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一些體會

2021-04-07 07:08:02 字數 4368 閱讀 2641

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注意的問題 2009-4-1 16:16:00

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後,按照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為自己聘請律師,犯罪嫌疑人為了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必然考慮為自己聘請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被抓後首先會由公安機關進行訊問,也就是說從此時開始就進入了刑事偵查階段。在這個階段內,公安機關為根據案情,對犯罪嫌疑人不斷的加大審訊力度,犯罪嫌疑人在此階段內也是最為難受的。

他要承受極大的精神和體力的壓力。公安機關會採取各種各樣的審訊方式,總之一點:查清案件事實就是公安機關的終極目的。

在此階段內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注意如下幾點: 1, 盡可能快地會見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抓後,他立即從乙個自由人變成了孤立無援的不自由的人。

此時他所能見到的人除了審訊他及教育他的警察就是同號內的其他犯罪嫌疑人,頂多還能見到送飯的人。他沒有朋友,沒有可以傾訴痛苦的人,他不可能見到自己的親人。自己的親人在監獄外到底在為自己做什麼,到底知不知道自己在監獄中的處境等等,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都是個無法自行解開的謎。

此時律師變成了他唯一可以見到的親人,唯一可以溝通的人,唯一可以了解到家裡親人現狀的途徑。同時也是自己唯一的真正的依靠和朋友。因此,律師應當盡最快的速度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告知家裡人的現狀,向其講解法律的相關規定,了解其被抓後警察是否採取了合法的審訊方式及他所涉嫌犯罪的具體經過。

只有了解了事實,才能夠為今後的辯護打下基礎。準對此階段的獨特性,結合本人的實際辯護經驗,本人認為應當注意如下幾點:

1,不能自然不自然地代替警察的角色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其中乙個最為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了解犯罪嫌疑人到底因為什麼被抓,也就是說所涉嫌犯罪的真實過程和詳細的情節。然而所有這些不但是律師要了解的,更是公安機關要了解的。然而由於公安機關與律師的不同角色,以及各自的任務和目的不同,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事實過程時,一旦發現有些地方不合邏輯,或者感覺到他可能沒有說實話,律師是不應當立即給與戳穿的,更不能強行逼問。

如果立即戳穿或者強行逼問,就將自己變成了警察了(當然並不是說要幫助犯罪嫌疑人故意隱瞞實情)。對於這些人對律師作出的可能不實的回答,律師最好是暫時留在心中。待以後適當的機會再行更正,或者更加細緻的了解。

2, 除了要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外,一定要明確的告知其家裡人對他是多麼的關心。有些犯罪嫌疑人犯罪確屬偶然,平時絕對是個好公民。比如因為鄰里糾紛,兩家打在一起,結果以方不小心將對方打傷以致自己犯罪。

這樣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會非常的後悔,本來他是個安份守己之人,就因為一時的衝動犯了罪。此時的他非常希望自己的家裡不要忘記了自己,非常希望家裡人能夠關心自己,能夠為自己的恢復自由四處奔波。因此,告知其家裡人的現狀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是最大的鼓勵和支援。

3, 要通過法律諮詢的形式讓犯罪嫌疑人對自己所犯之罪有個正確的了解,同時要讓他能夠樹立正確的辯護觀念。警察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時,未必都能做到公正,也未必都能按照法律的規定去審訊,刑訊逼供,誘供的現象仍然存在。因此,對於孤立無援的犯罪嫌疑人來說,該如何應對**的審訊,該如何為自己辯解,尤其是如何為自己從法律的角度進行辯解是非常重要和急需的。

什麼情況下的審訊筆錄可以簽字,什麼樣的審訊筆錄不能簽字,律師一定好明確告知。這樣做,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前途非常重要。然而本人卻發現很多律師忽略了這一點。

4, 要告知犯罪嫌疑人當**採取了非法審訊時要及時通知律師律師有權對違法審訊進行控告,這樣做的目的無非是要嚴格的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也許犯罪嫌疑人心存疑慮,擔心一旦告知律師後,**變本加厲,但律師一定要給犯罪嫌疑人充足的勇氣。否則,一旦木已成舟,生公尺做成熟飯。

在後悔一切都晚了。

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一些體會—————— ?

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由於律師在偵查階段不具備「辯護人」的訴訟地位,因此在維護被追訴人權益上作用有限。與律師不具備辯護人地位的規定相對應,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不僅不能享有選擇律師的權利、得到及時有效的律師辯護和幫助,也不享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因此,在目前這樣的狀況下,雖然多數刑事辯護律師都認為需要爭取乙個良好的執業環境,也付出了很多的努力,但在辦理一些具體案件的時候,由於受到種種限制,又普遍對偵查階段的工作不夠重視。

由於偵查階段是刑事司法程式中犯罪嫌疑人權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訴訟階段,所以作為律師應該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盡最大可能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切實有效的法律幫助,最大限度的維護其合法權益。

在《刑事訴訟法》中,雖然有律師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務的一些具體範圍,但是諸如**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等方面的權利基本上屬於形式主義規定,實踐中,在一般情況下基本上沒有可操作性。所認,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並為其提供法律諮詢,幾乎是律師在這一階段唯一能給其提供幫助的機會。下面筆者就結合自身的辦案經驗,談談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一些體會。

