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電機車管理制度

2021-05-26 18:57:30 字數 4918 閱讀 6162

安龍縣戈塘吉祥煤礦

2023年2月

目錄一、 電機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二)交**制度

(三)行車制度

二、 電機車司機崗位責任制

三、 電機車維修工管理制度

四、 電機車包機制度

五、 電機車維修工崗位責任制

六、 電機車定期試驗制度

七、 電機車巡迴檢查制度

八、 電機車的潤滑制度

一、 電機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電機車司機必須熟悉本規程,新司機經老司機培訓,操作乙個月,考試合格方准駕駛機車。必須由正式司機駕駛,其它單位人員,未經考試或沒有合格證者,不准駕駛機車。

第2條:也除司機、學習的新司機、隨車摘鉤工作人員可乘電機車外,其它人員禁止乘電機車。

第3條:三班司機應固定機車,不准隨意變動,司機要不斷學習先進技術,操作和維修方法,提高技術水平。

第4條:司機駕駛的機車必須保持完好。

第5條:需要檢修機車電器裝置時,必須在地面進行。

第6條:電機車在執行中集電器損壞,應立即停車,及時處理,安裝時必須配戴膠皮手套,防止觸電。

第7條:電機車所牽引的重車,材料車上,以及兩車之間,禁止坐人。

第8條:運送人員列車,禁止同時運送裝工具和材料超高的車輛,不准同時運送載**性的,易燃性及其它類似物品車輛。如須掛炮工車時,炮工車與乘人車的間隔,不得少於5公尺。

第9條:利用1噸的礦車運送人員時,靠電機車的兩輛礦車不准乘人。

第10條:運料車與運人車交逢時,雙方應減速慢行。

第11條:電機車司機,一律不准將機車讓給他人駕駛。

第12條:電機車司機不准擅自離開機車,必須離開時,首先切斷電動機電源,取下控制器手把、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如在下坡道停車時,必須將車輪擋住,防止自滑。

(二)交**制度

第13條:電機司機,必須現場進行交**(車房或指定車場內)。

第14條:**司機要在班前把電機車各部件檢查一遍,並把所有工具清點好,做好**準備工作,未**時不准離開機車。

第15條:**時,**司機應將電機車運轉故障情況、架段或蓄電池,巷道訊號,軌道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詳細交待清楚。

第16條:**司機應按下列規定對電機車進行檢查:

1、架線電機車:應先落下集電器、拉開總開關、蓄電池機車要撥下插銷、切斷電源。

2、轉動控制器是否靈活,並試驗各部接觸點,接觸是否良好。警鈴是否良好。

3、沙箱的存沙是否乾燥夠用,撤沙裝置的動作是否靈活(檢查時不要撤沙過多)。

4、集電器起落是否靈活,是否有足夠彈力適應架線最高與最低偏差。

5、蓄電池電機車的畜電池部分檢查:

6、蓄電池箱蓋是否蓋好,箱蓋與車架是否牢固,銷子是否插好。

7、蓄電池與迴路聯接是否良好。

8、要根據**司機交換情況,判斷蓄電池的電壓是否達到允許放電規定數值。

9、檢查電機車各處油量是否足夠,聯接器與碰頭有無損壞,照明燈是否完好,扳動電門是否靈活。

10、檢查電機車機械部分的結合是否良好,各部螺絲有無鬆動。

11、最後作一次起動試驗,一次制動試驗。

第17條:**時,發現有損壞故障情況應及時處理,及時入房通知修理人員修理,未經修好不准出房使用。

第18條:**司機,認為同意交接司機的交待,即可**,但**前不准喝酒。

第19條:蓄電池機車更換電瓶時,司機與充電人員應互相交換蓄電池放電和充電情況,並測定電壓和檢查電瓶箱。

(三)行車制度

第20條:各礦根據機車牽引能力、軌道坡度,在保證剎車距離的情況下,確定牽引礦車數量。

第21條:電車司機應遵守以下行車訊號:

1、笛聲訊號:

一聲表示停車

二聲表示前進

三聲表示後退

2、固定訊號燈:

紅色訊號燈表示通行,綠色訊號燈表示許可通行。

3、礦燈可以作為行車訊號,使用方法:

紅光上下,表示停車;燈光左右,表示前進;燈光劃園圈表示後退(個別礦與上述信不符,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並有明確規定)。

4、自動訊號:

綠燈表示通行,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並黃燈表示自己傳送訊號準確,本車可以通行,其它車不能行駛。

第22條:開車、停車及調車訊號要用紅燈、綠燈或笛子,不得以口頭命令代用。

第23條:司機在開車前,必須檢查車前是否有其它障礙物。第24條:司機操縱電機車及行車時,必須坐在司機座位上,目視前方,不準備臉開車,身體任何部位不准探露車外和在車下開車。

