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內部責任追究制度

2021-03-20 02:35:59 字數 3166 閱讀 13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監督和保障本公司各部門和各生產廠管理人員更好地履行對本公司產品的衛生安全管理職責,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cms)建立及實施通用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食品安全事故,是指本公司生產的產品**給消費者食用過程所發生的食品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

第三條本辦法責任追究堅持公開、公正和有錯必究、處罰適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食物安全事故按涉及人數、死亡人數、發生場所等分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死亡人數1人以上;出現中毒症狀50人(包括50人)以上。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出現中毒症狀人數30—49人(包括30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出現中毒症狀人數30人以下。

第五條公司的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實行總經理負總責、質量副總分管,品質部具體實施的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本辦法的責任追究由本公司的cms體系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第二章追究物件與範圍

第七條本公司的各個部門、生產廠由於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安全工作職責,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事件和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時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

第八條本公司發生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應當追究品質部管理人員、生產部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追究質量副總、品質部負責人、相關的各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發生重大中毒事故追究總經理的責任。

第三章本公司食品衛生安全職責

第九條本公司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按照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層層工作責任制。

(一)總經理職責

1、全面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確保公司食品安全衛生等各項制度的實施。

2、本公司食品安全衛生工作應列入本公司年度工作要點。

3、明確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建立獎懲制度。

(二)分管副總職責

1、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有關部門實施本公司食品安全衛生各項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本公司食品衛生安全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3、每年召開一次本公司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會議。

5、執行分層責任制,責任到人,督促各部門各司其責。

6、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獎懲措施。

(三)品質部部長職責

1、組織實施本公司食品安全衛生的各項規章制度。

2、建立、健全本公司食品衛生安全崗位責任制。

3、每月召開一次本公司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分析會議。

4、嚴格把好原輔料的採購關,規範採購渠道。

5、加強對生產管理人員和食品生產人員同的管理和培訓。

(四)生產具體負責人職責

1、建立食品採購、儲存、加工、**、消毒等各項規範操作制度。

2、加強崗位責任制建設、建立崗位目標考核制度。

3、督促檢查食品生產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建立崗前檢查制度,一旦發現患有影響食品衛生的病症時,督促其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4、建立和健全生產車間安全保衛制度,保證防恐措施的落實。

5、組織食品衛生安全監督小組考核、評定生產現場的食品衛生安全情況,並負責統計和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7、規範各類管理資料和存檔工作。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總經理、質量管理副總、品質部管理人員、生產部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責任追究。

1、發生食品中毒事故並造**員**;

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或謊報的,或阻撓、干擾事故調查的。

3、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未積極採取救治措施致使食品中毒事態擴大的。

4、未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5、有其他與本公司食物中毒發生直接相關的失職行為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或事實之一的,對品質部管理人員、生產部管理員給予責任追究。

1、本公司發生一般性食品中毒事故的。

2、未按照本公司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對衛生安全進行檢查,或檢查次數、糾正力度不到位而出現問題的;

3、對衛生安全檢查出的隱患整改不力而造成嚴重後果的;

4、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和未保留生產、檢驗記錄的;

5、不主動配合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檢查,有失職行為的;

6、有其他與本公司食物中毒發生直接相關的失職行為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或事實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和罰款處理;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標的,相關人員取消上崗資格;

1、發生一般性及以上食品中毒事故的;

2、食堂從業人員有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症的;

3、1年內受到本公司管理部門2次以上處罰的;

4、原輔料採購、生產加工過程、消毒、貯藏、銷售等環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

5、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新增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加工用具、裝置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

6、使用「三無」原輔料,生產銷售過期或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

7、對管理部門提出的改進意見,未按衛生監督檔案規定的時限進行改正的或整改不力的;

8、對員工未進行食品衛生安全知識培訓、考核,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第十三條由於管理不當導致有毒有害物汙染食品而引起的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還得追究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追究公司高階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責任: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執行中發生政策性偏差的;

2)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3)違反公司人事制度、財務制度等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

4)決策失誤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專案投資失敗的;

5)造成公司財產被浪費、詐騙、盜竊的;

6)以權謀私、接受他人財物並損害公司利益的;

第五章責任追究原則、形式和種類

第十五條內部責任追究堅持以下原則:

1)實事求是原則;

2)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3)責任與權利對等原則;

4)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第十六條追究責任的形式和種類:

1)責令改正並作檢查;

2)內部通報批評;

3)留用察看;

4)調離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5)解除勞動合同;

6)經濟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食品****

二o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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