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票管理制度

2021-06-16 06:03:09 字數 5145 閱讀 1251

四川雅安大興水力發電****

一、範圍

1、本制度規定了電廠電氣操作票、工作票和安全措施的正確執行及管理。

2、本制度適用於電廠所屬各有關部門及外來施工人員本廠所進行的一切工作。

3、本制度與上級《規程》、規定相牴觸時,以上級《規程》、規定為準。

4、本制度自修訂印發之日起執行。

5、本制度的下級制度《雅安大興水力發電****工作票、操作票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四川雅安大興水力發電****危險點分析與控制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四川雅安大興水力發電****腳手架搭拆使用管理規定(試行)》、《大興電站兩票標準格式》

二、制定依據

dl408——91、dl409——9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原國家電力公司《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

三、機構與職責

1、管理機構及職責。

組長:張建(副廠長)

副組長:王德林(副廠長助理)

成員:向文華、杜澤基、劉玲、何桂蓉、侯芬、李向科

2、職責分工:

組長的基本職責:負責有關「兩票」正確執行及管理標準的修訂和完善,並負責對全廠「兩票」正確執**況的監督檢查。

副組長的基本職責:協助組長負責有關「兩票」正確執行及管理標準的修訂和完善,並負責對全廠「兩票」正確執**況的監督檢查。

成員的基本職責:負責本制度的正確執行及管理工作,並針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四、內容與要求

4.1操作票的管理的規定。

4.1.1所有的400v及以上電氣裝置,均應有可靠的室外「四防」和室內「五防」閉鎖功能的防誤操作閉鎖裝置。

操作中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並向值班排程員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弄清問題後,再進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隨意解除閉鎖裝置。正常操作中嚴禁使用萬能(解鎖)鑰匙,緊急情況下使用****,要按《大興電站防誤閉鎖裝置管理規定》執行報批。

事故處理或特殊執行方式下需短時間退出防誤閉鎖裝置時,應經值長批准,並應按程式盡快投入執行。

4.1.2操作監護

4.1.2.1下列操作由值長監護、主值操作

(1)系統解列後並網

(2)事故處理時並網

4.1.4.2下列操作由副值操作、主值監護

(1)主勵磁機與備勵磁機的切換操作

(2)正常情況下自動準同期裝置並列

(3)新裝置接入母線啟動及其它特殊的操作

4.1.2.3下列操作由巡操員操作,副值監護

(1) 110kv線路停、送電的操作

(2) 110kv母線pt停、送電操作

(3) 除4.1.4.2條規定的機組並列操作外,開、停機的其它操作

(4) 6kv、400v廠用電的倒電操作及母線停、送電的操作

(5) 電氣裝置的其它操作

4.1.3 複雜操作,發電部第一安全負責人、分管執行主任及專業技術員、安全員應根據操作的性質及時到現場制定操作方案,監護操作,公司有關職能部門的安全、技術人員也應到現場監督檢查。

4.1.4操作錄音

4.1.4.1 6kv及以上電壓等級操作,均應有可靠的排程命令錄音裝置,並對排程預令、正令的發布和執行進行全過程錄音。

4.1.4.2正常的倒閘操作和事故處理,均應進行全過程的調令和操作錄音,錄音帶應編號使用,並至少保留三天。

4.1.4.3操作錄音與調令錄音磁帶應分別使用。

4.1.4.4每份操作票的備註欄內,應註明執行操作的錄音帶編號(包括「a」「b」面)

4.1.4.5倒閘操作錄音,應從模擬預演開始,錄音中應清晰的反映出以下內容:

(1)監護人:「執行××倒閘操作,現在進行模擬」。

(2)模擬過程:監護人逐項唱票,操作人逐項複誦,並改變一次裝置結線圖板上的裝置位置。

(3)監護人:「××時××分執行××倒閘操作,現在開始操作,操作人×××,監護人×××」。

(4)操作過程:監護人核對裝置位置,並逐項發出操作命令,操作人核對裝置位置後,複誦並執行操作。

(5)監護人:「現在操作結束,時間××時××分」。

操作間斷時,還應錄下以下內容:

(1)監護人:「執行至第××項操作間斷,時間××時××分」。

(2)監護人:「××時××分恢復操作」。

4.1.4.6操作錄音中,應清晰的錄下每一項操作的唱、複誦(包括裝置位置的檢查)、發令的操作動作(聲響)。

4.1.4.7在往返操作的行走過程中,監護人可用暫停錄音,但整個操作過程不得間斷。

4.1.4.8安全監察和執行管理部門,應隨時檢查排程命令和倒閘操作錄音的執**況,並與安全獎掛鉤考核。

4.1.5倒閘操作及操作票的正確性評價

4.1.5.1對執行人員建立個人「操作次數」記錄檔案

4.1.5.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應打破操作人、監護人的「操作次數「

(1)操作中導致的事故、障礙;

(2)不按票面順序逐項操作;

(3)操作後不複查、不及時打「√」;

(4)執行不合格的操作票或無票操作;

(5)操作票執行前不先審核、簽名;

(6)操作前不進行模擬預演;

(7)操作票的簽名人,與實際執行人不符;

(8)不正確使用操作錄音或弄虛作假;

