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6-13 07:49:20 字數 4396 閱讀 8218

發布時間:2023年2月29日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鑲黃旗綠能氣體****發布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1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8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1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4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5

破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0

斷路作業管理規定 34

抽堵盲板作業管理制度 37

用火作業許可證( 級) 第聯 39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第聯 40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聯 41

高處作業許可證第聯 42

破土作業許可證第聯 43

吊裝作業許可證第聯 44

斷路安全作業證第聯 45

斷路作業通知單 46

風險分析及安全措施 47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4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動火作業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避免公司財產遭受損失和保護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區域內的各類動火作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窒息、有腐蝕是我公司物料的主要特點。

第二章動火區域的劃分與範圍

第四條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倉儲區內劃分出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

第五條固定動火區的劃定應由倉儲部提出申請,經hse/裝置部審查同意,報主管領導批准。固定動火區必須有明顯的標誌,不准堆放易燃雜物,並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

第六條庫區內除固定動火區外,其餘均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動火範圍:

(一)、各種電焊、氣割、氣焊、切割器、砂輪機;

(二)、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三)、燒、烤、煨管、熬瀝青、炒砂子、鎚擊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四)、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

(五)、無阻火器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灌區;

第七條動火管理實行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動火管理內的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

第八條動火劃分級別

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動火分為特殊動火、一級、二級、**動火、固定動火。

(一)、特殊動火: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檢修部位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裝置、管道、及其周圍的動火。

1、正在執行的工藝裝置區;

2、各類罐區、有毒介質區;

3、有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及有毒介質的幫浦房與機房;

4、易然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質裝卸區等;

5、工業汙水場、易燃易爆的迴圈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及下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公尺以內的區域);

6、有易燃、易爆的成品、半成品或危險品倉庫;

7、輸送易燃、可燃液體的管線。

(三)、二級動火:

1、停工檢修後,經過認真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並經過吹掃處理化驗合格;

3、全公司的系統管網;

4、倉庫、車庫,生產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

(四)、**動火:

在廠區內,除特殊動火,一級、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動火。

(五)、固定動火:

可在廠區沒有危險的區域,劃出固定動火區,設立圍欄,定出制度,嚴格管理。

第三章動火作業的審批與動火分析

第九條動火作業的審批

(一)、特殊動火作業的審批:特殊動火作業由動火部門制定可靠的動火方案和安全措施,由安全環保部審核,然後安全專工填寫《動火許可證》,由分管副總審批後,方可動火。

(二)、一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一級動火作業由申請動火單位的負責人會同hse/裝置部專職安全員,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並填寫《動火許可證》,由hse/裝置部安全員共同審批後方可動火。

對時間較長、區域較廣、專案較大的一級動火,應有申請動火部門制定出安全技術措施,由hse/裝置部召集有關部門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動火。

(三)、

二、**動火作業的審批:

二、**動火作業有申請動火部門會同hse/裝置部專職安全員,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並填寫《動火許可證》,由hse/裝置部經理審批後方可動火。

(四)、任何級別的動火,動火人持動火證到達動火現場後,必須經動火區域班組負責人或hse/裝置部安全員檢驗動火證,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簽字同意,方可動火。

第十條外來施工單位在動火管理範圍內動火作業,應有動火轄區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動火許可證》,派出監護人員並按動火等級審批許可權報請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動火許可證》有效時間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連續作業8小時;二級《動火許可證》分日常動火和大檢修期間動火,日常《動火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動火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動火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固定動火點每半年由消委會組織有關單位檢查認定一次。

第十二條動火化驗分析

(一)、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必須進行可燃氣體化驗分析。

(二)、二級動火、**動火是否進行可燃氣體化驗分析,由審批人根據動火現場情況確定,若不需要分析,其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分析」欄一律用「/」表示,但必須有防範措施。

(三)、取樣分析在動火前1小時內進行,分析結果填入《動火許可證》相應欄內。化驗分析合格後,如超過1小時才用火,必須再次進行動火分析。

(四)、動火化驗分析標準:當可燃氣體**下限大於或等於4%時,指標為小於或等於0.5%為合格;**下限小於4%時,指標為小於或等於0.2%為合格。

(五)、動火分析由hse/裝置部負責分析。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動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一)、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裝置、容器及管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除、清掃、清洗、置換後,開啟入孔,通風換氣,並經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

(二)、在正常執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裝置、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嚴格控制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

(三)、裝置進行大、中修時,要將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到裝置外的罐區,並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四)、進入裝置內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裝置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五)、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許可證》同時廢止,待問題查清解除後,重辦理《動火許可證》。

第十四條動火作業過程的監督

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准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環保部的安全員有權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動火管理規定的作業或危險動火作業時,有權收回《動火許可證》,停止動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嚴肅處理。

(一)、特殊動火:監護人必須是hse/裝置部專職安全員,自始自終在現場監督全過程動火情況,動火完畢後方可離開。

(二)、一級動火:監護人必須是hse/裝置部專職安全員,自始自終在現場監督全過程動火情況,動火完畢後方可離開。

(三)、二級動火:監護人是hse/裝置部專職安全員或班組負責人,自始自終在現場監督全過程動火情況,動火完畢後方可離開。

(四)、**、固定動火:監護人是動火員工本人,員工之間互相檢查動火部位。

第十五條動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許可權

(一)、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

(二)、動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

(三)、動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格「三不動火」原則的動火要求有權拒絕動火。

第十六條動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一)、動火監護人的資格:動火監護人必須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二)、動火監護人的培訓:動火監護人應參加由安全培訓部門組織的動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後由安全培訓部門發放動火監護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三)、動火監護人的職責:動火監護人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的情況;動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休止作業採取措施;監護時要佩戴明顯標誌;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四)、動火監護人的許可權: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動火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停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許可證》,並報告有關領導。

第十七條動火範圍及監護範圍

(一)、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限1處1張《動火許可證》,1名監護人。

(二)、大檢修期間的二級動火和**動火,限1處1張《動火許可證》,1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內、統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於15公尺以內的動火,但最多不准超過3處。

第十八條動火作業界限劃分

(一)、無產權單位動火時,有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外來單位參照第八條),有動火所管轄區域事業部負責辦理《動火許可證》,並指派動火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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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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