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實驗中學學生申訴制度

2021-05-26 06:31:16 字數 1839 閱讀 304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等法規關於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的規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法的實際,為樹立學生法律意識,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針政策得以全面落實,尊重學生在學校的主體地位,從而保證學生更加健康成長,推進學校依法治校和教育現代化的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訴人、被申訴人

1、申訴人:具有我校學籍的在校學生。

2、被申訴人:第二實驗中學及其職能部門、教師和工作人員。

二、申訴範圍

1 、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對教師批評不服,包括學籍、考試、校規等方面。

2 、學生名譽權、受教育權、人身權及人格尊嚴受到侵犯。

3 、學生對學校或教師侵犯其智財權的,如剽竊學生的著作權、發現權、發明權或其他科技成果權,學校強行將學生的智財權收歸學校等。

4、 對教師家訪方式和家訪內容有意見。

5、 教師有體罰、變相體罰行為。

6、教師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7、家庭虐待和社會歧視。

三、受理機構

1、學校建立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由黨支部、政教處、教導處等組織委派代表組成,是學校處理校內學生申訴的組織機構。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教處。

2、學校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受理學生書面申訴。

四、申訴方式

1、 口頭申訴:口頭申訴主要在政教處。

2、 書面申訴:學校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

五、申訴程式

1、申請。口頭申請或書面申請。口頭申請由政教處負責記錄受理。

書面提出申請時,應當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有委託**的,應寫明**人的有關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訴時間;其他相關情況。

2、審查受理。

學校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在接到學生申訴後,應當在2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對不符合申訴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訴人。

3、調查取證。

(1) 學校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接到學生申訴材料後,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做筆錄。

(2)屬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後召開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以及申訴物件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以及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後存入檔案。

4、處理決定。

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在受理學生申訴書7日內,在對申訴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提出處理意見。經學校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後,根據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1)維持原處理決定;

(2)變更原處理決定;

(3)撤銷原處理決定;

(4)責令被申訴人重新做出處理決定;

(5)被申訴人依法負有履行義務的,責令其限期履行。

六、其他

l、申訴當事人對學校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核。申訴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事項符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理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要堅持校內申訴與溝通思想、說服教育、調解等形式相結合。在學校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訴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申訴處理決定的,或者對依法提出申訴的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或者陷害的,由學校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並作出相應處罰。

4、學生對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5、學校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在處理學生申訴事件過程中,要保護學生的隱私權。

6、此申訴制度作為學校《章程》附件,經學校教職工大會通過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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