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海事業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複習 刑法 放火罪

2023-02-13 16:00:02 字數 706 閱讀 4495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客體是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

2.客觀方面實施了放火行為。「放火」是指故意使物件物燃燒、引**災的行為;火災是指在時間上或者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放火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既可以直接使物件燃燒,也可以是通過媒介物使物件燃燒,還可以通過既存的火力引起物件燃燒。燃燒的物件主要是財物,也可能是財物以外的物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燃燒財物時,不管財物是他人所有還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屬於放火。燃燒他人財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燃燒自己財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構成犯罪。由於放火是危險性很大的行為,故只要實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就構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

使物件物燃燒的行為是否屬於本罪的放火行為,關鍵在於它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這便需要正確判斷。首先,要將所有客觀事實作為判斷資料,如行為本身的危險性,物件物本身的性質、結構、價值,物件物周圍的狀況,物件物與周圍可燃物的距離,行為時的氣候、氣溫等等。其次,要根據客觀的因果法則進行判斷,物件物燃燒的行為是否足以形成在時間上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狀態。

3.主體是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放火的動機可能多種多樣,但它們只影響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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