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1 6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4-25 02:18:46 字數 4820 閱讀 6936

編號:版本:***汽車修理廠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彙編

發布日期實施日期: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汽車修理廠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汽車修理廠各部門及作業人員,同時也適用於進入***汽車修理廠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3 編制依據和術語

3.1 編制依據

(1)《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hg23011-1999)

(2)《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7 號)

(3)《機動車維修服務規範》(jt/t816-2011)

3.2 術語

本制度不涉及相關術語。

4 詳細規定

4.1 從事危險品生產的人員必備要求

(1)必須經過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操作證。嚴禁無證人員上崗操作。

(2)必須熟知產品性質、裝置效能和防火防爆知識,能熟練、正確地使用消防與安全設施,當發現事故苗頭時,具有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的能力。

(3)操作中能做到嚴、細、穩、準,對危險品應輕拿輕放。當發生異聲異狀時能立即停機,同時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然後報告班組長,事後做出完整的記錄。

(4)能嚴格遵守勞動紀律、現場交**制度、工藝紀律,能嚴格執行工藝指令和安全操作法,不自由操作和未經試驗批准輕易改變工藝規程。工藝記錄、交**記錄填寫準確、及時、真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弄虛作假。

(5)關鍵崗位(起爆具生產熔藥、混藥,導爆索生產覆塑,雷管生產裝壓藥、卡口等工序),必須配備思想、技術、身體和責任心較強的人員並不得隨意調動。

4.2 安全用火管理

(1)在***汽車修理廠下屬單位具有火災**危險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範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沙子、捶擊(產生火花)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

5)機動(電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和油罐區;

6)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2)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範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持有有效的「用火作業票」實行統一格式。

4.3 用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5 用火作業要求

5.1 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裝置、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入孔,通風換氣,並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後,如超過一小時才用火,必須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後方可用火。

(2)在正常執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裝置、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3)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4)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點,實行一點(乙個用火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得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點用火。

(5)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 8 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 3 天,**「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 7天。固定用火點每半年由安全監督部門組織消防等單位檢查認定一次。

(6)裝置進行大、中修時,要將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裝置外的罐區,並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7)進裝置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8)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9)進入生產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車況良好,帶有車輛防火措施。

(10)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作業,必須由車輛所在單位提出車輛進入區域作業申請書;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行車路線,對車輛狀況和駕駛員持證情況進行檢查審定後進入。

(11)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准進入正在生產執行的易燃易爆生產區域。

5.2 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許可權

(1)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

(3)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4)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用火監護人資格。用火監護人必須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必須了解用火區域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培訓。用火監護人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培訓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

3)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後,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採取措施;監火時要佩戴明顯標誌;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4)用火監護人的許可權。當發現用火部位與工業用火申請報告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並報告有關領導。

5.3 用火作業許可(用火作業許可證)

(1)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塗改,不得代簽,要妥善報管。

(2)用火作業許可證儲存期限為 1 年。

(3)生產裝置、要害部位及罐區維修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可根據批准合格的用火作業許可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辦理要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6 用火作業審批

(1)特殊危險用火作業的審批。特殊危險用火作業由施工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負責組織施工用火作業,由施工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票」,經施工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審查後上報。經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企業主管安全生產領導、董事長批准,或由其授權的負責人審批、簽發「用火作業票」。

(2)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前,由施工用火單位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協商。制定用火措施,填寫「用火作業票」,由施工單位、生產單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企業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准,或由其授權的負責人審批、簽發「用火作業票」。

(3)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二級用火作業前,由施工單位填寫「用火作業票」,制定用火措施;用火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審查後,單位主管領導審批、簽發「用火作業票」。

(4)外來施工單位在用火管理範圍內施工用火作業,應由工程專案的甲方負責部門提出申請,由所管轄區域的單位領導會同工程專案甲方負責人及施工單位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派出監護人員並按等級審批許可權報請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7 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

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准的工業用火申請報告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工業用火申請報告」,停止用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8 附則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範、法規執行。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1 目的與範圍

為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災**事故,保證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1)本制度適用於***汽車修理廠各部門,同時也適用於進入***汽車修理廠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2)凡在生產區域內進入或探入爐、罐、槽車以及管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等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作業統稱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3 引用標準

(1)《化學品生產單位有限空間業安全規範》aq3028-2008

(2)《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

(3)《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7 號)

(4《機動車維修服務規範》(jt/t816-2011)

4 有限空間作業要求

(1)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進入有空間作業許可證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許可證,嚴禁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註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監護人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式

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負責人向裝置所屬單位的提出申請。

2)技術人員根據作業現場情況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對有限空間內的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安排作業監護人,並與監護人一起對安全措施逐條檢查和落實;負責向作業人員交底。在有限空間內氣體檢測分析合格後,將分析報告填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同時簽字。

3)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在對上述各點全面複查無誤後,方可批准作業。

4)進入危險性較大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應將安全措施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安全管理部門派人到現場監督檢查。

(4)作業許可證應一天一開,當日有效。全面停車大修期間,作業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 3 天,間斷作業要重新分析。

(5)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與該裝置、設施相關的試車、試壓、試驗等工作及活動。

(6)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得塗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儲存期為 1 年。

5 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1)企業指定專人對監護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2)對所進入有限空間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裝置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並對該裝置進行吹掃、蒸煮、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12年2月29日實施時間 2012年3月1日 鑲黃旗綠能氣體 發布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1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8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1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4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5 破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0 斷路作業管理規定 34 抽堵盲板作業管理制度 37...

危險性作業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使所有作業人員了解哪些型別的作業是相當危險或者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並對此類作業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規定。2.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管理範圍內危險作業許可活動的安全管理。3.職責 3.1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3.2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進行危險作業的計畫審核 許...

38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 目的 為確保公司員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證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防止在進行危險作業時發生觸電 著火 中毒等事故,嚴格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和建立健全有關審批手續,根據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及來公司區域作業的相關方。三 內容 第一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一 動火作業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