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票管理制度原

2021-03-03 23:24:46 字數 6326 閱讀 5690

1.目的

操作票、工作票(以下簡稱「兩票」)是保證電力裝置倒閘操作和電力裝置上工作安全的重要技術措施、組織措施,是確保人身安全、電網安全、裝置安全,杜絕事故發生的有效手段。加強對「兩票」的管理與考核,也是正確執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的重要保證。為了加強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靈武礦區水電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執行單位工作票和操作票的管理,切實把「兩票」管理工作抓實、抓細、抓嚴,特制定本制度。

2.定義

操作票:操作票是指在電力系統中進行電氣操作的書面依據。

工作票:工作票是准許在電氣裝置上工作的書面命令,也是執行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的書面依據。

3.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神華寧煤靈武礦區水電分公司執行單位。

4.引用標準

5.引用流程

6.職責分工

1.1 工作票簽發人

1.1.1 負責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

1.1.2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1.1.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1.1.4 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1.2 工作票許可人

1.2.1 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1.2.2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時予以補充;

1.2.3 負責檢查檢修裝置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1.2.4 對工作票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

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1.3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3.1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1.3.2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必要時予以補充;

1.3.3 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並

確認每乙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1.3.4 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1.3.5 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本規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執行現

場安全措施;

1.3.6 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

1.4 專責監護人

1.4.1 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範圍;

1.4.2 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1.4.3 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1.5 工作班成員

1.5.1 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並

履行確認手續;

1.5.2 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

為負責,互相關心工作安全,並監督本規程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1.5.3 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1.6 操作人(變電站值班員副值)

1.6.1 根據監護人交待的操作任務和記錄,明確操作任務的具體內容及執行

本次操作的目的;

1.6.2 核對模擬圖板或接線圖,核對變電站典型操作票;

1.6.3 逐項填寫操作票或計算機列印操作票;

1.6.4 填寫完畢操作票應進行審查,無誤後送交監護人;

1.6.5 執行監護複誦制度,操作五防機模擬預演程式,將程式傳送至五防電

腦鑰匙;

1.6.6 操作電氣裝置;

1.6.7 負責每月對「兩票」整理裝訂、統計。

1.7 監護人(變電站值班員主值)

1.7.1 根據操作人填寫的操作票與模擬系統圖板或接線圖進行對照審核;

1.7.2 執行監護複誦制度,高聲唱票;

1.7.3 監護操作人操作電氣裝置;

1.7.4 負責每月對「兩票」整理裝訂、統計。

詳見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器部分)

(試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試行)。

1.8 已執行的、作廢的「兩票」和未使用的「兩票」,應分別存放不得遺失。

對於已執行及作廢的「兩票」儲存時間不得少於三個月。

1.9 各變電站(所)應在每月第一周將上月「兩票」按順序整理裝訂審核,

做好班組「兩票」合格率的計算、「兩票」種類、「兩票」號碼的統計,最後填寫班組《月度「兩票」執**況統計表》,由組長審核簽名後報送執行班長。

1.10 執行班長應在每月第二週將各變電站所報送的上月「兩票」按順序整

理裝訂審核,做好工區「兩票」合格率的計算、「兩票」種類、「兩票」號碼的統計,最後填寫工區《月度「兩票」執**況統計表》,由工區主管副隊長審核簽名後,將工區《月度「兩票」執**況統計表》連同原始資料歸檔儲存,以便檢查。

1.11 工區廠務公開領導小組每月將工區《月度「兩票」執**況統計表》

向各班組公布。

1.12 執行班組每月要對本班組的「兩票」執**況進行全面檢查,並對檢

查情況做好記錄,提出「兩票」填寫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抓好整改落實。

1.13 區隊領導、技術人員要經常深入工作現場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區隊

隊長每月至少檢查2個執行班組已執行的「兩票」,副隊長每月至少檢查4個執行班組已執行的「兩票」,技術人員每月至少檢查6個執行班組已執行的「兩票」,凡是對檢查出的問題均應做好記錄,提出改進措施,在當月執行分析會上討論,並抓好措施的整改落實。

1.14 在填寫執行操作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項,並進行考

核:1.14.1 操作票無編號,編號混亂或漏號;

1.14.2 無票操作或事後補票;

1.14.3 未寫變電站站名或錯填站名;

1.14.4 操作未蓋章,蓋錯位置,蓋錯章;

1.14.5 乙份操作票填寫兩個及以上操作任務;

1.14.6 操作任務與操作專案不符;

1.14.7 操作任務填寫不明確或裝置名稱、編號不正確;

1.14.8 操作任務填寫未使用裝置雙重名稱及運用方式轉換;

1.14.9 不用藍色或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填寫,而且字跡潦草,票面模糊不

清;1.14.10 操作時未逐項打「√」或不打「√」進行操作、全部操作完畢後補

打「√」;

1.14.11 未填寫操作開始及終了時間或操作開始及終了時間填錯;

1.14.12 操作票未打終止號「ㄅ」或終止號「ㄅ」打錯位置;

1.14.13 多頁操作票未填續號或填錯續號;

1.14.14 各類簽名人員不符合《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包括沒有簽名

或漏簽名、代簽名;

1.14.15 操作票中有錯字、別字、漏字或未使用操作術語;

1.14.16 操作票中對操作方式,裝置名稱、編號、引數、終止號、操作「動

詞」有塗改;

1.14.17 操作專案中出現漏項、併項、添項、順序號任意塗改;

1.14.18 操作順序顛倒;

1.14.19 操作票未按規定儲存三個月就丟失;

1.14.20 已裝設、拆除的接地線沒寫編號;

1.14.21 誤投、停保護裝置,誤投、停自投裝置,誤投、停重合閘裝置;

