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票管理辦法

2021-04-23 13:02:52 字數 5002 閱讀 2568

關於下發《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辦法》的通知

公司梯級電站:

為了加強電力生產現場,規範各類工作人員的行為,保證人身、電網和裝置安全,依據《甘肅省電力通訊排程規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執行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以補充完善《執行管理制度》。現將《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辦法》印發,請公司梯級電站認真學習、遵照執行。

附件: 《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辦法》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qb/thgs g05-46-2007

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力生產現場,規範各類工作人員的行為,保證人身、電網和裝置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執行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包括:操作票的管理規定、工作票的管理規定、「兩票」的檢查考核、「兩票」的整理統計、附則。

第三條適用範圍:甘肅電投洮河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梯級電站。

第二章操作票的管理規定

第四條操作術語

(一) 操作票中稱斷路器、隔離開關、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保險統一規定為開關、刀閘、pt、ct、熔斷器。但跌落開關應寫為保險,如更換××跌落開關a相保險。

(二) 合上、斷開:用於開關的操作:合上、拉開:

用於刀閘的操作。拉出、拉至、推入、推至:用於手車開關的操作。

裝設、拆除:用於接地線和絕緣隔板的操作。裝設、拆除、恢復:

用於遮欄的裝、拆操作。懸掛、拆除:用於標示牌的掛、取操作。

裝上、取下:用於熔斷器的投、退操作。拆除、恢復:

用於電氣接頭和端子的拆開或連線的操作。

(三) pt、避雷器投入:指裝上pt一次保險,合上pt、避雷器刀閘,裝上pt二次保險。pt、避雷器退出:

指拉開pt、避雷器刀閘。pt、避雷器停電檢修:指取下pt 二次保險,拉開pt、避雷器刀閘,取下pt一次保險。

(四) 具備帶電條件:用於對將要帶電的裝置進行檢查。指裝置檢修完工、人員撤離現場、裝置上無遺留物、無接地線與裝置直接連線的開關、刀閘、保險均在拉開狀態。

(五) 其餘操作術語執行《甘肅電力系統排程規程》。排程下達的操作任務不得自行改變。如調令:「#1發電機組檢修轉執行」,電站操作票任務也必須是「#1發電機組檢修轉執行」。

第五條倒閘操作要求

(六) 執行裝置的操作(包括備用裝置),必須根據值長通知進行。作到交待任務明確,接受任務清楚。並填寫操作票。

(七) 倒閘操作命令由當值值長(排程員)發出。

(八) 在事故情況下,允許先進行操作,然後立即報告值長。危及人身和裝置安全的重大問題,值長應立即向站長匯報。

(九) 有涉及系統排程許可權的操作,值長應徵得排程同意後方能進行。

(一十) 計畫性的操作,值長**後應布置,同時說明要求和注意事項。較重大的複雜的操作,應組織討論。

(一十一) 操作人應根據值長的口頭或**命令填寫操作票,監護人審查,並向發令人複誦無誤後按發令人、監護人和操作人順序分別簽字。**命令的操作票必須在當值排程員正式下令後方可執行,並由監護人將發令人姓名記入「發令人」欄內。

(一十二) 發布操作命令和填寫操作票,均應使用統一的操作術語和裝置雙重名稱,即裝置的名稱和編號。

(一十三) 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乙個操作任務。每個操作專案只能填寫乙個操作內容(包括規定需要分項填寫的檢查專案)。

(一十四) 操作人在執行倒閘操作任務時,應服從監護人的指揮,監護人對操作人倒閘操作的安全和正確性負主要責任。監護人應經公司批准,由有操作實踐經驗的人擔任。

(一十五) 操作人員在執行倒閘操作任務時,應嚴格按操作專案順序進行操作,不得跳項、漏項。每項操作前,監護人應唱票,操作人應複誦並核對裝置名稱編號正確無誤後,方可操作。每操作完一項,經操作人、監護人檢查操作質量沒問題後,由監護人在該項左側打「√」欄內打「√」。

全部操作完畢,經檢查無誤後,在操作專案完後的空白處打「 」,並立即向發令人報告操作任務結束。

(一十六) 在操作進行中,操作人和監護人中任何乙個對所進行的操作有疑問,或操作票有錯誤,或有不利於安全情況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匯報排程,查明原因,必要時重開操作票方可繼續進行操作。

第六條倒閘操作的分類:

(一十七) 監護操作,由兩人進行同一項的操作。凡填寫操作票的操作,監護人必須是對裝置熟練的人擔任。操作人和監護人必須清楚操作的專案和內容。

(一十八) 單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

(一十九) 檢修人員操作,由檢修人員進行的操作。

第七條預先開好並審核正確的操作票,在臨操作時如排程要求取消這一任務,一般應重新開票。但遇特殊情況(如改動將造成大量操作票重開票,操作任務緊急,已經多班人員和值長審核的操作票等),允許整行劃去(用紅筆直尺劃齊),並在首頁備註欄中註明原因。修改操作票也要履行審核手續。

