學服務。

第二條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會幹部的工作對內應體現為滿足廣大職業技術學院同學的正當要求,維護廣大職業技術學院同學的正當權益;對外應體現為維護學院及學生會的形象、榮譽和利益。學生會幹部應本著認真、務實、負責的工作態度,積極、主動、高效地開展各項工作。

第三條為了更好地實現對學生會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提高學生會幹部的素質,嚴肅學生會幹部的紀律,促使學生會幹部更好地開展工作,保證學生會的工作效率,我院團委、學生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學生會幹部任職的基本條件

第四條學生會幹部在個人思想政治方面,應做到成熟穩重,作風正派,原則堅定,組織紀律性強,無任何違紀違規記錄。

第五條學生會幹部應能夠正確處理學習和工作的關係,做到學習工作兩不誤,使自己的學習成績原則上達到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會幹部的基本要求。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會從不鼓勵學生幹部為學生會工作而忽視、放棄自己的學習。

第六條學生會幹部應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溝通能力和協調能力,在工作中能積極主動、有計畫性、有針對性、高效率地完成本職工作。

第七條學生會幹部應具有積極投身於學院學生會工作的熱情,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具有較強的責任心與吃苦耐勞的精神。

第三章學生會幹部的職責及紀律

第八條學生會幹部的職責

(一) 學生會幹部應認真對待本職工作,善始善終,不計較個人得失,將為同學服務作為自己的工作目標和指導思想;

(二) 學生會幹部對組織安排的任務應堅決完成,每位學生幹部應對本職工作的完成情況負責;

(三)學生會幹部應與學生會領導經常溝通,交流匯報本部門的工作現狀及工作計畫,並尋求上級領導的幫助與建議。

(四)學生會幹部應經常與本部門幹事交流,了解他們在工作中的困難與障礙,並耐心指導他們完成本職工作,建立良好的上下級關係;同時,學生會幹部應注重培養本部門骨幹幹事,使其在實踐中增長學生工作的能力。

(五)學生會幹部應當關注學生會的整體工作及運**況,誠懇地指出學生會工作中的不足之處,積極向學生會常委會提出適當的工作意見和建議,使得學生會能夠真正做到為廣大同學服務,不斷向前發展,生生不息。

第九條學生會幹部的紀律

(一) 學生會幹部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以及本學生會的章程、制度等;

(二) 學生會幹部應服從學生會的整體安排,能夠積極配合其他部門共同開展工作,堅決執行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會常委會做出的一切決定;

(三) 學生會幹部應維護職業技術學院團委和學生會的良好形象,不得做出任何有損於職業技術學院團委和學生會形象的行為。

第四章幹部任免的許可權

第十條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會在職業技術學院黨委領導、團委指導下工作。

第十一條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會常委會。常委會由9名學生委員會常務委員組成,常委會中設學生會主席1名、副主席2-3名、常委5-6名。學生會主席團、常委會具有任用、調配、罷免學生會各部門部長級幹部的權力。

第十二條學生會監察部作為學生會的人事管理和監督考核的職能部門,具有監督考核學生會幹部、檢舉個別幹部錯誤行為的職權和相關人事安排的建議權。

第五章幹部任用

第十四條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會常委會。常委會以下,根據需要設立相關部門第十五條學生會常務委員由我院學生代表大會經過民主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由常委會選舉產生,任期均為一年。第一學年結束,學生會進行中期換屆時,新一屆的學生會主席、副主席、常委由院黨委、團委經過相關考察、民主討論後直接任命。

第十六條學生會各職能部門、專業隊的部長級幹部實行聘任制。每一學年初,學生會常委會以公開招聘的方式,面向我院全體本科生,公平公正公開地招聘學生會的部長級幹部。學生會部長級幹部的任期均為一年。

第十七條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會幹部的任用決定正式生效以後,應及時向全院老師及同學公示,自覺接受全院老師同學的監督。

第六章幹部調配

第十八條學生會在職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學生會常委會書面申請調換職務:

(一)對現任工作不能很好地履行職責,缺乏開展現有工作的能力和動力,而對其他工作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興趣;

(二)不能很好地處理與本部門學生幹部之間的關係;

(三)有其他需要進行工作調配的特殊原因。

第十九條幹部調配的程式主要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學生幹部本人向常委會提出書面申請調換工作,另一種是學生會常委會視工作現狀直接調配幹部工作。

個人申請調換工作應先向學生會常委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申請調換理由與調換意願部門,學生會常委會經研究決定後,做出是否批准調配的決定。如批准調配,應及時上報院團委備案。

學生會常委會在直接調配幹部工作時,必須事先徵得幹部本人和相關部門幹部的意見。正式調配幹部工作後,應及時上報院團委備案。

第七章幹部罷免

第二十條學生會在職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學生會常委會應及時罷免其所任職位:

(一)違反《中國民航大學學生會章程》和《中國民航大學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會章程》,或者因違反校規校紀而受到相應處分;

(二)幹部在任職期間嚴重失職,在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比較惡劣的影響;

(三)幹部在本職崗位上玩忽職守或是能力有限,怠於履行或無法履行自己的幹部職責;

(四)幹部自我的日常言行、行為等不檢點,在工作中嚴重損害學院及學生會的良好形象;

(五) 學生幹部的學習成績達不到學生會幹部的基本要求;

(六) 學生會幹部在具體的工作中,犯有相關的經濟錯誤,經調查取證後,情況屬實。

(七) 應當進行幹部罷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幹部罷免的程式

(一) 學生會監察部應很好地履行監督各級幹部的職權。一旦發現個別幹部有上述行為發生,應及時地向學生會主席團、常委會匯報,隨及展開相應的調查,並最終提交乙份詳細的情況說明。

(二) 學生會主席團在接到監察部提交的書面匯報後,應主動與該幹部進行組織談話,進一步確定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主席團應在一周內提出該幹部的罷免及相關接任幹部的調配方案。

(三) 主席團將監察部的書面報告和新的幹部調整方案,在常委會上進行通報。與會常委經過民主討論批准後,該幹部調整方案即日生效。

(四) 該罷免及調動方案生效後,學生會常委會應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並上報院團委備案。

第八章幹部辭職

第二十二條在職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學生會常委會書面申請辭職,經常委會批准後即可離職:

(一)因個人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二)無法協調好工作和學習的關係,成績明顯下降的;

(三)自身領導和組織能力不夠,無法正常開展相關工作的;

(四)不能很好地處理與同學之間的人際關係,在工作中缺乏相應的群眾基礎;

(五)無法履行幹部工作職責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現任幹部辭職應向學生會常委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辭職理由。學生會常委會經研究決定後,做出是否批准辭職的決定。如批准辭職,應及時上報院團委備案。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屬於職業技術學院團委、學生會。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嚴格執行。

中國民航大學職業技術學院團委、學生會頒布

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會辦公室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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