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業主委員會及程式

2021-04-11 20:39:25 字數 1201 閱讀 6872

一、成立條件

1、物業**並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總規劃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和入住50%以上的住戶。

2、首套物業**並交付使用入住30%的住戶而費用已交付滿二年的。

3、有些小區是分期開發,如遇到這種情況,可以經過已入住半數業主的申請,成立臨時業主委員會,而臨時業主委員會則具有與業主委員會同樣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就應當是既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又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時間的人(不同階層的人員,如:年齡、族別、性別以及工作和離退休)。

在通常情況下,業主委員會由11至17位成員組成,也可以適當增減,但最少不能低於5人。其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在任期內,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二、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建設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由自薦或由業主推薦的業主代表組成業主大會籌備小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第一次成立可由現任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籌備工作,成立籌備組。

1、確立籌備組成員名單,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2、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1)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2)擬定《業主公約》(草案)和《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

(3)根據上款的徵集結果,擬定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應為單數),及候選委員名單,印刷選票。

以上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三、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1、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業主因故不能參加的,可以書面委託**人參加。

2、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3、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時,應當邀請物業所在地的區建設局、街道辦事處的有關工作人員參加。

4、召開業主大會,介紹候選委員情況,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

5、大會作出制定《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的決定,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四、備案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區建設局綜合管理科備案。備案需提交以下資料:

1、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會議記錄,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成員名單;

2、召開業主大會的通知;

3、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名);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及流程

成立條件 1 入住率達到50 以上的 2 首批物業交付滿2年,並且入住率超過30 的 3 首批物業交付滿3年的。辦理流程 一 由建設單位或乙個物業管理區域五個以上業主聯名向所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二 所在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對符合條件的,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三 籌備組負責起草 ...

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 物業管理條例 規定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 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 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 及時了解業主 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 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 業主大會賦予的...

業主委員會職責解析

召集業主大會會議,是業主委員會的法定職責,一俟條件成立,業主委員會必須作為,任何懈怠 擱置都有可能導致業主委員會不作為。對於業主委員會在該項職責上的不作為,業主原始的救濟手段是質疑直至 此項職責一經確立即具有相對排他性,如果業主大會認為對於業主委員會在此項職責上的不作為需要更加便捷的救濟手段,針對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