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2021-03-21 00:30:00 字數 1238 閱讀 7642

附件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簡稱本中心)有序發展,引導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理性參與本中心的交易,促進本中心的各類業務規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法》法律法規及本中心規則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中心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指具有經紀業務資格的推薦商會員(簡稱經紀會員)根據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投資風險偏好和投資目標等相關資訊,有針對性的進行風險揭示、投資者培訓、投資者教育等工作,引導投資者在充分了解本中心各類業務的市場特性的基礎上開通和參與交易。

第三條經紀會員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業務制度和操作指引,並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向投資者告知本中心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要求,做好解釋和宣傳工作。

第四條本中心對經紀會員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情況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經紀會員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章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五條經紀會員應當按照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確認參與本中心交易的投資者為具備風險識別與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經紀會員應當了解和評估投資者對各類業務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充分揭示風險。

第六條經紀會員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明確告知投資者對所提供的資訊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在相關資訊發生重大變化時要及時告知經紀會員。

第七條經紀會員應當根據本中心提供的投資知識和風險識別能力測試試卷,組織自然人投資者參加。自然人投資者測試得分高於80分的,經紀會員方可確認其通過投資知識和風險識別能力測試。參加測試的自然人投資者和經紀會員工作人員應當在試卷上簽字確認。

第八條經紀會員應當以電子或者書面的方式,妥善儲存投資者相關證明檔案、測試試卷和已簽署各類業務相關的風險揭示書、委託協議書、合格投資者確認表等資料,儲存年限和儲存方式應符合監管規定和客戶檔案管理要求。

第九條經紀會員應當告知投資者,具有經紀業務資格的推薦商會員履行適當性職責不能取代投資者本人的投資判斷,也不會降低各類業務的固有風險,相應的投資風險、履約責任以及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十條經紀會員應採取多種有效方式和途徑開展投資者教育,充分揭示參與本中心各類業務交易可能面臨的風險,同時加強對投資者的培訓和指導。

第十一條投資者應當配合經紀會員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得採用提供虛假資訊等手段規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經紀會員應當指定專門部門受理投資者投訴,妥善處理與投資者的矛盾與糾紛,認真記錄有關情況。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本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報浙江省金融辦備案後施行。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登記結算業務規則

附件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股權業務暫行管理辦法 制定。第二條本規則是為了規範浙江股權交易中心 簡稱 本中心 和掛牌公司 會員 投資者之間的股權登記 交易結算業務,處理各方的清算交收關係,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第二章賬戶管理 第三條本中心為投資者開立股權賬戶,用於記錄投資者持有...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總結

為了提高客戶管理和客戶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確保為適當的投資者提供適當的產品和服務,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 市場投資,根據監管局 協會的相關規定 法律法規,嚴格按照公司下發相關指導檔案,我營業部計畫在2013年度深入學習,在工作中積極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現將2013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

融資融券業務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全面了解客戶基本情況,充分揭示融資融券業務風險,審慎選擇和引導適當的投資者理性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促進融資融券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國 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 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 關於加強 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 及 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