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2021-04-05 14:21:50 字數 2600 閱讀 8371

1、勞動防護用品是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質條件。各涉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

2、勞動用品的發放標準由人力資源部根據本單位的所有工種和類別負責制定,經總經理審批後由相關部門採購並按規定發放,制定發放標準細表,任何個人與部門不得隨意更改發放標準、數量等。

3、全體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保持清潔、整齊,樹立單位良好形象。各部門主管領導必須隨時檢查所在崗位人員勞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況,對不正當使用行為,經教育不改正者,予以處罰。

4、對於因工作特殊或搶險、救災後,勞保用品損壞、丟失或失去其應有功能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請,主管領導簽證,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提前報廢、補發或更換。

5、採購人員必須購買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保管人員在發放前要進行驗收,合格後分類存放,防止變質和失效,並建賬登記。

6、庫房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領用手續、規定和標準發放;凡規定以舊換新的物品,一定要交舊換新;凡因保管不善而丟失的物品,按原價及應使用的年限折舊賠償。

7、在使用期限內離崗時,每位員工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按本單位規定到主管部門辦理銷賬手續,並按一定比例折價。

1、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傷害或職業病為好所配備的防護裝備,勞動防護用品應與職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分開。

2、根據不同工種、不同條件,發放不同品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對於保證安全生產、防止職業傷害將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所配備的勞動用品必須齊全、有效、保質保量,符合國家標準。

3、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必須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4、企業要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進行監督,教育職工合理、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企業應建立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採購驗收、保管、發放等制度,並建立發放領用臺帳。

6、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即報廢,停止使用。

7、常年在現場領導生產或直接與工人在同樣條件下進行勞動的生產管理、技術、裝置人員,發給與工人相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8、凡未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進入工作現場的,各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權進行處罰。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一)基本要求

1.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並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2.使用單位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技術部門驗收。

3.使用單位沒有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按勞動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有關條款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4.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為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使用單位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5.使用單位應教育本單位勞動者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注意事項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在配備中的注意事項

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用人單位採購、配備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

用人單位應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和報廢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門應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

2.從事多種作業的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

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勞動防護用品,但使用期限可適當延長。

3.安全帶使用期限

安全帶使用兩年後,應按批量購人情況抽檢一次。若合格,該批安全帶可繼續使用。對抽試過的樣帶,必須更換安全繩後才能繼續使用。

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換成新繩。帶子的使用期為3~5年。

4.防靜電鞋和防靜電工作服注意事項

(1)gb12014?89《防靜電工作服》中規定:穿用防靜電服時必須與gb4385中規定的防靜電鞋配套穿用。

(2)由於多次洗滌,防靜電工作服的防靜電效能會有所降低,所以環境溫度高、勞動強度大、洗滌次數頻繁的企業制定的使用期限應適當短一些。

(3)防靜電鞋的穿用過程中,一般不超過200小時應進行電阻測試一次,如不合格,不可繼續使用。

5.制定電絕緣鞋、絕緣手套的使用期限注意事項

電絕緣鞋包括:電絕緣皮鞋、布面膠鞋、膠面膠鞋、塑料鞋四大類。各個單位可根據勞動強度、作業環境不同,合理制定使用期限。

但要注意以下幾條:一是貯存,自出廠日超過18個月,須逐只進行電效能預防性檢驗;二是凡幫底有腐蝕破損之處,不能再作電絕緣鞋穿用;三是使用中每6個月至少進行一次電效能測試,如不合格不可繼續使用。

絕緣手套的使用期限,各單位可根據使用頻繁度作出規定,但必須要求每次使用之前進行吹氣自檢,每半年至少做?次電效能測試,如不合格不可繼續使用。

6.護聽器配備時注意事項

護聽器包括防雜訊耳塞、防雜訊耳罩、防雜訊頭盔。一般來說,防雜訊頭盔防雜訊效果最好,不但能隔阻氣傳導雜訊,還能減輕骨傳導雜訊對耳內的損傷,應使用于強雜訊環境,耳罩的防雜訊效能次之,而耳塞的防雜訊效果最差,在1000~2000hz頻段一般聲衰減值只有10~20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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