1.14.22 操作中不戴安全帽或使用不合格安全用具;

1.14.23 操作不當,造成裝置損壞;

1.14.24 操作票在執行過程中因故停止操作未在備註欄註明原因;

1.14.25 操作票填寫後,未按操作人-監護人-值班負責人的順序審查並簽名;

1.14.26 操作票填寫後,未經監護人、值班負責人審核就操作;

1.14.27 監護人手中持有兩份及以上操作票進行操作

1.14.28 在執行倒閘操作時,如已操作了一項或多項,因故停止操作,未按

規定蓋「已執行」章,未按已執行操作票處理,未註明原因。

1.14.29 倒閘操作中途隨意換人;

1.14.30 操作人、監護人在倒閘操作中做與操作無關的事情。

1.14.31 失去監護,單人操作;

1.14.32 未按倒閘操作程式操作;

1.14.33 現場操作未執行監護、複誦制;

1.14.34 未進行模擬操作就開始實際操作。

1.14.35 操作票雖然正確,但操作過程中執行錯誤;

1.14.36 在操作中發生任何人身或裝置責任事故或障礙;

1.14.37 變電站模擬圖板與現場實際裝置不符;

1.14.38 變電站典型操作票丟失,典型操作票與現場實際裝置不符,編電站

裝置執行方式改變後,典型操作票未及時修改;

1.14.39 未按規定使用防誤閉鎖解鎖工具進行操作;

1.14.40 防誤閉鎖解鎖工具使用後未作記錄;

1.14.41 每次使用防誤閉鎖解鎖工具後未重新填寫封條加封;

1.14.42 安全用具由於損壞、丟失影響操作。

1.14.43 安全用具不能滿足操作要求或安全用具超週期而影響操作;

1.14.44 安全用具未貼有醒目標籤(變電站站名、本次試驗日期、下次試驗

日期、使用電壓等級、編號及手握限位標誌)。

1.14.45 安全用具未按定置管理要求存放,延誤倒閘操作。

1.14.46 送電操作前,未檢查送電範圍內接地線確已拆除;

1.14.47 裝設、拆除接地線時身體觸及接地線;

1.14.48 裝設接地線未按先接接地端,後接導體端順序進行;

1.14.49 裝設接地線用纏繞方式接地;

1.14.50 未用合格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驗電;

1.14.51 裝設接地線時,工作人員未使用絕緣棒或戴絕緣手套;

1.14.52 桿塔無接地引下線時,未採用臨時接地棒;

1.14.53 驗電前未將驗電器在有電裝置上進行檢驗,就直接驗電;

1.14.54 操作票沒有按規定使用「合格」或「不合格」、「已執行」或「未執

行」、「作廢」等章。

1.15 在填寫和執行工作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項,並進

行考核:

1.15.1 工作票無編號、編號混亂或漏號;

1.15.2 須辦理工作票而未辦理就開始工作;

1.15.3 無票工作事後補票;

1.15.4 一式兩聯工作票其上、下聯編號不同;

1.15.5 乙個工作負責人手中有兩張及以上工作票,或乙個工作班成員在同

一時間內允許參加兩張及以上工作票的工作;

1.15.6 工作地點、工作任務裝置名稱填寫與現場不相符或填寫得不明確,

由遺漏,未使用雙重編號;

1.15.7 不用黑色、藍色鋼筆(或原子筆)填寫,而且字跡潦草,票面不清,

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有多處塗改;

1.15.8 多個班組在同乙份第一種工作票中工作,工作班組數與各班組負責

人數不對應;

1.15.9 未按規定填寫工作班人員或填寫的人員與實際不對應。

1.15.10 計畫工作時間、許可開始工作時間、工作終結時間、收到工作票時

間等時間填錯、未填寫或與實際不符。

1.15.11 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值班負責人未

簽名、代簽名或簽錯名。工作票簽發人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1.15.12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未經《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考試;1.15.13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雖經《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考試合格,但未書面公布。

1.15.14 停電範圍未註明起、止杆號;

1.15.15 同桿架設多回線路,未填寫停電線路的雙重名稱(線路名稱、左線

或右線、上線或下線的編號)。

1.15.16 安全措施不正確、不具體、不完善,如拉開的斷路器、隔離開關不

全,裝設的接地線、遮欄、標示牌未註明裝設地點或數量不足,值班員填寫的已裝設地線未註明編號和裝設地點等。

1.15.17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與工作票的填寫內容、檢修內容不相符。

1.15.18 工作現場布置或拆除的安全錯措施與安全規定要求不相符;

1.15.19 沒有等工作許可人許可開始工作命令就擅自開始工作;

1.15.20 沒有核對線路名稱、杆號、色標就登桿工作;

1.15.21 安全措施未布置就開始工作;

1.15.22 工作地段未裝設接地線就開始工作;

1.15.23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填寫工作票的內容不正確而延誤開工時

間;1.15.24 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和補充安全措施未寫明停電裝置上、下、左、

右第乙個相鄰帶電間隔和帶電裝置的名稱和編號。

1.15.25 工作地段鄰近、平行、交叉或同桿架設的帶電線路,未註明帶電設

備或附圖標明不清;

1.15.26 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未按《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要求辦理工作

許可手續,檢修人員已開始工作。

1.15.27 轉移工作地點時,工作負責人未向工作人員認真交待有關安全事項。

工作終結時,未按要求將裝置恢復到檢修前狀態。

1.15.28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未按要求將下聯工作票隨身攜帶;

1.15.29 工作許可時間比計畫工作開始時間提前,或工作終結時間比計畫工

作終結時間拖後;

1.15.30 裝置驗收不認真,延誤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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