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財務印章管理制度

2021-04-14 14:31:57 字數 2469 閱讀 5470

總則第一條為規範公司財務印章的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的監控力度,防範財務管理風險,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財務印章管理遵循「明確責任、嚴格審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原則。

第三條財務印章的分類:

1. 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並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發票專用章;

2. 對內專用財務印章:僅供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現金收、付訖章,支票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個人人名章、審核章、已開發票章和作廢章等。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財務部。

第五條集團財務中心負責印章的監督管理工作,並不定期檢查各公司財務印章的使用及管理情況。

第六條各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印章。

1. 財務印章必須由責任心強、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作風正派的人員負責保管;

2. 銀行預留印鑑必須分別保管。一般情況下,財務專用章由財務負責人保管,法人章及相關票據由相關出納保管;

3. 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必須存放在保險櫃中儲存;對內專用財務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4. 財務印章保管人員因請假等原因,需由他人臨時保管時,應履行代保管手續,並注明代保管時間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來後,應立即將印章交還原保管人;

5. 財務印章保管人離職或異動時,須辦理印章交接手續,由相應直屬的上級領導進行監交或收回,交接手續應記錄印章交接的時間、枚數、名稱;

6. 企業名稱變更或印章受損,需要更換相應印章時,應提前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確保及時更換銀行預留印鑑和通知各有關單位。

7. 財務印章如有丟失、毀損、被盜、誤用情況,應立即書面逐級上報詳細情況,並迅速採取應急措施防範風險。

8. 停用、廢舊的印章應及時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銷毀,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七條各公司應隨時將財務印章刻製、變更、登出及保管等資訊上報集團財務中心備案。

第八條集團財務中心負責《財務印章保管登記表》的統計和更新工作。

第九條財務印章使用必須基於真實、合法、手續完備的經營活動。

第一十條使用財務印章應辦理批准手續,嚴格登記。

1. 日常財務活動使用財務印章,實行授權制,由財務負責人授權相關人員嚴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1) 銀行預留印鑑除用於日常結算票據的支付、收款外均應審批、登記;

(2) 發票專用章除用於已開普通發票、增值**、營業**等**的蓋章外均應審批、登記;

(3) 其他對內專用章嚴格按照要求使用。

2. 非日常財務活動使用財務印章,實行審批制,由使用人填寫《用印申請表》經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

3. 加蓋財務印章時,應加蓋於規定位置;

4. 嚴禁為空白支票、發票、信函、**、合同等加蓋公司財務印章;

5. 財務印章由專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6. 嚴禁將對外專用財務印章攜帶外出使用。若屬特殊情況,使用部門或個人須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後,到財務部門辦理財務印章領用手續,攜帶外出使用。

使用後應立即歸還印章,不得貽誤。

7. 月末,印章保管人須將《用印申請表》按順序裝訂成冊,存檔備案。

第一十一條財務印章由公司統一刻製、授權使用。

1. 因工作需要刻製財務印章,由各財務部填寫《**刻製印章申請表》向行政部提交刻章申請,經審批後由行政部辦理刻章;

2. 各公司財務部申請刻製財務印章需財務總監審批同意;

3. 各類財務印章名稱應以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確定的名稱為準,並使用全稱和法定名稱,不得使用簡稱;

4. 印章刻製完畢,財務部向行政部申領並登記備案;

5. 各類財務印章同一內容、同一序號不得刻製多枚。

第一十二條各公司財務部為財務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門,嚴禁其他部門申請刻製財務印章。

第一十三條財務印章啟用前,財務部門應提前通知有關單位及部門,發出正式啟用新印章的通知,註明啟用印章依據、名稱、時間及印模等,同時宣布舊印章作廢。

第一十四條財務新印章啟用後,財務部門應及時與行政部辦理原有印章移交手續,將舊印章上繳或銷毀,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一十五條財務印章需要變更、登出時,財務部門須將變更或登出的財務印章移交行政部辦理印章的變更或銷毀。

第一十六條在財務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以下行為:

1. 未經允許,擅自刻製、變更、登出財務印章;

2. 其他部門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刻製財務印章;

3. 任何人以任何名義複製公司財務印章;

4. 為各種空白文件加蓋財務印章;

5. 未經審批,攜帶財務印章外出;

6. 替他部門或個人未經審批使用財務印章;

7. 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時提供財務印章變動資訊;

8. 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行為。

第一十七條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由公司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十八條本制度由財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一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單位財務負責人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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