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集團財務授權管理制度

2021-04-30 04:45:06 字數 4033 閱讀 906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久泰能源集團(以下簡稱集團)的財務管理,規範財務授權審批,提高財務運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集團按照「集中管理、授權審批」的原則行使財務審批權和財務開支權。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久泰能源集團範圍內各公司、各中心。

第二章審批許可權

第四條集團總裁在上市公司董事局及其執行委員會的授權下行使審批權。

集團總裁根據需要,可以授權給集團副總裁、總裁助理、各公司或各中心總經理(以下簡稱被授權人)以及集團總裁認為可以授權的相關人員。

被授權人不能審批與自己有關事項或費用。

第五條授權方式

(一)一事一批:授權外審批的事項,應按一事一批的原則,由所在公司財務部報集團審批。

(二)專項授權:根據實際需要,集團總裁給予被授權人一定期限、一定金額的授權。被授權人不得超過期限和許可權進行審批。

第六條除另有規定,本管理制度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是指單筆交易或合同金額。

第七條下列事項必須先獲得上市公司董事局批准後才能執行:

(一)向集團外任何單位或個人**、出租、轉讓或處置金額高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固定資產;

(二)集團年度預算或專案預算以外,金額高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投資(包括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固定資產購置、無形資產購置、廠房建設與整修等,下同);

(三)收購公司股權或資產業務;

(四)抵押人民幣5億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或土地使用權;

(五)對外擔保;

(六)集團做出的重大承諾;

(七)除與集團內部公司簽署合同的雇員以外的任何利潤分享協議;

(八)金額超過人民幣2億元的舉債(獲取授信額度、籌措、借貸或招致負債);

(九)投資設立新的子公司或非控股關聯公司及共營企業;

(十)公司,非控股公司及共營企業的增資或減資;

(十一)上市公司年度、季度的財務公告的披露;

(十二)上市公司年報與年度財務報告的披露;

(十三)上市公司年度業績預算;

(十四)集團內公司的特別專案預算;

(十五)上市公司戰略;

(十六)股東大會的召開;

(十七)上市公司董事局認為應由其審批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上市公司董事局授權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行委員會)行使以下審批權:

(一)集團正常經營範圍內,或在年度預算以及特別專案內,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的開支。執行委員會授權集團總裁審批人民幣2000萬元及以下的開支與所有甲醇和煤炭合同(不設金額)。

(二)向集團外任何單位或個人**、出租、轉讓或處置高於人民幣2000萬元但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固定資產。執行委員會授權集團總裁審批人民幣2000萬元及以下的審批權。

(三)集團年度預算或專案預算以外,金額高於人民幣2000萬元但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投資(包括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固定資產購置、無形資產購置、廠房建設與整修等,但該投資應在集團主營業務之內,且不嚴重提高集團的風險)。執行委員會授權集團總裁審批人民幣2000萬元及以下的審批權。

(四)金額高於人民幣5000萬元但低於人民幣2億元的舉債(獲取授信額度、籌措、借貸或招致負債)。執行委員會授權集團總裁審批人民幣5000萬元及以下的審批權。

(五)抵押人民幣5億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與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目的應為舉債、獲取授信額度、籌措資金或借貸。

(六)貨幣遠期合同(做遠**幣合同的目的必須只是為了減低匯兌風險。遠**幣的合同總額不能高於需減低貨幣匯兌風險的貨幣總額)。

(七)執行委員會認為應由其審批的其他事項。

以上都應按先報批後執行的原則。

第九條除本管理制度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由上市公司董事局或執行委員審批的事項外,其餘所有業務由集團總裁行使審批權。下列業務集團總裁不再授權,實行一支筆審批:

(一)購置車輛;

(二)購置無形資產;

(三)各種贊助、捐贈;

(四)廣告費;

(五)集團年度資金收支平衡預算;

(六)非流動資產報廢或處置;

(七)外部會議費;

(八)歸還存量銀行借款(含承兌);

(九)應由集團總裁一支筆審批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除本管理制度第九條規定應由集團總裁一支筆審批的業務外,集團副總裁、總裁助理、各公司總經理及其他被授權人,在集團總裁的授權範圍內行使審批權。

各公司授權審批表、各中心授權審批表見附件1

第三章審核審批

第十一條審核與審批程式

(一)審批許可權內的審核與審批

1、集團各公司:

