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許可制度

2021-05-27 20:00:05 字數 5346 閱讀 4285

(八大作業票制度)

as/dk 16-2013

1 目的

為規範公司危險作業管理,特對吊裝、動火、盲板抽堵、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動土、斷路作業實行作業前審批手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以保障人員和裝置的安全。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轄區內從事吊裝、動火、盲板抽堵、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動土、斷路作業的單位及人員。

3職責各分(子)公司依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作業票辦理和審批職責。

4 術語

4.1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裝置、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2動火作業:是指一切可能產生火焰、火花、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4.3盲板抽堵作業:在裝置檢修及搶修中,裝置、管道記憶體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壓力情況下,或對裝置、管道進行清洗、置換、吹掃等進行密封的作業。

4.4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各類塔、槽、罐、鍋爐、管道、容器以及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進行的作業。

4.5臨時用電:是指生產、技改、臨建等方面需要短期使用電源線路和用電裝置,在使用結束後即可拆除的用電。

4.6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4.7動土作業: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公尺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或可能對地下電纜、管道等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4.8斷路作業:在公司內交通主幹道、交通次幹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5工作要求

在對吊裝、動火、盲板抽堵、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動土、斷路作業時,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5.1作業時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5.2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5.3現場要有熟悉作業範圍內的工藝、裝置和物料狀態,具備應急救援和處置能力的監護人員。嚴禁監護人員擅離現場。

5.4實施危險作業前進行風險分析,確認安全條件,並落實防護措施。

5.5危險作業審批人員要在現場檢查確認後簽發作業許可證。

5.5作業過程中,管理人員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

6吊裝作業

6.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佩戴安全帽。

6.2起重吊裝工作必須規定統一的聯絡訊號,統一由指揮人員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訊號。

6.3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訊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訊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6.4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6.5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准進行起吊。

6.6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訊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6.7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雨、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6.8對40噸以上重物和土建主體結構的吊裝,或吊物雖不足40噸,但形狀複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需制定吊裝方案,應經施工主管單位、生產技術部和安全環保部審查,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實施。

6.9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6.10不得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裝置的基礎做吊裝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構築物等做吊裝錨點。

6.11利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公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12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6.13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6.1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6.15重物**、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稜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16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17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執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6.18吊物**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6.19作業完成後應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7動火作業

7.1 「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准轉讓、塗改,乙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准在乙個動火點使用。

7.2各類動火作業區域由各分(子)公司劃定。

7.3動火作業區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裝置、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少於30公尺;動火區間距動火點30公尺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公尺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液體。

7.4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誌,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並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7.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定相應的防護措施。

7.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7.7進入裝置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辦理其他相關作業許可證。

7.8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裝置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10公尺。

7.9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裝置、管道、容器等的動火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線管道。

7.10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製造的容器、裝置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7.11特殊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動火方案,並經分公司分管經理審核簽字,現場必須有可燃氣體檢測儀隨時監測,直至動火作業結束。

7.12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災**事故。

7.13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災。

7.14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必須良好。

7.15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8盲板抽堵作業

8.1盲板抽堵作業時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8.2盲板及墊片應符合以下要求:

8.2.1 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範設計、製造並經超聲波探傷合格。

8.2.2 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製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8.2.3 一般盲板應有乙個或兩個手柄,便於抽堵,8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8.3監護人負責盲板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並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8.4在作業複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措施。

8.5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裝置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8.6在強腐蝕介質的管道、裝置上或介質溫度較高的情況下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做好防護措施。

8.7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

8.8作業人員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採取的安全措施。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8.9抽堵盲板作業應做好登記核查工作,防止漏堵、漏抽。大中修作業應有盲板圖 ,上盲板位置應有明顯標誌。

9受限空間作業

9.1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9.2管道安全隔絕可採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9.3 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並達到下列要求:

9.3.1 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於23.5%。

9.3.2 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規定。

9.3.3 可燃氣體濃度: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2%(體積百分數)。

9.4 應採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9.4.1 開啟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9.4.2 必要時,可採取強制通風。

9.4.3 採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9.4.4 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9.5作業前30 min 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後方可進入。

9.6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進入要求時,應採取防護措施後方可作業。

9.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9.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9.6.3在有酸鹼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鹼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9.6.4 在產生雜訊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雜訊護具。

9.7 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於等於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於等於12v。

9.8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9.9 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絡訊號。

9.10 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並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9.11 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9.12 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9.13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採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9.14 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9.15 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9.16 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9.17 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採取輪換作業

9.18 作業結束後,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後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10臨時用電作業

10.1安裝、維修、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必須由專業電工進行。

10.2在開關上引接、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如果有裸露帶電部分,其前級開關必須斷電上鎖。

10.3任何不符合安全規範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臨時性用電線路和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10.4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必須採用耐壓等級不低於500v的絕緣導線。

危險作業許可制度

1目的為規範公司危險作業管理,特對吊裝 動火 盲板抽堵 受限空間 臨時用電 高處 動土 斷路作業實行作業前審批手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以保障人員和裝置的安全。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轄區內從事吊裝 動火 盲板抽堵 受限空間 臨時用電 高處 動土 斷路作業的單位及人員。3工作要求 在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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