第八條由於事故或異常情況使在執行中的操作票無法執行下去,應向排程或值長匯報,並在操作票上說明情況,記錄時間,歸檔儲存。

第九條操作票必須填明操作開始時間、操作結束時間,操作開始時間為操作第一項的時間。操作結束時間指操作完畢的時間。

第一十條執行值必須有電氣主接線圖,接線圖應與實際接線相符合,由執行值長負責及時對執行主接線圖進行修改,並報公司批准後執行。

第一十一條已使用的操作票(包括「已執行」和「作廢」的操作票)必須由執行值按編號順序在次月1日前整理裝訂,並填寫《月度操作票執**況統計表》,對操作票合格率進行統計。

第一十二條已使用的操作票由電站綜合管理員進行整理彙總,電站歸檔儲存一年。

第三章工作票的管理規定

第一十三條任何機電裝置檢修時,都必須嚴格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履行工作票手續。

第一十四條工作票簽發人填好工作票審查無誤後,在一式兩聯工作票上簽名,並記入《工作票簽發登記簿》中。

第一十五條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但填寫後應交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由工作票簽發人在一式兩聯工作票上簽名,工作票簽發人按照所填內容逐項向工作負責人進行全面交代,並對工作票內容的正確性負責。

第一十六條作業現場無工作票簽發人時由值班負責人向有簽發資格的相關人通報情況後**代簽。

第一十七條同型別工作是指工作目的、內容、要求和方法完全相同的工作。其中部分相同,不能稱為同型別工作。不同型別的工作,不得使用同一張第二種工作票。

第一十八條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預先送達執行人員,可直接送達或通過傳真、區域網傳送,但傳真的工作票許可應待正式工作票到達後履行。

第一十九條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前直接交給工作許可人。

第二十條第二種工作票和帶電作業工作票可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交給工作許可人。

第二十一條值長收到工作票後,應對工作票的全部內容作仔細審查,特別是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情況,確認無問題後,填寫收到工作票時間並簽名。

第二十二條值長對收到的工作票有疑問時,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若工作票確有問題,需要重新填寫時,值長應拒收工作票。

第二十三條值長在收到工作票後,應在值長日誌中詳細登記,並將工作票放在專用夾內,按值移交。

第二十四條工作許可人應對工作票中所填的計畫工作時間,應拉的開關和刀閘是否正確進行審查,發現不合格,應退回工作票簽發人補充完善或作廢重新開票。工作中工作負責人發現工作票有錯誤,或者對工作票內容有疑問時,應立即向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詢問清楚。如有必要,應要求工作票簽發人予以糾正或作詳細補充並簽名,方可繼續工作。

第二十五條工作許可人將工作票填好後,應會同工作負責人(若幾個班同時共用一張工作票時,應會同總工作負責人和各班的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並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裝置的位置和注意事項,雙方認為無問題後,由工作許可人填上許可開始工作時間後,雙方分別簽名。

第二十六條發布許可開始工作命令的許可人和完工後接受工作終結報告的許可人都是指執行值班人員。**發布的許可命令,終結報告時仍向**匯報終結。

第二十七條工作許可人將雙方分別簽名的一式兩聯工作票的下聯交工作負責人,隨身攜帶,作為許可工作的憑據。

第二十八條經工作許可後,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安全措施,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裝置的執行方式。

第二十九條在未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前, 工作人員和車輛不得進入工作現場和裝置區。

第三十條工作負責人在得到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工作命令後,帶領全體工作班成員進入施工現場,詳細向工作班成員交代安全措施布置情況,臨近保留帶電裝置情況,布置工作任務,提出工作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確認全體工作班成員對所交代的事項和工作安排已全部領會後, 方可下達開工命令。

第三十一條在工作負責人沒有下達開工命令前,工作班成員任何人不得擅自攀登裝置進行工作。

第三十二條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工作人員的各種不安全行為。防止由於監護不力或不到位,造成事故發生。

第三十三條在靠近帶電部位的工作或在架構上的工作,工作轉移必須得到監護人不間斷的全過程監護。

第三十四條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範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人監護並批准被監護人數,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監護必須到位。

第三十五條變更工作負責人,應經工作票簽發人同意,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負責人變動欄(備註欄)內,並通知當值值班員。

第三十六條若工作票簽發人不在現場時,可以**變更,由新工作負責人、值班員分別代為簽字。

第三十七條工作人員變動必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並在工作票上註明變動人員和變動時間。

第三十八條工作票簽發後,開工前發生工作班人員變更,工作負責人可在工作票工作班人員欄內補充填寫新增加的班員姓名。當出現個別人員缺勤或不能上崗時,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票備註欄內說明。如因人員缺勤將影響到施工安全或可能造成檢修延期時,工作負責人應及時向工作票簽發人匯報。

第三十九條開工後工作班人員變動,由工作負責人將班員變動情況填寫在工作人員變動欄(備註欄)內,並通知當值值班員。新增添的人員必須由工作負責人重新交待安全措施後才能參與工作。

第四十條工作間斷時,工作班組所有成員必須從工作現場撤離,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

第四十一條當日的工作間斷後繼續工作,無需通知工作許可人。

第四十二條多日工作時,每日收工,應清掃工作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將工作票交回值班員(工作許可人)。次日復工時,工作負責人應從值班員(工作許可人)處取回工作票,上述手續應記錄在值長日誌中。工作負責人應重新檢查安全措施完好,確保符合工作票要求。

第四十三條工作間斷後,無工作負責人帶領,工作班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第四十四條在同一電氣連線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應由工作許可人負責組織在開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辦理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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