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海取樣複習

2021-04-03 17:50:06 字數 4769 閱讀 1545

第十條(檢測從業人員)

從事建設工程檢測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檢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取得從業資格或者經檢測行業協會考核合格。本市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的規定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的檢測見證人員以及施工單位的取樣人員。

檢測機構應當委派具有相應從業資格或者經考核合格的檢測人員實施檢測。

第十五條(見證取樣)

施工單位的取樣人員應當按照技術標準,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原材料、中間產品抽取或者製作檢測試樣。

施工現場檢測試樣的抽取、製作以及對建設工程實體的現場檢測,應當按照規定在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的見證人員監督下實施。

第十六條(唯一性識別標識)

檢測試樣抽取、製作時,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的見證人員應當對檢測試樣張貼或者嵌入唯一性識別標識,並現場將檢測試樣資訊錄入檢測資訊系統。唯一性識別標識由檢測行業協會統一發放並登記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規定的要求將檢測試樣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不得損壞唯一性識別標識。

檢測機構接收檢測試樣時,應當通過檢測資訊系統進行唯一性識別標識的資訊比對。比對資訊不一致的,檢測機構應當拒絕接收檢測試樣。

第二十三條(檢測爭議處理)

檢測結果利害關係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複檢。複檢結果由提出複檢方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對偽造檢測資料或者檢測報告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檢測機構或者檢測人員偽造檢測資料或者檢測報告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對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建設、施工或者監理單位委託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實施檢測見證的;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將檢測試樣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監理或者施工單位要求檢測機構偽造檢測資料或者檢測報告的。

第三十五條(對檢測專業技術人員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檢測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取樣人員未按照技術標準抽取或者製作檢測試樣的;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見證人員未按照規定張貼、嵌入唯一性識別標識的;

(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檢測人員未按照規定檢測的。

建設工程檢測管理規程

3.0.9建設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現場製作的混凝土、砂漿、節能材料所有試塊應實行見證取樣送檢測制度,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鋼結構、室內環境、建築節能、建築幕牆與門窗等工程現場檢測專案均實行工程現場見證確認制度;無見證人員在場不得進行檢測。

4.0.11施工單位應設立取樣人員崗位,其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建築材料的現場取樣工作;

2負責現場養護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3負責混凝土、砂漿、保溫漿料等現場成型試件的製作、養護和保管等工作;

4負責混凝土、砂漿、保溫漿料等拌合物質量的現場檢測工作;

5負責與檢測相關的測量裝置的量值溯源或檢測工作,並做好測量裝置的維護保養。

5.0.7檢測機構、企業內部試驗室、施工企業專案管理部應制定測量裝置書面週期檢定、校準或檢測計畫,並確保按計畫進行週期檢定、校準或檢測。計畫應包括以下內容:

1測量裝置的名稱、管理編號;2檢定、校準或檢測單位;3檢定、校準或檢測日期;

4本期檢定、校準或檢測計畫日期;5本期實際完成檢定、校準或檢測的日期;

6脫期處理情況(如果有)

10.1.2建築材料的檢測取樣實行施工單位、見證單位和**單位三方確認制度,確認的時間、地點等由施工單位負責通知。

三方根據採購合同或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共同對下列情況進行確認:1、樣品的品種規格、外觀質量;2、取樣、製樣過程;3、樣品的留置、養護情況。

10.1.4取樣應嚴格按產品標準、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等標準規範中規定的取樣方法進行,如果檢測相關標準未規定取樣方法,則應按照《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gb10111)規定的方法進行隨機抽樣。

10.1.5原材料、製品本身帶有標識,抽取的試樣應選擇有標識部分。

10.1.8見證人員應與施工單位送樣人員共同將試樣送達檢測機構,辦理檢測委託手續時應出示見證人員證書。**單位確認人員也可參與送樣。

10.2.1建設工程應在施工現場設定混凝土、砂漿、節能材料試件的養護室。

10.2.2養護室由施工單位負責建立和管理,建設、監理單位負責督促檢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抽查。

**單位確認人員可隨時對現場養護情況進行確認,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情況,應及時向見證單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單位反映。

10.2.3養護室應配備溫度計、濕度計,以及合適的溫控、保濕裝置和設施,確保混凝土、砂漿試塊的靜置、養護條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溫濕度記錄至少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

10.2.5混凝土、砂漿標準養護試塊在現場養護室的養護時間不得少於7天,同條件養護混凝土試塊必須在達到規定的累計溫度值後方可送檢測機構。

施工單位應使用日平均溫度進行溫度累計,也可自行進行溫度測量。自行進行日平均溫度測量累計不準確的,其同條件試塊強度檢測報告不得作為竣工驗收備案的依據。

11.3.7委託單位需對檢測報告中的試樣資訊進行更改的,應由原見證人員至檢測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有見證單位公章和見證人員簽名。

