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崗位問責制

2021-04-05 10:56:18 字數 1605 閱讀 9035

中心崗位問責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崗位職責,提高責任意識,防止和減少工作失誤,保證政令暢通和各項工作的完成及發展目標的實現,依據公司相關要求及中心業務分工,對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員工進行責任追究,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崗位問責,是指中心員工在履行崗位職責過程當中,由於本人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不執行或拖延辦理公司和中心決定決議的事項、交辦的工作,以致影響工作程序、結果或工作效率,給中心的利益造成損害、不良影響、嚴重後果的行為,對崗位所在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條實行崗位問責制,堅持對事不對人、督促改進,堅持懲前毖後、適當懲戒、著眼防範,堅持責任倒追,誰主管、誰負責,誰舉措、誰落實。崗位問責要與年度績效考核責任書、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等相結合,發現問題要及時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二章崗位責任內容

第四條中心各科室、站隊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全面領導和管理責任;員工對崗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工作責任。

第五條中心員工在工作中承擔的工作責任按中心業務分工、崗位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

第三章崗位問責範圍、方式和流程

第六條一般工作的問責由中心機關根據管理職責和相關制度進行考核、執行,重大工作的問責由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執行。

第七條中心經理履行崗位問責制的監督職能以及對崗位問責制執**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崗位問責處罰按情節輕重分為警告、罰款兩種方式。

第九條員工在崗位不盡責,經管理部門核實,擬定處罰意見,通知到當事人,如當事人對處分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複核中發現處理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條實行崗位問責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分清管理責任和崗位責任。

第四章崗位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中心員工未嚴格履行業務分工、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責任追究:

(一)不執行公司或中心的決定、決議,又不說明情況和原因,出現一次給予當事人50元罰款。

(二)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完成不好,在領導指正後仍不修改完成,給予當事人100元罰款。

(三)不執行公司或中心領導交辦的工作,又不說明情況和原因的,出現一次予以當事人警告處罰,兩次以上予以100元罰款。

(四)在工作中不按流程履行崗位職責,造成工作失誤或安全事故的,給中心帶來損失和不良影響的,根據事故嚴重程度,處200-500元罰款。

(五)不履行崗位職責,出現重大安全、質量和責任事故,給公司或中心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處5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1000元罰款。

(六)洩露公司或中心工程計畫或其它核心秘密,給公司和中心利益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給予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給予1000元罰款。

(七)以權謀私,損公肥私,損害中心利益的,賠償損失,並處500元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予以1000元的罰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違反多項條款的,一併處罰。

第十二條崗位問責所給予的處罰,當事人必須於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一周內上交綜合辦,逾期不交可從工資或補貼中扣除。

第十三條實行崗位問責制度本著持之以恆、從嚴考核、處罰兌現的原則,以鍛鍊員工成長成才、強化班組隊伍建設為核心內容;崗位履職情況納入員工年度綜合考評、評先的範疇,作為中心員工選拔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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