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試用 轉正 崗位異動制度

2021-04-01 22:28:17 字數 3132 閱讀 8529

第一節:試用

1.試用時間:

1——3個月。具體試用時間的長短根據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結合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確定,但最短不得少於乙個月。

2.試用培訓

新員工在行政人力資源部辦理完公司規定的必要手續後,均須參加由行政人力資源部組織的入職培訓。

2.1.入職培訓內容:

公司概況、《員工手冊》、《崗位說明書》、《工作流程》等,由行政人力資源部負責培訓;部門職責、崗位要求、工作標準及考核、產品、技術、市場、銷售、採購等知識介紹及實際演示等相關業務知識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培訓。

2.2.培訓時間:一般為7個工作日;特殊崗位需延長時間則另行確定。

2.3.培訓考核:由行政人力資源部組織,考核內容分筆試、實際操作演示,具體情況視任職崗位確定。

3.試用考核

在試用期的員工必須經過培訓考核與平時工作表現考核。考核由行政人力資源部組織,用人部門負責人具體負責執行,考核嚴格按考核表中考核指標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員工轉正的依據。

4.試用期間勞動關係的終止

在試用期間,公司或員工都有權隨時提出終止試用,並書面給予通知。員工提出辭職須提前通知部門負責人,由部門負責人告知行政人力資源部,公司解雇試用期員工須提前通知被解雇的員工。如部門在試用期中發現新員工能力表現不合適,部門經理應與行政人力資源部協商,並報總經辦,是否中止其試用並解除勞動關係。

第二節:轉正

1.轉正程式

行政人力資源部或用人部門負責人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被試用的員工→試用員工填寫《轉正審批表》並自我鑑定→交直接上級填寫評定意見(注:填寫評定意見時應說明該員工在試用期的工作表現以及建議是否同意按時轉正等)→報分管副總審簽→交行政人力資源部審核→呈總經辦批准生效→行政人力資源部填發《員工轉正通知書》交員工本人→行政人力資源部儲存影印件及轉正審批資料。

2.轉正要求:

2.1.試用考評綜合評分在70分以上;

2.2.試用期間無記過以上的行政處罰;

2.3.崗位技能、專業知識符合崗位說明書中規定的要求;

2.4.認同公司企業文化。

第三節:崗位異動

1.晉公升

1.1.晉公升條件

1.1.1晉公升應距上次晉公升時間一般滿一年,特殊情況另行處理;

1.1.2因業務需要而增加的職位空缺;

1.1.3員工在工作中取得突出的工作業績;

1.1.4員工具備承擔更大職責技能;

1.1.5員工在工作中明顯地展現出發展潛能;

1.2.晉公升程式

員工自薦或部門推薦→直接上級填寫《員工晉公升審批表》→分管副總審批→行政人力資源部組織考核並組織晉公升考試→報總經辦批准→行政人力資源部填發晉公升通知書→通知員工本人→晉公升資料存檔於行政人力資源部員工個人檔案袋內。

1.3.晉公升要求

晉公升後的員工在新任崗位上必須試用1——3個月;

晉公升後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待遇按晉公升職位最低檔發放,如果最低檔工資低於原職位上的工資標準,則按高於原職位一檔的工資標準發放。具體要求參見《薪酬制度》中有關規定。

2.降職/降級

2.1.降職/降級條件

2.1.1在原有工作崗位的工作表現一般,無明顯業績;

2.1.2年度綜合考試評分在60分以下;

2.2.3工作技能、相關技能、專業知識等均達不到現有崗位要求。

2.2.降職/降級程式

直接上級提出並填寫《員工晉公升審批表》→分管副總審批→行政人力資源部組織審核→報總經辦批准→行政人力資源部填發降職/降級通知書→通知員工本人→降職/降級資料存檔於行政人力資源部員工個人檔案袋內。

2.3.降職/降級薪酬標準

降職/降級後的薪酬標準按其新任職位的檔級確定,且至少低於原工資標準乙個檔級。具體規定按《薪酬制度》中有關規定執行。

員工降職後其上級主管和人力資源部應及時安排與員工面談以作出說明,指出不足並提出希望。

3.轉職

3.1.轉職方式:部門內部的職位變動,部門之間的職位變動。

3.2.轉職程式

3.2.1部門內部轉職程式:本人提出申請→部門經理批准→行政人力資源部備案;

3.2.2部門之間轉職程式:

本人或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員工內部調動申請表》交行政人力資源部→原部門經理意見→分管副總意見→接收部門經理意見→接收部門分管副總意見→總經辦批准→行政人力資源部協調→行政人力資源部下發調令→原部門辦理交接手續→接收部門負責人接收簽字→行政人力資源部將相關資料存入個人檔案內。

3.3.轉職後待遇

在部門內部轉職,員工的級別、薪資、待遇原則上保持不變,如有特殊需要,經總經辦批准可作適當調整;在部門和部門之間的轉職,員工的級別、薪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崗位自動做相應的調整。

4.離職

4.1.離職分類:員工自動離職、員工辭職、員工被辭退、解雇、開除。

4.2.離職程式

4.2.1辭職程式:

員工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離職審批表》→部門經理與離職員工面談並簽署意見→分管副總簽署意見→行政人力資源部與離職員工面談→報總經辦批准→相關部門及個人工作、財物移交→離職資料存檔於行政人力資源部。

4.2.2辭退、解雇、開除程式:

用人部門提出申請→行政人力資源部審核→報總經辦批准→人力資源部向被辭退、解雇、開除的員工發出相應通知書→被辭退、解雇、開除的員工到行政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審批表》→相關部門及個人工作、財物移交→行政人力資源部將相關資料存檔於行政人力資源部。

4.3.辭職要求

員工有權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內,須提前3天提交書面申請。已轉正員工,須提前乙個月提交書面申請。管理層員工或關鍵技術崗位員工可被要求給予公司長至三個月的辭職通知期。

4.4. 解雇

如公司在試用期間發現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不能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可解除合同。試用期後,在以下的情況下,公司可主動解除聘用合同或不再續約:

4.4.1由於公司組織結構的調整,該崗位被取消,而未能在公司安排其他適當的工作。

4.4.2員工生病,在國家有關勞動法規規定的醫療期後仍然不能執行原有的職責,且不能安排其他適當的工作。

公司根據上述條件解雇員工,應提前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公司將依照該員工在公司服務年限,每滿一年後另發給乙個月的基本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不滿半年的,發放半個月基本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5.開除

如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做出開除決定,並立即生效。

上述解雇、開除,部門經理應提供書面報告並與行政人力資源部協商,且須經員工

所在部門分管副總和總經辦批准方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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