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修建跨河、攔河、過河、臨河建築物
(一)審批操作規程
1、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九條:修建閘壩、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修建與通航有關的設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並應當事先徵求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
違反前款規定,中斷或者惡化通航條件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並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恢復通航。
第十五條: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攔河閘壩,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和施工方案,同時建設適當規模的過船、過木、過魚建築物,並解決施工期問的船舶、排通航問題。
過船、過木、過魚建築物的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設閘壩後可以通航的,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建設適當規模的過船建築物;不能同時建設的,應當預留建設過船建築物的位置。過船建築物的建設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由交通部門承擔。
過船、過木、過魚建築物的設計任務書、設計檔案和施工方案,必須取得交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3)《廣東省航道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在通航水域修建跨河、攔河、過河、臨河建築物,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標準和航道發展規劃,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徵得航道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其他報批、報建手續。
2、審批內容:
在通航河流上修建跨河、攔河、過河、臨河建築物通航標準等有關技術要求。
3、審批條件:
(1)符合水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
(2)符合航道技術等級和航道發展規劃要求。
(3)符合《內河通航標準》的技術規範要求。
(4)符合《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範》的技術規範要求。
(5)符合《航道整治工程技術規範》的技術規範要求。
(6)符合《內河助航標誌》的技術規範要求。
(7)符合《船閘設計規範》的技術規範要求。
(8)符合國家的其它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
(9)申請審批建築物位置在審批之前需經現場踏勘,並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審批所需的有關資料,包括:
a.書面申請報告。
b.跨河建築物:
①建築物總體布置圖、墩位平面位置圖各一式三份;
②建築物所處河段圖比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測圖一式三份。
c.攔河建築物:
①建築物的總體規劃平面布置圖一式兩份;
②過船建築物的型式、規模、布置、通航標準、通過能力等設計資料一式兩份;
③航運基流、過渡段通航條件、施工期施工方案、電站調峰時壩下水位及流速變化、壩下河床下切、壩上游河床淤積等計算成果一式兩份。
d.過河建築物:
①建築物位置上下游延伸各400—1000公尺,圖比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測圖一式三份;
②擬建軸線位置的河床橫段面圖一式三份。 e.臨河建築物:
①土地使用證明材料影印件乙份;
②建築物位置上下游及前沿各延伸300-1500公尺,圖比為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測圖一式三份;
f.上述跨河、過河、臨河建築物航道水下地形圖必須是由持有《測繪許可證》的水運工程專業測量隊伍按《水運工程測量規範》施測。其它圖紙、設計資料亦須由相關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9)對不能完全滿足上述(3)-(8)條所列標準、規範各項要求的,需提供由設計、諮詢單位編制的建築物對航道影響的分析論證報告。
4、內部及會審程式:
(1)在ⅰ~ⅴⅰ級航道上修建跨河、過河、臨河建築物及在ⅰ~ⅴⅱ級航道上修建攔河建築物先由地區航道局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後再送省航道局審批。地區航道局行政審批視窗接收修建跨河、攔河、過河、臨河建築物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資料後送審查審批科室辦理,審查審批科室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後送行政審批視窗,由行政審批視窗將初步審核意見傳送給申請單位或個人。省航道局行政審批視窗接收修建跨河、攔河、過河、臨河建築物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資料和地區航道局提出的初步審核意見後送審查審批處室辦理,審查審批處室提出審批意見後送行政審批視窗,由行政審批視窗將審批檔案傳送給申請單位或個人。
