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光學校2023年下學期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

2021-03-19 02:12:08 字數 2605 閱讀 4259

紅光學校2023年下學期

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有效預防學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校長陳柳欽為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校領導成員應把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列入學校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級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主管副校長黎興旺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必須及時責成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全面整改。

第三條後勤部門在主管校領導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全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學校設立專、兼職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實,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能。

第四條學校保衛部門應對食堂等易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的場所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嚴禁非相關崗位人員進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入間等,嚴防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安全。

第五條學校以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宣傳教育,教育學生不買街頭無照、無證商販**的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強學生食品衛生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六條學校食堂應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校內飲食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體檢合格後方能持證上崗。學校要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食品衛生法律知識的培訓。

第七條學校堅持對食堂工作人員實行上學日進行晨檢制度,請行值日領導按相關要求做好晨檢工作並及時做好記錄。

第八條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領導應立即到現場進行指揮,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並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對於飲食工作各級責任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各自職責,造成就餐者身體損害甚至生命危險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對下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1.食堂發生嚴重食物中毒事故並造**員**;

2.未建立食品衛生負責制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3.未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

4.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及監督員的責任:

1.未按照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檢查,或檢查次數、糾正力度達不到要求而出現問題的;

2.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檢查出的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3.不主動配合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檢查,有失職行為的;

4.未及時傳達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

5.對員工未進行食品衛生安全知識培訓、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1.不主動配合飲食中心及業務部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管理與檢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過程中發現食堂有違反規定的行為而不予以及時糾正、制止的

3.不及時傳達上級有關食品衛生安全政策和相關規定,造成工作出現失誤的;

4.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不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領導的;

5.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未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6.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負責人及配送員的責任:

1.不按衛生部門要求對供貨方進行索證的:或採購無有效許可證的食物:

2.把積壓食品和過期食品、三無食品推銷給食堂的:

3.把腐爛變質、不合格產品搭配給食堂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員的責任:

1.對食品驗收不把關造成不良後果的;

2.對庫存食物不檢查造成積壓或過期、變質的;

3.讓食堂使用過期、變質的不合格食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廚師、保潔員的責任:

1.使用、加工、**腐爛、變質、過期的食品:

2.發現食品原料有問題不上報經理或主管部門,造成不良後果的;

3.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4.未辦理健康證上崗的。

第十一條責任及處分

(一)處分原則

1.由於工作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給學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損害或不良後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及其以下處分,並責令該飲食部門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給學校和就餐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不良後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撤職及其以上處分。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構成犯罪的,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和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分別給予警告、取締其在校內的一切經營活動。

(二)處分種類

學校在編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應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學校食堂外聘的個人,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責任追究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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