(9)操作票的執行人,不符合相應的資格規定。

4.1.5.2不合格操作票的界定

操作票中有下列問題或現象者均為不合格操作票:

(1)無編號或編號錯誤;

(2)未寫或寫錯操作開始和終結時間;

(3)操作任務不明確或與操作專案不符;

(4)操作中未按規定打「√」或未按規定填寫重要操作時間;

(5)操作內容、順序違反規程規定;

(6)操作票漏項、併項、跳項;

(7)字跡不清或任意塗改;

(8)未按規定簽名或代簽名;

(9)未按規定格式填寫;

(10)倒閘操作前不檢查安全工器具是否合格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進行操作者;

(11)使用術語不合規範且含義不清楚;

(12)未按規定蓋章;

(13)空餘部分未按規定加蓋「以下空白」;

(14)在儲存期內丟失、損壞、亂寫、亂畫;

(15)頁尾填寫錯誤;

(16)每頁修改超過2處者;

(17)其它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規定和本標準。

4.1.5.3作廢(未執行)的操作票不納入合格率。

4.1.5.4操作票應按月統計合格率,每年進行一次匯**計。

4.1.5.5操作票合格率的統計方法:

操作票合格率=[(當月已執行的操作票總份數-不合格票份數)/當月已執行的操作票總份數]×100%

4.2工作票管理規定

4.2.1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應經安全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後,經公司經理或主管生產的付經理、總工書面批准的人員擔任。

4.2.2工作許可人,應由具有值班員及以上資格的人員擔任。

4.2.3工作票中的值班負責人,應由具有主值資格的人員擔任。

4.2.4工作票應統一用藍黑墨水或藍黑原子筆填寫,不得塗改。

4.2.5工作票中的人員簽名,應由各類人員親自簽寫,不得代簽。

4.2.6工作票簽發

4.2.6.

1凡工作中需進行高壓電氣試驗專案,則必須在工作票的工作工作列內寫明。在同乙個電氣連線部分發出帶有高壓試驗專案的工作票後,禁止再發出第二張工作票,原先已發出的工作票應予以收回或辦理工作間斷。

4.2.6.2計畫工作的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日前一日交給值班員;臨時工作,可在計畫工作時間之前直接交給值班員。第二種工作票應在計畫工作時間之前交給值班員。

4.2.6.

3非本企業的施工、檢修單位單獨在變電所、配電室及與電氣有關的裝置上或執行線路上進行工作,必須使用工作票,並履行工作許可、監護手續。工作票(包括第一種、第二種工作票)必須實行裝置代管轄單位和施工、檢修單位雙簽發,檢修、施工單位為第一簽發人,裝置代管轄單位為第二簽發人。

4.2.6.4工作票雙簽發中的安全責任:

執行單位簽發人應對工作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工作票上執行管理單位所做安全措施是否完備負責

施工、檢修單位簽發人應對工作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所派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人員精神狀態和防護措施是否良好負責

4.2.6.6工作票中的「時間」

4.2.6.6.1「計畫工作時間」,是工作班完成該項工作計畫時間,不包括執行人員的操作與其他時間。

4.2.6.6.2收到工作票的時間,應在計畫開始時間之前;

4.2.6.6.3「工作許可時間」應在「計畫開始時間」之後;

4.2.6.6.4「計畫工作時間」應在排程批覆的申請有效工作時間之內;

4.2.6.6.5「工作結束時間」,應在「計畫終止」時間之前;

4.2.6.6.6工作票的延期時間,應在排程批覆的申請時間之內。

4.2.6.

7工作終結-當全部工作結束,現場清理完畢,執行人員驗收合格,工作人員全部撤離後,執行人員可與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終結手續,在工作負責人收持的工作票上簽名並加蓋「此票已執行」章。

4.2.6.8 如幾份工作票共用一組接地線或接地刀閘,該工作票中又沒有拆除或操作記錄,則應註明「××#、××#」接地線或接地刀閘在「××#」工作票中繼續使用,即可對該工作票終結

4.2.7工作票的正確性評價

4.2.7.1不合格工作票的界定

違反規定辦理的工作票(工作票雖已辦理,但未按許可權、職責履行辦理,此種違章行為辦理的工作票仍視為不合格工作票),以及票面出現下列情況或現象的均視為不合格工作票:

(1)未按工作票要求的流程進行開票者;

(2)未按規定簽名或代簽名;

(3)工作內容(任務)和工作地點填寫不清楚;

(4)應採取的安全措施不齊全、不準確或所要求採取的安全措施與系統裝置狀況不符;

(5)同一工作時間內乙個工作負責人同時持有兩份及以上有效工作票;(輔助票、裝置起吊安裝通知單、搭腳手架通知單除外);

(6)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符合規定要求;

(7)使用術語不規範且含義不清楚;

(8)未按規定蓋章;

(9)已終結的工作票,所拆除措施中接地線數目與裝設接地線數目不同,而又未註明原因;

(10)安全措施欄中,裝設的接地線未註明編號;

(11)安全措施欄中,不按規定填寫,而有「同左」「同上」「上述」等字樣;

(12)用票種類不當;

(13)未按規定使用附頁;

(14)無編號或編號錯誤;

(15)未按規定對應填寫編號或未打「√」或未寫「檢修自理」;

(16)應填寫的專案而未填寫(如時間、地點、裝置名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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