(2)在ⅴⅱ級以下(含ⅴⅱ級)航道上修建跨河、過河、臨河建築物及ⅴⅲ級以下(含ⅴⅲ級)航道上修建攔河建築物由地區航道局審批。地區航道局行政審批視窗接收修建跨河、攔河、過河、臨河建築物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資料後送審查審批科室辦理,審查審批科室提出審批意見後送行政審批視窗,由行政審批視窗將審批檔案傳送給申請單位或個人。
5、審批時限:
地區航道局自收到申請審批資料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覆。
省航道局自收到申請審批資料及地區航道局初步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覆。
(二)審批流程圖
見修建跨河、攔河、過河、臨河建築物通航標準審批流程圖。(省航道局審批流程圖見圖一;地區航道局審批流程圖見圖二。)
二、通航水域上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
(一)審批操作規程
1、審批依據:
《廣東省航道管理條例》第一十九條:在通航水域上進行測量、挖泥、打撈、鑽探、打樁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應報航道部門審核同意,並由航道部門發布航道通告。
施工完畢對圍堰等遺留物必須及進清除;並應經航道部門驗收。
二、審批內容:
在通航水域上進行測量、挖泥、打撈、鑽探、打樁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有關航道安全暢通的技術要求。
3、審批條件:
(1)不影響航道正常維護和航道的航行安全。
(2)不引起通航條件惡化。
(3)不危及航道整治建築物、過船建築物的安全。
(4)不影響航道助航導航設施的效能。
(5)符合航道的有關技術規範要求。
(6)提供在通航水域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位置簡圖、施工作業方式、施工期限、書面申請報告等資料。
4、內部及會審程式:
在通航水域上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由地區航道局審批。,審查審批科室提出審批意見後送行政審批視窗,由行政審批視窗將審批檔案傳送給申請單位或個人。
5、審批時限:
自收到申請審批資料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覆。
(二)審批流程圖
見通航水域上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批流程圖。
三、航道範圍內開採河砂、砂石、砂金
一、審批操作規程
1、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十四條:在行洪、排澇河道和航道範圍內開採砂石、砂金,必須報經河道主管部門批准,按照批准的範圍和作業方式開採;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門會同航道主管部門批准。
(2)《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辦公室對在河道、航道範圍內開採砂石、砂金適用法律問題答覆》[法工辦以(90)]14號]: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同時保證行洪排澇、航行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申請在河道、航道範圍內開採砂石、砂金等礦產資源,須先經河道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經河道主管部門會同航道主管部門批准。
未經河道、航道主管部門批准,採礦登記管理機關不得辦理在河道、航道範圍的採礦登記手續,不得頒發採礦許可證;河道、航道主管部門批准後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不能從事開採活動。否則,均按違法處理。
(3)《廣東省航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航道範圍內開採河砂、砂石、砂金的,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航道部門批准,到地礦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按劃定的區域和指定的方式作業。未經河道和航道部門批准,地礦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採礦登記手續和頒發採礦許可證。
二、審批內容:
在通航河流上開採河砂、砂石、砂金的地點、範圍、數量、時限、作業方式、棄料處理方式、批覆的有效期限等。
3、審批條件:
(1)符合航道主管部門規定的航道技術要求。
①不危及航槽的穩定及引起通航條件的惡化;
②不危及航道整治建築物的安全;
③不影響航道助航標誌的助航效能;
④不影響航道的正常維護和航道暢通。
(2)符合航道主管部門規定的開採河砂、砂石、砂金的地點、範圍、數量、時限、作業方式、棄料處理方式等要求。
(3)符合開採河砂、砂石、砂金船隻數量的控制要求。
4、內部及會審程式:
航道範圍內開採河砂、砂石、砂金由地區局審批。地區航道局行政審批視窗接收在航道範圍內開採河砂、砂石、砂金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資料後送審查審批科室辦理,審查審批科室提出審批意見後送行政審批視窗,由行政審批視窗將審批檔案傳送給申請單位或個人。
5、審批時限:
自收到申請審批資料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覆。
二、審批流程圖
見航道範圍內開採河砂、砂石、砂金審批流程圖。修建跨河、攔河、過河、臨河建築物通航標準審批流程圖(一)
1、 地區航道局初步審核流程圖
2、 省航道局審批流程圖
修建跨河、攔河、過河、臨河建築物通航標準審批流程圖(二)
通航水域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批流程圖
航道範圍內開採砂、砂石、吵金審批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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