第25條:電機車啟動時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1、合上總電門,將逆轉把手按上。

2、當司機接到開車訊號後,推動逆轉把手到所需要的位置。

3、響鈴示警,鈴聲表示駛方向(規定訊號與笛聲號同),然後將車閘鬆開。

4、把控制器手把零位推到一位,使電機車慢慢啟動,等全部車輛啟動後速度不再上公升,再將控制器手把均衡地增加速度,推到

二、三等位置上,使車速達到執行速度。

5、除將控制器手把推到兩個電動機串聯最後位置和併聯的最後位置可以長期停留外,其它位置不可停留過久。

6、禁止將控制器手把停留在兩個位置中間或推動乙個位置以上的加速方法。

7、在啟動困難時,應拉開總開關找出原因,修好後再按順序啟動,不得強行開車。

8、如遇路軌太滑,坡度較大不能啟動時,應撤少後,再啟動。

第26條:列車執行時,電機車上必須有射向前方的照明燈,在最後一輛車上要掛一紅色尾燈。

第27條:機車在執行中司機必須精神集中,嚴格遵守訊號指揮,注意軌道及架線情況,加強望,注意尾燈。

第28條:司機在行車時,必須注意電機各部分情況,聲音是否正常或有特殊氣味等。

第29條:蓄電池車司機在行車時,根據運轉時間,牽引次數,照明燈光亮度的強弱,判斷電池的放電情況,如放電達到規定限度時,要更換電池,不得使電池放電超限。

第30條:當兩輛電機車在同一條線路上同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一百公尺的距離。

第31條:行車速度、拉煤矸石每秒不超過公尺,接送人員每秒不越過3 公尺,調車時每秒不超過一點四公尺,運送炸藥、坑木、坑代和機電裝置時,每秒不得超過二公尺。

第32條:用機車運送大件時,必須有專人護送,採取可靠安全措施,其執行速度,每秒不准超過1公尺。

第33條:用電機車運輸火藥時,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炸藥和雷管不要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果用同一列車運輸時,裝有炸藥和雷管的車輛之間及與電機車之間都要用三個空車隔開。

2、必須有井下火藥庫負責人員護送,除跟車護送和半年裝卸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乘車,上述人員都要坐在尾車,內。

3、裝有火藥的列車,不准同時送其它物品和工具。

第34條:電機車乙個牽引電動機牽引,其數減半。

第35條:電動機行駛到修理架線或軌道等處,必須聽從修理人員的指揮。

第36條:在行車中總開並跳開時,應及時將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重新合上,第二次跳開時,應立即停車檢查。

第37條:在行車中遇停電,應立即將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制動停車,等送電後再重新起動。

第38條:當機車行駛在坡度較大的下坡道及彎道、交叉口、道和行人較多地點時,應減低速度行車,並且在四十公尺以外響鈴示警。

第39條:當電機車雙線行駛,兩列車將近交逢時,空車司機應減速行駛並打鈴。如發現對方車輛有不正常情況,司機應用忽明忽暗的燈光顯示給對方,交逢前用前燈,交逢後用後燈,嚴重時用燈光或載波**通知對方停車。

第40條:在行車時,發現下列情況立即停車:

1、架線或軌道有障礙物時。

2、電機車掰弓子時,集電器跳架線時。

3、車輛掉道或脫勾時。

第41條:調整行車速度,應用機車串聯,併聯及停送電的方法調整,不可利用車閘控制行車速度。

第42條:電機車靠近停車地點時,將控制手把拉回零位,利用慣性減速並響鈴示警,在列車到達制動距離範圍時應立即停車。

第43條:機車行駛中,如有撞車、撞人等危險情況可使緊急停車,先用電閘,隨後用手閘同時撤沙,三者缺一不可,以保最短的距離內停車,平時停車,只准用手閘。

第44條:摘掛車時,司機必須停止執行,扳手手閘,等掛勾人員安全操作完畢接到開車訊號後,方准開車。

第45條:列車的制動在支運送煤矸或物時,不超過四十公尺,運送人員時不越過二十公尺。

第46條:車閘的正常操作方法及應注意事項:

1、車閘為停止車輛而設,在執行中調整車速時禁止使用車閘。

2、制動時,必須先將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

3、制動時,除特殊情況外,不准突然給閘過緊,也不准給閘過晚,以防止列車衝動車輪滑走,而闖過停車地點。

4、機車速度較快或軌道較滑時,在制動的同時要撒沙。

5、使列車在預定地點的制動呂、距離,司機根據坡度的大小,牽引重量的多少及平素經驗,適當減速用閘。

第47條:電機車有下列情況禁止使用:

1、缺少碰頭或碰頭損壞者;

2、聯接裝置有損壞者;

3、制動裝置有損壞者;

4、撒沙裝置損壞或沙箱中無沙時;

5、前後照明不亮時;

6、警鈴不良;

7、在有瓦斯、煤塵**危險的礦車內,電機車的電氣裝置失去防爆效能。

第48條:電機車除調車或特殊情況準頂車外,平常執行中,電機車必須在列車的最前部。

第49條:電機車除調車外,禁止逆杆運轉,以免發生事故。

第50條:打倒車時,必須等電機車完全停止後,才准搬動逆轉手把,在停車中,絕對禁止以逆轉代替車閘制動。

第51條:如機車和列車在執行中遇有脫軌現象,禁止硬拉,必須採用復軌裝置就地復軌並注意安全。

二、 電車司機崗位責任制

1、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電機車,確保安全執行。

2、熟悉電機車各部件功能原理,再現事故及時匯報處理。

3、**前對電機車各主要部件進行詳細檢查。

4、保持電機車內衛生清潔。

5、按時交**,保管好電機車操作手把及各種工具。

三、 電機車維修工管理制度

1、維修工可分為兩個小組或乙個大組,時而分散,分頭把關時時而集中力量打殲滅戰,訊號優勢處理,主要問題和事故隱患。

2、集中日可按1、2、3及6、7、8由組長統一安排工作,處理應急工作及檢修各類大型裝置,在集中時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不聽指揮及出難題,藉口說自己分管的工作未乾好,如有這種現象,根據情況和情節進行酌情扣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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