按照經辦人(或承辦人)、經辦單位負責人、分管領導(即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財務部部長(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長)的先後順序審核,由所在公司總經理在授權範圍內審批。

流程圖如下:

2、集團各管理中心:

按照經辦人、經辦單位負責人、所在中心總經理、財務管理中心預算管理部部長先後順序審核,由集團總裁或被授權人審批。

流程圖如下:

(二)授權外的審核與審批

1、本管理制度第七條規定應由上市公司董事局審批的事項:

經辦公司或中心提報詳細的方案,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審核;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將審核意見報上市公司財務總監審核、備案,經集團總裁核准,由上市公司董事局審批。

流程圖如下:

2、本管理制度第八條規定應由執行委員會審批的事項:

經辦公司或中心提報詳細的方案,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審核;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將審核意見報上市公司財務總監審核、備案,經集團總裁核准,由執行委員會審批。

流程圖如下:

3、本管理制度第九條規定應由集團總裁審批的事項和第十條超過審批許可權的事項:

各公司、各中心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所有的審核手續後,經所在公司或中心總經理審簽後,由所在公司財務部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統一報集團總裁審批。

流程圖如下:

第十二條授權外業務的承辦部門

各公司財務部、財務管理中心是授權外業務的承辦部門。

(一)各公司財務部將需辦理授權審批手續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

(二)集團財務管理中心統一報集團總裁審批或核准,應由上市公司董事局或執行委員會審批的事項還應報上市公司董事局或執行委員會審批;

(三)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應將審批結果及時發給申請公司或中心執行;

(四)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落實執**況,並向授權人匯報執行結果。

第十三條除上市公司董事局或執行委員會、集團總裁審批的事項外,其他審核人、審批人應自收到後24小時內完成審核審批手續。未經集團總裁批准,不得無故拖延審核審批時間。

第十四條所有授權外開支必須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並經審批人簽批。特殊情況可由審批人口頭、簡訊審批,但應在30日內由審批人簽批。嚴禁未經授權辦理。

第十五條集團總裁以電子郵件或電子簽名方式審批的,可將電子文件列印後作為審批的依據;但應由本公司財務分管副總(未設財務分管副總的由財務部長辦理)核實準確性並簽名。

第四章監督、檢查與獎懲

第十六條監督、檢查

集團各中心及各公司應嚴格執行本管理制度。集團公司可隨時對集團各公司、各中心執行財務授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處罰。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的內容

(一)是否嚴格按照授權許可權進行審核、審批;有無越權審核、審批的情況;

(二)是否嚴格按照授權外審批流程,對所有應辦理授權外審批業務,全部辦理了授權審批,並按照先審批後辦理的原則辦理業務;

(三)是否將審批資料單獨保管或作為會計憑證的原始附件。

第十八條獎懲

(一)應報上市公司董事局或執行委員會審批的事項而未辦理審批手續擅自辦理的,對責任公司或中心總經理給予行政處分,且扣不低於20分的年度績效成績,給公司造成損失並觸犯刑法的,將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公司或中心總經理、財務部長扣不低於10分的年度績效成績;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責任人調離工作崗位或解除勞動合同:

1、應報集團總裁審批而未報的;

2、未經集團總裁批准先辦後批(即補辦手續)的;

3、化整為零逃避監督的;

4、不配合、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5、其他嚴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自本管理制度執行之日起,原《久泰能源集團公司財務授權管理制度(試行)》廢止。其他規定與本管理制度相牴觸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一條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根據本管理制度制定實施細則,經集團總裁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框架目錄 1 概述 1.1 目的 1.2 指導思想 1.3 原則 1.4 適用範圍 1.5 釋義及修訂 1.6 定義 2 財務管理組織及崗位設定 2.1 財務管理及會計組織結構圖 2.2 部門職能 財務會計機構職能 財務戰略規劃職能 負責與其他相關部門一起研究 策劃集團公司的財務戰略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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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財務預算的管理體制和組織體系 1 第三章財務預算期和編制工作期 2 第四章財務預算的編制內容和編制方法 2 第五章財務預算的編制程式 4 第六章財務預算的審批程式 5 第七章財務預算的控制和資訊反饋 6 第八章附則 6 附件一 預算流程圖 7 附件二 預算 8 第一條為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