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標準化7 1 2 1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彙編

2021-05-30 22:05:38 字數 4406 閱讀 6194

宿州金玉園裝置製造****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彙編

發布時間:2023年3月3日實施時間:2023年3月6日

宿州金玉園裝置製造****發布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1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8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1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4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5

破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0

斷路作業管理規定 34

抽堵盲板作業管理制度 37

用火作業許可證( 級) 第聯 39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第聯 40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聯 41

高處作業許可證第聯 42

破土作業許可證第聯 43

吊裝作業許可證第聯 44

斷路安全作業證第聯 45

斷路作業通知單 46

風險分析及安全措施 47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48

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同時也適用於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安全管理的範圍。在公司屬單位具有火災**危險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範圍。

(一)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二)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三)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沙子、捶擊(產生火花)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四)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

(五)機動(電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和油罐區;

(六)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第四條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範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持有有效的 「用火作業票」實行統一格式。

第五條用火分級。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劃分為**。

(一)一級用火

裝置在執行中

1、公司裝置內的加熱爐、壓力容器用火;

2、天然氣壓縮機公司房、流量計、閥組、儀表、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用火;

3、儲罐區防火堤以內的用火;

(二)二級用火

裝置在停行中

1、公司裝置內的加熱爐、壓力容器用火;

2、天然氣壓縮機公司房、流量計、閥組、儀表、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用火;

3、儲罐區防火堤以內的用火;

(三)**用火

1、除一、二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生產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用火。

2、非油氣工藝系統用火;

第六條用火作業的審批

(一)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由施工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負責組織施工用火作業,由施工用火單位填寫 「用火作業票」,經施工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審查後上報。經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董事長批准,或由其授權的負責人審批、簽發「用火作業票」。

(二)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二級用火作業前,由施工用火單位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協商。制定用火措施,填寫 「用火作業票」,由施工單位、生產單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公司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准,或由其授權的負責人審批、簽發「用火作業票」。

(三)**用火作業的審批。**用火作業前,由施工單位填寫「用火作業票」,制定用火措施;用火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審查後,單位主管領導審批、簽發「用火作業票」。

第七條外來施工單位在用火管理範圍內施工用火作業,應由工程專案的甲方負責部門提出申請,由所管轄區域的單位領導會同工程專案甲方負責人及施工單位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派出監護人員並按等級審批許可權報請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第八條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容器等裝置和管線必須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要有分析資料,分析資料要填入「用火作業票」中,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下限大於4℅時,指標為小於0.

5℅為合格;**下限小於4℅時,指標為小於0.2℅為合格。

第九條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一)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裝置、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入孔,通風換氣,並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後,如超過一小時才用火,必須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後方可用火。

(二)在正常執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裝置、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三)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用火作業票」。

(四)一張「工業用火申請報告」只限一處用火點,實行一點(乙個用火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得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點用火。

(五)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固定用火點每半年由安全監督部門組織消防等單位檢查認定一次。

(六)裝置進行大、中修時,要將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裝置外的罐區,並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七)進裝置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八)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第十條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准的工業用火申請報告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

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工業用火申請報告」,停止用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許可權

(一)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

(二)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

(三)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第十二條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一)用火監護人資格。用火監護人必須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必須了解用火區域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二)用火監護人培訓。用火監護人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培訓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

(三)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後,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採取措施;監火時要佩戴明顯標誌;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四)用火監護人的許可權。當發現用火部位與工業用火申請報告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並報告有關領導。

第十三條生產裝置、要害部位及罐區維修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可根據批准合格的用火作業許可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辦理要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等生產區域的規定

(一)進入生產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車況良好,帶有車輛防火措施。

(二)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作業,必須由車輛所在單位提出車輛進入區域作業申請書;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行車路線,對車輛狀況和駕駛員持證情況進行檢查審定後進入。

(三)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准進入正在生產執行的易燃易爆生產區域。

第十五條用火作業許可證(用火作業許可證)

(一)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塗改,不得代簽,要妥善報管。

(二)用火作業許可證儲存期限為1年。

第十六條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範、法規執行。

第一條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下屬各部門,同時也適用於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以上(含2公尺)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高處作業分為四級:

高處作業高度在2—5公尺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5公尺以上—15公尺,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15公尺以上—30公尺,稱為**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30公尺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第四條進行二級、**、特級高處作業時,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由作業負責人負責填寫,現場主管安全領導或工程技術負責人負責審批,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未辦理作業許可證,嚴禁進行二級、**、特級高處作業。

第五條高處作業許可證最長有效期7天,乙個施工點一張作業許可證。儲存期為一年。

第六條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七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第八條安全帶必須繫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繫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不得採用低於腰部水平的繫掛方法。

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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