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管理規範

2021-04-12 04:16:38 字數 5025 閱讀 9494

一、請銷假管理辦法

(一)請銷假原則及規範

1、請銷假原則

(1)員工請假必須填寫請假審批單,並經相關領導批准。每月27日(遇節假日順延)前,分、子公司請假審批單按科、廠彙總後統一交綜合管理科或勞資人事科,集團本部請假審批單按部門、中心彙總後統一交人力資源部勞資科作為考勤依據。

(2)請假手續須至少提前一天辦理完畢,若遇急病、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無法事先履行請假手續的,需通過適當形式,如**、口信、便條等方式,及時通知有批假許可權的人員,並在上班後第一時間說明情況,補辦請假手續。凡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不上班者,視為曠工。

(3)每次請假原則上要求一次性請滿,不得分次請假。假期期滿後,如因特殊情況仍不能上班,須辦理續假手續並經批准後方可執行,逾期未辦理續假手續者,按曠工論處。

(4)請假期滿須到批准人處銷假,由考勤員註明上班日期給予考勤。

(5)確因工作需要,審批人有權不批或縮短假期。

2、請銷假規範

事假員工一年內請事假累計不得超過60天。因生育請事假當年請其餘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超過按離職處理。

病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離崗醫療時,可根據本人實際工作年限(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年齡、工齡、病情等情況,給予3-24個月的醫療期。具體醫療期限如下: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3)請病假須持公司認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歷、住院手續等相關材料,並經所在單位確認,按程式審批後給予病假。

(4)參加公司醫療保險的人員報銷醫療費,須持醫療保險報銷規定要求的證件、材料及時到本單位綜合管理科、勞資人事科或人力資源部勞資科辦理相關手續;參加神木籍合作醫療保險的人員在所在醫院報銷住院費用。

(5)員工因病住院,須出示相關住院手續,經核實後可享受病假工資。病假期間日工資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資除以21.75天計算。

(6)員工如因自傷自殘、打架鬥毆、參與違法違紀活動等而致傷病者,病休期間按事假處理。

(7)如發現病假有弄虛作假情況,立即停止享受病假待遇,並追究其責任,嚴肅處理。

工傷假(1)員工因工負傷,按程式申報工傷的,享受工傷假。

(2)員工工傷住院期間,就醫費用由工傷經辦中心負責理賠。住院期間享受伙食補助,補助標準另行規定。

(3)員工工傷假期間,工資按月薪計發。工傷假10天以內的(包含10天),當月績效獎根據所在單位考核發放;10天以上的不享受當月績效獎。

產假(1)女工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政策和公司計畫生育管理制度規定生育時給予產假。請假時須持醫院證明辦理請假手續,生產執行(倒班作業)人員允許請產假120天,非生產執行人員允許請產假10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工在孕期及產假期滿後確需請假的,可以適當放寬事假期限,但須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單位職能科室或人力資源部人事科申請,待相關領導批准後方可休事假。事假和產假合計請假天數不得超過180天,否則按離職處理。

(3)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法規和公司計畫生育管理制度生育的不享受產假。

(4)員工休產假期間計發基本工資。

婚假和喪假

(1)員工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給予婚假3天,晚婚給予連續婚假7天。

(2)員工的配偶、子女或雙方的父母死亡,均給予喪假5天。

(3)婚、喪假期間工資以日工資標準計發,不影響當月績效獎。

帶薪年休假

(1)員工實際工作年限(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公司每年年末發放下一年度的帶薪年假票,員工憑票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在當年內可連續請完,也可分次請完。

(3)年休假期間,除績效獎隨部門或單位考核變動外,其他工資收入全額計發。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可以調整其休年休假的時間。

(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公司未扣工資的;

a、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b、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c、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年休假一次性請1-3天,員工須至少提前1天申請,4天以上(含4天)須提前7天申請,7天以上(含7天)需提前15天申請。

