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工作職責
3.1行政部與安全環境部負責危險工作許可證的審批和管理。
3.2 部門職責
3.2.1 按照本制度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制定作業危害防護控制措施,實施危險作業
3.2.2 作業前,評估危險作業區域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以確定防護措施或該作業是否可以進行。
3.2.3 確定危險作業負責人、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
3.2.4 為作業者提供有關的安全知識培訓。
3.2.5 採取相關措施,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作業區域
3.3 危險作業者
3.3.1 接受相關培訓,進入作業區域應當隨身攜帶危險工作許可證。
3.3.2遵守危險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裝置、危險作業安全設施和個體防護用品
3.3.3應當與監護者進行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資訊傳遞。
3.3.4當作業區域出現危險徵兆或監護者和作業負責人下達了撤離命令,必須立即撤離危險區域。
3.3.5作業完成後清理現場,消除隱患。
4.0相關檔案
4.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4.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4.3《承包商廠內管理規範》
4.5《密閉空間作業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範》
5.0定義
5.1危險工作:指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或裝置損壞,需要採取特別控制措施的作業;在公司範圍內,危險工作主要指動火作業,高空作業,密閉空間作業。
5.2動火作業:在公司範圍內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易燃易爆場所(如貨倉、化學品儲存處、易燃易爆化學品使用崗位)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5.3高處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4密閉空間:指與外界相對隔離,進出口受限,自然通風不良,足夠容納一人進入並從事非常規、非連續作業的有限空間。
6.0運作程式
6.1危險工作許可證分類
6.1.1在公司範圍內,危險工作許可證分為「動火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三個類別
從事明火作業、電焊等作業時,必須持「動火作業許可證」;
從事高處作業,作業者必須持「高處作業許可證」;
在作業空間受限的空間作業時,必須持「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
6.1.2危險作業許可證應當專證專用,不得一證多用或轉接他人。
6.1.3危險作業者應當持與實際工作性質相同的許可證在規定的作業範圍內作業。
6.2危險工作證許可申請
6.2.1申請危險作業部門,應當提前向ehs組提交填寫好的危險工作許可證。
6.2.2申請明火或者焊接作業者,必須具備國家特種作業資質。
6.2.3危險作業者應當身體健康,沒有妨礙進行危險作業的疾病或生理缺陷,如高血壓、心臟病
6.3危險作業受理及審批
6.3.1行政部或安全環境部收到申請後,應當盡快對人員和現場情況進行審查,依據相關法規和標準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作出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原因,並建議、指導申請人整改。
6.3.2申請人在完成整改,完善許可證內措施內容後,行政部或安全環境部在進行現場核實,認可後簽署許可證。
6.3.3ehs組應當對許可證做統一編號,編號原則為:x-***x-yyyymmdd
「x」分別為:f、h、s,分別代筆動火作業、高處作業、和密閉空間作業;
「***x」為系列編號,自0001開始;
「yyyymmdd」 為批准日期。
6.4監督檢查
6.4.1作業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應當隨身攜帶危險作業許可證;
6.4.2危險作業負責人或監護人應當對作業人員從事危險作業情況進行監督。
6.4.3作業完成後,作業人員應當全面清理作業現場,不留安全隱患;作業負責人或監護人應當檢查。
6.4.4行政部或安全環境部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下列抽查監督,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予以停工,責令整改;
6.4.4.1危險作業是否符合許可證範圍。
6.4.4.2是否採取危險作業相關安全措施,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標準。
6.4.4.3是否規範佩戴個人防護用品。
6.4.4.4是否了解作業區內的危險因素及緊急情況時撤離措施。
6.5危險作業許可證有效性
6.5.1危險作業許可證有效期為24小時,特殊情況,如長時間連續搶修、安裝外;超過有效期仍需要從事危險作業的,應重新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6.5.2若作業過程中,作業條件和工藝發生重大的改變,其安全技術措施也隨之發生變化,儘管許可證未過有效期,當事部門應重新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6.5.3同一工程專案,作業地點不在同一區域,如果不同區域均需從事不同危險作業,原則上,每個區域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6.6危險工作許可證存檔
6.6.1危險工作按成後,由現場負責人或監護人將《危險作業許可證》交安全環境部或行政部存檔。
7.0流程圖
8.0附件
8.1動火作業許可證(附件一)
8.2高處作業許可證(附件二)
8.3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附件三)
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一 根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二 危險作業的定義 凡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稱為危險作業。三 危險作業的範圍 1 高處作業 2 帶電作業 3 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 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4 爆破或有 燃燒危險的作業 5...
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屬於危險作業範圍的都必須經主管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特制定此制度 1 危險作業範圍 1.1 高處作業 無固定欄杆 平台且高於基準墜落面2m 1.2 帶電作業 1.3 禁菸火範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1.4 爆破或有 危險的作業 1.5 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1.6 危險的...
危險作業許可制度
八大作業票制度 as dk 16 2013 1 目的 為規範公司危險作業管理,特對吊裝 動火 盲板抽堵 受限空間 臨時用電 高處 動土 斷路作業實行作業前審批手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以保障人員和裝置的安全。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轄區內從事吊裝 動火 盲板抽堵 受限空間 臨時用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