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量隔離管理制度

2021-04-23 04:20:09 字數 4342 閱讀 5977

能量隔離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能量隔離管理,防止能量意外釋放造成的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屬的各單位及其承包商。

第三條本規定規範了作業前能量隔離的方法、程式及管理要求。

第四條名詞解釋

(一)能量:可能造**員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工藝物料或裝置所含有的能量。本規定中的能量主要指電能、機械能(移動裝置、轉動裝置)、熱能(機械或裝置、化學反應)、勢能(壓力、彈簧力、重力)、化學能(毒性、腐蝕性、可燃性)、輻射能等。

(二)隔離:將閥件、電氣開關、蓄能配件等設定在合適的位置或借助特定的設施使裝置不能運轉或能量不能釋放。

(三)安全鎖:用來鎖住能量隔離設施的安全器具。按使用功能分為兩類:

1. 個人鎖:只供個人專用的安全鎖;

2. 集體鎖:現場共用的安全鎖,幷包含有鎖箱。集體鎖為同花鎖,是一把鑰匙可以開多把鎖的組鎖。

(四)鎖具:保證能夠上鎖的輔助設施。如:鎖扣、閥門鎖套、鏈條等。

(五)「危險!禁止操作」標籤:標明何人、何時上鎖及理由並置於安全鎖或隔離點上的標籤。

(六)測試:驗證系統或裝置隔離的有效性。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公司生產執行處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

第六條公司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能量隔離管理規定的執行,並提供培訓、監督與考核。

第七條公司各基層單位負責能量隔離管理規定的執行,並對本規定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節基本要求

第八條為避免裝置設施或系統區域內蓄積危險能量或物料的意外釋放,對所有危險能量和物料的隔離設施均應進行能量隔離、上鎖掛標籤並測試隔離效果。

第九條公司各基層單位要建立能量隔離設施(包括盲板、安全鎖)台賬,明確拆/加人、時間、地點。

第一十條隔離或控制能量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

(一)移除管線,加盲板。

(二)雙切斷閥門,開啟雙閥之間的導淋。

(三)切斷電源或對電容器放電。

(四)退出物料,關閉閥門。

(五)輻射隔離,距離間隔。

(六)錨固、鎖閉或阻塞。

第一十一條抽加盲板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 抽加盲板工作應由專人負責,按盲板圖進行作業,統一編號,作好記錄。

(二) 負責盲板抽加的人員要相對穩定,原則上誰加誰抽,人員變動要做好交接。

(三) 抽加盲板的作業人員,要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四) 抽加盲板要考慮防洩漏、防火、防中毒、防滑、防墜落等措施。

(五) 拆除法蘭螺栓時要以對角方位緩慢鬆開,防止管道內餘壓或殘餘物料噴出;加盲板的位置應在來料閥的後部法蘭處,盲板兩側均應加墊片,並用螺栓緊固。

(六) 盲板及墊片應具有一定的強度,其材質、厚度要符合技術要求,盲板應留有把柄,並於明顯處掛牌標記。

第一十二條安全鎖必須和「危險!禁止操作」標籤同時使用,電氣作業同時執行國家相關電力作業規程。

第一十三條當隔離點不具備上鎖條件時,經作業人和屬地單位相關負責人同意並在標籤上簽字,可以只掛標籤不上鎖。

第一十四條在開始作業前,屬地單位與作業單位人員都有責任確認隔離已到位並執行上鎖、掛標籤。

第一十五條安全鎖、鎖具及標籤的管理

(一)個人鎖和鑰匙使用時歸個人保管並標明使用人姓名或編號,個人鎖不得相互借用。

(二)在跨班作業時,應做好個人鎖的交接。

(三)防爆區域使用的安全鎖應符合防爆要求。

(四)集體鎖應集中保管,存放於便於取用的場所。

(五)鎖具的選擇除應適應上鎖要求外,還應滿足作業現場安全要求。

(六)「危險!禁止操作」標籤除了用於能量隔離點外,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七)「危險!禁止操作」標籤應填寫清楚上鎖理由、人員及時間並掛在隔離點或安全鎖上。

(八)屬地單位發現「危險!禁止操作」標籤資訊不清晰時應及時更換和重新填寫資訊。

(九)「危險!禁止操作」標籤不得塗改或重複使用。

第一十六條備用鑰匙的管理應做到:

(一)由鎖具所屬負責人或指定專人保管。

(二)備用鑰匙只能在非正常解鎖時使用。

(三)嚴禁私自配製備用鑰匙。

第二節能量隔離的步驟

第一十七條辨識與隔離

,離點在需要隔離的能量源,,做到同花鎖,是一把鑰匙可以開多把鎖頭一)屬地單位應辨識作業過程中所有能量的**及型別,編制「能量隔離清單」(見附錄a),由測試人和作業人雙方確認簽字,經屬地單位專案負責人審核後張貼在作業現場醒目處。