(二)請銷假流程

◆ 集團本部

(1)公司領導,分、子公司經理(主持工作的副經理)請假由總經理批准。

(2)集團本部部門部長、業務中心經理(主持工作的副經理)請假,1-3天的由分管領導批准,4-14天的由分管領導簽注意見,總經理審批。

(3)部門副部長、業務中心副經理請假1-3天的由部長、經理審批,4-14天的由部長、經理簽注意見,分管領導批准。

(4)科長(包括享受科長待遇人員)請假,1-7天的由部門、中心負責人批准,8-14天的由部門、中心負責人簽注意見,分管領導批准。

(5)普通員工請假,期限在1-3天的由科長批准,4-7天的由科長簽注意見,部門、中心負責人批准,8-14天的由科長,部門、中心負責人簽注意見,分管領導批准。

(6)部門、中心員工一次性請假超過14天,本人寫出請假申請,科長、部門或中心負責人簽注意見,經分管領導批准後,將申請交人力資源部人事科辦理相關手續。

◆ 分、子公司

(1)分、子公司副經理請假,1-3天的由經理批准,4-14天的由經理簽注意見,總經理審批。

(2)科、廠長請假,1-14天的由分、子公司負責人審批。

(3)普通員工請假,期限在1-7天的由科、廠長(班員由班長簽注意見)批准,8-14天的由科、廠長簽注意見,分、子公司負責人審批。

(4)分、子公司員工一次性請假超過14天的,本人寫出請假申請,科、廠長簽注意見,經分、子公司負責人批准後,將申請交綜合管理科或勞資人事科,由綜合管理科或勞資人事科將請假手續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二、離職管理辦法

(一)離職程式

◆ 辭職

1、一般員工辭職

(1)一般員工辭職須提前30日以書面申請的形式告知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職能科室,培訓期、試用期員工須提前3日以書面申請的形式告知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職能科室。

(2)員工遞交辭職申請後,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職能科室應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了解辭職原因,並填寫《離職面談記錄表》。

(3)辭職員工按《員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審批表》相關程式審批後,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職能科室發給本人《離職答覆函》。

(4)辭職員工收到《離職答覆函》後,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2、幹部(副科級及其以上人員)辭職

(1)幹部辭職須提前30日以書面申請的形式告知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職能科室,並填寫《幹部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審批表》。

(2)所在單位簽注意見後,將《幹部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審批表》交人力資源部。

(3)黨群工作部組織面談,同時填寫《離職面談記錄表》。

(4)辭職幹部按《幹部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審批表》審批後,人力資源部發給本人《離職答覆函》。

(5)辭職幹部接到《離職答覆函》後,按《離職交接表》程式辦理移交,所在單位負責安排交接事項。

3、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後,持《離職交接表》到人力資源部開具《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4、辭職員工持《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到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職能科室結算薪資,到人力資源部辦理社保相關手續。

5、各分、子公司員工離職2個工作日內應向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上報備案。

◆ 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員工由其所在單位督促辦理離職手續。

◆ 勞動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均按

離職程式辦理。

◆ 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1、員工不能勝任崗位要求,經培訓教育、換崗後仍達不到崗位要求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其所在單位根據公司相關制度做出處理意見,上報工會和人力資源部批准後,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2、員工收到《終止/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後,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3、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後,將《離職交接表》交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職能科室結算薪資。

4、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公司,視為自動離職。

(二)移交、監交程式及規範

1、《離職交接表》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和監交人共同簽名(蓋章)確認,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乙份,另乙份由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職能科室存檔備查。

2、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賬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裝置、器具、公章;

(3)規章、技術檔案、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它應移交事項。

3、離職員工辦理移交時須由其直接上級進行監交(若移交人無法正常移交工作時,由接交人和監交人完成交接工作)。

4、員工離職時未按正常手續移交工作,對公司造成損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5、移交人離職1年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件,除應承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承擔連帶責任。

三、員工獎懲條例

(一)獎勵

1、獎勵形式 :

(1)通報表揚。

(2)一次性獎金或獎品。

(3)授予員工榮譽稱號:崗位能手、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等。

(4)晉級、晉職,提供培訓、休假等。

(5)其他獎勵。

2、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視情況給予50-5000元獎勵:

(1)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採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使公司利益免受損害者。

(2)在搶險救災、助人為樂、見義勇為、捨己救人、維護社會治安等方面做出成績者。

(3)在公司內外參加各項業務技術比賽成績優異者。

(4)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公司良好形象,產生較大社會效益者。

(5)在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提高安全文明生產水平、節約能源和材料、安全環保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

(6)在生產執行、工藝設計、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有技術創新、發明創造或取得顯著成績者。

(7)在改善公司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

(8)對公司發展做出巨大貢獻者。

(9)其他應當給予獎勵者。

3、給予員工獎勵的批准許可權:

(1)省(部)、市、縣等上級單位表彰獎勵,由集團公司提名,經逐級上報後,最終由上級單位審核批准。

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基本規範

第一條人力資源是公司獲得持久競爭優勢的可靠資源。為建立一種面向市場 富有活力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建設一支職業化的人力資源管理隊伍,提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整體水平,以便於充分挖掘員工的潛力,提公升企業價值,特制定本規範。第二條人力資源管理理念 一 以人為本 尊重人 信任人 關心人 造就人。二 制度管理 ...

XX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基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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