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

2021-04-24 03:35:41 字數 4891 閱讀 5729

浙工大義烏研究院〔2015〕11號

關於印發《浙江工業大學義烏科學技術研究院****

安全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入駐專案:

為規範和加強入駐產業化研究專案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財產及在職員工人身財產安全,明確研究院及各入駐專案的安全職責,特制定本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浙江工業大學義烏科學技術研究院****安全管理制度(試行)

抄送:浙江工業大學義烏科學技術研究院2023年10月17日印發

浙江工業大學義烏科學技術研究院****

安全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財產及在職員工人身財產安全,明確研究院及各入駐企業的安全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工廠安全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研究院和各入駐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體系

第二條成立以研究院總經理為組長、各入駐企業負責人為組員的安全管理小組。各入駐企業負責人為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研究院安全管理具體工作由行政辦公室負責。

各入駐企業需指定一名安全員,實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各入駐企業需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規範安全生產、防火防盜、保障員工人身財產安全等。

第三章安全職責

第四條安全管理小組職責

1、 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規等規章制度,保證研究院和各入駐企業財產及在職員工人身財產安全。

2、 審核各入駐企業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並督促實施。

3、 組織安全檢查和安全教育。

4、 規劃、處理安全管理事務。

第五條入駐企業負責人安全職責

1、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根據各自企業情況,分別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具有生產車間的入駐企業需明確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對安全生產做明確規定。各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由安全管理小組審核後遵照執行

2、 入駐企業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消防法規,必須按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消防法規合法經營、生產,做好本單位的安全消防工作。

3、 明確企業安全人員,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穩步實施。

4、 定期組織內部安全檢查,查詢事故隱患與職業危害,制定預防和改進措施,杜絕安全事故發生。

5、 本企業安全教育工作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制度。

6、 負責處理企業安全事故。

第六條安全員職責

1、根據研究院《安全管理制度》及所在企業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執行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企業具體安全檢查。

3、掌握公司安全狀況,對於易引發安全事故的各種情況,必須制定應急預案。對於危險品或危險區域應懸掛警示牌,生產車間、辦公室應懸掛消防平面圖。

4、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普及正確的生產、消防、應急預案等安全知識。

5、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有毒化學物品的使用必須制定嚴格的使用及存放要求,並制訂切合實際的安全生產和消防管理制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七條安全教育培訓

1、各入駐企業需對職工開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訓。由安全管理小組督促檢查。

2、各入駐企業需對新入職員工單獨開展安全教育。

3、安全教育培訓應包含內容:a.安全生產法規、政策、方針及意義;b.

正確保管使用勞動防護用品;c.安全技術知識;d.工傷事故的緊急救護及自救措施;e.

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及教訓,f.消防安全,正確使用消防器材,g.應急預案及其他安全知識。

第八條研究院及各入駐企業需合理安排職工崗位,對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職工,不得安排在特種作業崗位上工作。

第九條研究院及各入駐企業需做好大功率電器、取暖製冷裝置和非生產性場地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集體宿舍),防止人為事故。

第五章安全檢查

第十條研究院組織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對於存在的問題責成所在單位限期解決,提交安全管理小組討論後以書面形式予以通報。

1、 入駐企業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及園區管理部門的安全消防工作的檢查,對查出的火險事故隱患,要按照整改意見及時認真落實整改,消除隱患。

2、 各單位自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須指定專人管理。滅火器材始終保持良好狀態,全體工作人員必須掌握一般防火滅火基礎知識,熟悉各類消防器材效能和操作方法。

3、 對於易燃易爆的化工產品,各單位須每天不定時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易燃易爆液體洩漏、**極限的形成。

第十一條各入駐企業需每月對生產車間、消防器材、大功率線路等進行一次檢查工作,並登記存檔;安全員每天對安全重點部位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廠房、宿舍門窗是否關好,電閘、電器開關等是否關好,有無異常現象。

第十二條生產車間安全檢查內容:

1、 各種管線及其支架等是否妨礙工作地點的通路。

2、 通風情況是否良好。

3、 原材料的臨時堆放,產品和半成品的堆放是否超過規定的要求。

4、 車間通道是否暢通,緊急安全通路是否通向安全地點。

5、 對有火災等危險的工作是否採取了隔離操作。

6、 切斷電源是否裝有電源切斷開關,切斷開關是否完好。

第十三條防火安全檢查內容:

1、根據建築物的結構和建築材料是否選用了不同形式的消防裝置。

2、是否根據使用資材的危險性和等級選用了不同形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功能是否正常。