更改檢測報告中的試樣資訊應經檢測機構質量負責人審核同意。

11.4.2取樣送檢結果不合格的,除有關標準規範明確規定可進行複檢的專案外,嚴禁將同一批次的試樣重複取樣送檢;對重複送檢的,檢測機構不得受理。

11.4.7複檢不合格的熱軋帶肋鋼筋在清退出場前,必須在不合格批所有鋼筋的端部和中間噴上不合格色標油漆。不合格色標為橘黃色,噴塗長度不少於30cm。

11.4.8在樁基、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前,檢測機構應向建設單位提交經單位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簽認、加蓋公章的《建設工程檢測報告確認證明》,證明應對檢測的內容、專案和數量、檢測結論進行彙總。

並對以下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1檢測結果不合格情況;2加倍複驗或重新檢測的情況;

3由於檢測數量未達到規定要求,重新補充檢測的情況;

4同一單位工程的同一檢測專案重複出具檢測報告的情況;

5相關規定、規範要求的檢測引數的的覆蓋情況;6在檢測過程中發生的其他影響檢測結論的情況。

檢測機構資質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內容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不得承擔上述檢測業務。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水泥的品種繁多,按用途及效能分為通用水泥、專用水泥和特性水泥。

通用水泥:一般土木建築工程經常採用的水泥,主要是指矽酸鹽水泥、普通矽酸鹽水泥、礦渣矽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和復合矽酸鹽水泥等通用矽酸鹽水泥。

1檢驗內容

(1)混凝土結構工程用水泥使用前應對水泥的強度、安定性、凝結時間、標準稠度用水量的效能指標進行複驗。

(3)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抹灰和勾縫用水泥應對其凝結時間和安定性進行複驗,飾面板(磚)貼上用水泥還應對其抗壓強度進行複驗。

鋼筋、防水卷材、建築幕牆必須取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保溫材料實施建築節能材料備案登記應當經本市建築節能材料備案登記;其他材料必須取得《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證明》

(6)不同品種的水泥不能混合使用。雖然是同一品種的水泥,但強度等級不同,或出廠期差距過久的也不能混合使用。

1取樣批量

(1)混凝土結構工程用水泥應按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等級、同一品種、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水泥,袋裝不超過200t為一批,散裝不超過500t為一批,每批抽樣不少於一次。

(2)砌體工程用水泥按同一生產廠家、同品種、同等級、同批號連續進場的水泥,袋裝水泥不超過200t為一批,散裝水泥不超過500t為一批,每批抽樣不少於一次。

(3)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用水泥應按同一生產廠家、同一品種、同一等級的進場水泥應至少抽取一組樣品的規定進行複驗,當合同另有約定時應按合同執行。

(4)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矽酸鹽水泥超過乙個月)時,應進行複驗,並按複驗結果使用。雖未過期但已受潮結塊的水泥,使用時必須重新試驗確定實際強度等級。

2取樣數量和方法

(1)水泥試樣可連續取樣,亦可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量至少12kg。袋裝水泥可採用取樣管取樣,散裝水泥可採用槽形管狀取樣器取樣。

天然砂指由自然條件作用而形成的、公稱粒徑小於5.00mm的岩石顆粒,天然砂包括河砂、山砂、海砂;人工砂指經除土開採、機械破碎、篩分而形成公稱粒徑小於5.00mm的岩石顆粒;混合砂指由天然砂與人工砂按一定比例組合而成的砂。

1檢驗內容

混凝土和砂漿用砂每驗收批至少應進行顆粒級配、含泥量、泥塊含量檢驗;

對於海砂或有氯離子汙染的砂,還應檢驗其氯離子含量;對於海砂,還應檢驗貝殼含量;

對於人工砂及混合砂,還應檢驗石粉含量;

對於重要工程及特殊工程,應根據工程要求增加檢測專案;

對於長期處於潮濕環境的重要混凝土結構所用的砂,應進行鹼活性檢驗;

對其他指標的合格性有懷疑時,應予檢驗。

1取樣批量

(1)使用單位應按砂的同產地同規格分批驗收。採用大型工具(如火車、貨船或汽車)運輸的,應以400m3或600t為一驗收批;採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機等)運輸的,應以200m3或300t為一驗收批。不足上述量者,應按一驗收批進行驗收。

當砂的質量較穩定、進料量又較大時(如砼拌站),可以1000t為一驗收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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