一、理性認識目前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執業現狀

法律規定在偵查階段律師有權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並可向其提供法律諮詢。但實際上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會見權是有限的。雖然法律沒有規定會見次數、時間和談話內容的限制,也沒有規定會見普通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得到批准,但是,偵查機關和看守所通常不允許會見,除非得到偵查機關的批准。

對於普通犯罪,刑訴法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而事實上,偵查機關在律師會見時均派員在場,幾無例外,由於會見時辦案人員經常近在咫尺,多數情況下還要求律師會見時不准談案情,因此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敢說什麼,擔心律師離開後會有麻煩。

正因為如此,在目前這樣的執業環境中,多數律師普遍對偵查階段的會見不夠重視。缺乏對會見在偵查階段乃至整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性認識。許多律師往往因受限於會見次數、時間的因素或迫於辦案機關不准談案情的要求,在會見時僅僅侷限於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生活需要、反饋親屬的安撫、告之家庭的現狀等等。

而將偵查階段難得的會見機會流於形式,這樣的會見對當事人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幫助。由於沒有就案件的相關問題給嫌疑人充分闡釋,會見結束後,犯罪嫌疑人反而更加忐忑不安、一頭霧水,有些情況下甚至誤導犯罪嫌疑人做出錯誤的判斷,以至後來向辦案單位做出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供述,給以後的辯護工作帶來巨大的困難。可見,作為律師,決不能把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特別是第一會見犯罪嫌疑人當成僅僅是走個過場,甚至是用來應付委託人的例行公事,而是應該高度重視這一環節並充分利用這一機會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

二、掌握嫌疑人心態,了解會見對律師和犯罪嫌疑人雙方的意義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精神高度緊張,心理壓力很大,加上對法律知識的缺乏,資訊的嚴重不對稱,對自己將要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後果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更不知道如何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面對強大的偵查機關的審查、訊問往往無所適從,很多案件,在偵察階段犯罪嫌疑人即使是在被刑訊逼供的情況下違心做出的口供一旦固定下來,即使其在其他的訴訟階段想把真實的情況講清楚,也往往被視為翻供或認罪態度不好,使得以後的辯護工作困難重重。如果律師在這個時候能夠及時的為其提供一些有針對性的諮詢和恰當的幫助,就可以在現有的條件下盡可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其合法權益。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相對於偵查機關而言,其資訊**是不對稱的,律師會見是其唯一能夠得到幫助的機會,也是律師在偵查階段提供法律服務的最直接的體現。

律師的會見可以讓犯罪嫌疑人清晰、全面地認識到涉案的相關法律知識,有利於增強自我權利保護意識。會見中律師的答疑解惑讓嫌疑人充分了解自己行為在法律上的評價,有利於其正確面對被羈押的狀態。對犯罪嫌疑人確已構成犯罪但自己沒有認識到的,律師的會見可以使其糾正錯誤認識、端正思想態度、積極配合偵查機關工作、爭取坦白立功機會起到積極作用;對犯罪嫌疑人確實沒有構成犯罪而自己不能正確對待的,律師的會見可以使其安定心理,採取妥善合法的方式處理問題、避免與偵查機關產生不必要的衝突、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就律師個人來講,第一次會見犯罪嫌疑人也是體現律師風采的最佳機會,律師如能夠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學,給當事人乙個良好的形象。不僅能贏得當事人甚至在場辦案人員的尊重,而且可以增加當事人的信任感、打消當事人的顧慮、拉近雙方的距離、便於相互溝通。這樣就能在教短的時間內與當事人形成默契,有利於當事人充分表達自己的思想。

把握好第一次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機會,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基本關係後,其家屬也才能在以後的律師工作中積極配合。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尋找律師為其提供幫助的事宜是絕大多數由其家屬來辦理的,在實踐當中,當事人家屬多數是慕名或經人介紹而來,家屬與律師之間也有乙個從不認識到認識、從心存擔心到建立信任、從觀察到熟悉的過程。律師如能在第一次的會見後贏得當事人對其法律水準、執業能力的認可,嫌疑人就能將自己認可的態度傳達給其家屬,進而讓其家屬感到放心,這樣也就避免了當事人頻繁更換律師、影響委託關係存續的情況發生;也可以避免當事人過分的、時時刻刻向律師詢問案件進展情況以至干擾律師辦案的現象。

三、會見前的準備工作

律師在會見前必須就可能出現的情況有乙個充分的思想準備,制定好相應的、切實可行的應對策略以期達到最好的會見效果。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1)會見前,律師應當充分了解被會見人的背景資料。包括被會見人的生活、工作閱歷、知識文化水平、羈押前的身份、地位;個人的興趣、性格、愛好;人際關係等等。律師可以通過其家屬、同事、朋友了解到這些資訊,以便對自己的當事人有乙個全面的感性認識。

這樣,律師可以在會見前確定談話時用語的方式、交談的繁簡、提問的重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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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偵查階段律師的職責是什麼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律師常常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因而無法完成提供法律諮詢的任務。應當說,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或者法律幫助在偵查訊問的過程中當面進行為好,唯如此才能真正的達到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解決案件有關問題的目的。實踐中,偵查機關的訊問活動和律師會見時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是兩個不同的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