3、為了有效地撲滅火災,定期檢查消防水管、消防栓的容量和數量是否夠用。

4、生產車間、倉庫及辦公場地的防火裝置應確保完善。

5、火警裝置應安置在合適位置,確保正常運作。

第十四條防盜安全檢查內容:各入駐企業應確保門窗完好,遵循進出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緊急預案安全檢查:各入駐企業需結合自身特點制定行之有效的各項緊急事故應急預案、消防事故應急預案等。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處理。事故發生單位必須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制定實施改進措施。凡違反制度,不遵守勞動紀律,不聽勸阻或誤令他人違章作業而造成的事故均為責任事故,應追究責任,並根據情節、損失程度依據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防火管理

第十七條安全管理小組定期組織消防演習。

第十八條各入駐企業需加強廠房的防火管理,以下事項需遵照執行。

1、入駐企業在生產期間安全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安全門開啟,不得關閉。

1)廠房的樓梯及防火安全通道,保持暢通,不准堆放雜物及擺放裝置。

2)各車間必須有通到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工人上班時,必須保持暢通不得上鎖。

3)易產生火花,火星的施工工作,盡可能在車間以外(或者專門車間)進行。如必須在車間內進行的必須先做好防火工作及值班看守。

4)貨物應分類堆放,化學性質不同的物料,應分倉存放。

2、電器

1)電工要每天檢查所有供電、用電裝置的安全情況,及時維修,對於電器裝置必須定期乙個月保養一次。

2)電器維修人員需注意有關電器安全問題,發現異常現象及時向安全員反映。

3)車間配電櫃周圍1m以內禁止堆放任何物品。

3、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及消防安全。

1)危險化學物品存放必須安全,並定時檢查以防洩漏。

2)嚴禁任何人在使用上述原料時,使用明火或吸菸。

3)消防栓必須保證可正常使用,嚴禁在消防栓內存放任何物品。

第十九條消防器材

1、消防器材的使用

1)非緊急情況下,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准動用消防器材。

2)若非緊急情況下,確實需要使用消防器材,可先填消防器材使用申請表,經部門主管,負責人核准後方可使用。

3)各類消防器材均應按正確使用方法進行操作,嚴禁任意操作,如因此而造成器材損壞,需按原價賠償。

4)消防器材使用後,應即時復位並擺放整齊。

5)乾粉等滅火器內介質使用完畢後,應由安全員及時進行處理更新藥劑。

6)水帶使用完後,須曬乾,整理放在消防箱中定位。

7)突發火災狀況下,視突發火災的實際情況,應本著快速反應、滅災為先的原則使用消防器材。

2、 消防器材的維護及保養

1) 各入駐企業每月需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並做好登記。

2) 各入駐企業每季度需啟動一次消防幫浦,進行檢查,如有問題應及時排除。

3) 消防箱內消防器材均有編號提示,並已做使用操作說明圖,嚴禁改動。

3、懲罰條例

1) 未經許可,私下開封滅火器,每次罰款500元。

2) 未經許可,私下使用水帶,每次罰款1000元。

3) 由於工作不慎損壞消防器材者,酌情處理。

4) 蓄意破壞消防器材者,全額賠償維修或重新購置費用,提交安全管理小組後進行處理。

第七章獎罰制度

第二十條獎勵:

1、凡具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分別給予表揚和獎勵。

1)對於安全生產成績顯著的班組和個人。

2)在安全專項活動及安全宣傳中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

3)在發生重大事故中,臨危不懼、奮勇搶險、保護國家財產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擴大,措施得力,成績突出者。

4)舉報事故經確認屬實者。

第二十一條處罰:

1、各類事故隱患未限期整改的,扣罰300-1000元/項。

2、發生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扣罰責任部門1000元/次。

3、發生事故後,凡不按照安全制度來進行事故處理的,扣罰責任部門1000元/起。

第二十二條對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嚴肅處理

1、對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專案,不按期實施又不採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 對限期整改的事故隱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只要責任者。

3、對發生事故後,破壞現場、隱瞞不報或謊報的主要責任者。

4、對發生事故後,不認真吸取教訓,不採取措施致使事故重**生的主要責任者。

第七章防盜管理

第二十條科研用房牽連面廣,各入駐企業房間門窗由各安全員進行管理,每天工作結束後需確保門窗反鎖,以防被盜。

第二十一條廠房每樓層大門由就近企業負責,由各企業安全員進行管理。如無特殊情況,上班時間不得關閉,下班後鎖好大門,加班員工從中間通道通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最終解釋權歸研究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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