(二)根據能量的性質及隔離方式選擇相匹配的斷開、隔離設施。管線、裝置的隔離執行《管線/裝置開啟管理規定》;電氣隔離執行相關標準與規定。

第一十八條上鎖、掛標籤

根據能量隔離清單,對已完成隔離的隔離點選擇合適的鎖具,填寫「危險!禁止操作」標籤,對所有隔離點上鎖、掛標籤。上鎖分以下兩種方式:

(一)單個隔離點的上鎖。屬地單位監護人和作業單位每個作業人員用個人鎖鎖住隔離點。

(二)多個隔離點的上鎖按下列順序實施。

1. 用集體鎖將所有隔離點上鎖、掛標籤。涉及電氣隔離時,屬地單位應向電氣人員提供所需數量的同組集體鎖,由電氣專業人員實施上鎖、掛標籤;

2. 將集體鎖的鑰匙放入鎖箱,鑰匙號碼應與現場安全鎖對應;

3. 屬地單位監護人和作業單位每個作業人員用個人鎖鎖住鎖箱;

4. 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確保每個作業人員要在集體鎖箱上上鎖;

5. 屬地單位批准人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確認上鎖點,才可簽發相關作業許可證。

第一十九條確認

上鎖、掛標籤後屬地單位與作業單位應共同確認能量已隔離或去除。當有一方對上鎖、隔離的充分性、完整性有任何疑慮時,均可要求對所有的隔離再做一次檢查。確認可採用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在釋放或隔離能量前,應先觀察壓力表或液面計等儀表處於完好工作狀態;通過觀察壓力表、視鏡、液面計、低點導淋、高點放空等多種方式,綜合確認貯存的能量已被徹底去除或已有效地隔離。在確認過程中,應避免產生其他的危害。

(二)目視確認連線件已斷開、裝置已停止轉動。

(三)對存在電氣危險的工作任務,應有明顯的斷開點,並經測試無電壓存在。

(四)通過放射源檢測儀檢查輻射強度。

第二十條測試

(一)有條件進行測試時,屬地單位應在作業人員在場時對裝置進行測試(如按下啟動按鈕或開關,確認裝置不再運轉)。測試時,應排除聯鎖裝置或其他會妨礙驗證有效性的因素。

(二)如果確認隔離無效,應由屬地單位採取相應措施確保作業安全。

(三)在工作進行中臨時啟動裝置的操作(如試執行、試驗、試送電等),恢復作業前,屬地單位測試人需要再次對能量隔離進行確認、測試,重新填寫能量隔離清單,雙方確認簽字。

(四)工作進行中,若作業單位人員提出再測試確認要求時,須經屬地單位專案負責人確認、批准後實施再測試。

第二十一條解鎖

(一)解鎖依據先解個人鎖後解集體鎖、先解鎖後解標籤的原則進行。

(二)作業人員完成作業後,本人解除個人鎖。當確認所有作業人員都解除個人鎖後,由屬地單位監護人本人解除個人鎖。

(三)涉及電氣、儀表隔離時,屬地單位應向電氣、儀表專業人員提供集體鎖鑰匙,由電氣、儀表專業人員進行解鎖。

(四)屬地單位確認裝置、系統符合執行要求後,按照能量隔離清單解除現場集體鎖。

(五)當作業部位處於應急狀態下需解鎖時,可以使用備用鑰匙解鎖;無法取得備用鑰匙時,經屬地專案負責人同意後,可以採用其他安全的方式解鎖。解鎖應確保人員和設施的安全。解鎖應及時通知上鎖、掛標籤的相關人員。

(六)解鎖後裝置或系統試執行不能滿足要求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按本規定要求進行能量隔離。

第三節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公司相關職能部門為基層單位提供安全鎖、鎖具及「危險!禁止操作」標籤(見附錄b),並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交叉作業涉及同一隔離點時,每項作業都要對此隔離點上鎖、掛標籤。

第二十四條清洗濾網作業時不上鎖,執行工藝單項操作卡。

第二十五條 1.0mpa以下的伴熱整改、消漏作業專案不上鎖,執行相應檢維修作業規程。

第二十六條裝置大檢修期間,對系統整體隔離、置換後,區域性作業可不用上鎖,執行相應hse作業計畫書或檢維修作業規程。

第二十七條下列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參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 沒有將所有能量源隔離。

(二) 沒有測試或測試時作業人員不在場。

(三) 操作已經上鎖的閥門和開關。

(四) 未經授權擅自解鎖和拆除標籤。

(五) 持有多餘的備份鑰匙。

第四章審核、偏離、培訓和溝通

第二十八條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將本規定納入體系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項審核;發生偏離應報公司生產執行處批准,每一次授權偏離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各單位應組織培訓,相關員工都應接受培訓;本規定在公司內部及相關方之間進行溝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生產執行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錄a能量隔離清單

編寫人測試人: 作業人批准人年月日

附錄b 「危險!禁止操作」標籤式樣(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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