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次責任交通事故原告起訴狀

2021-03-18 20:56:12 字數 1663 閱讀 5669

2009-08-05 13:56

原告:***,男,2023年6月15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23012219700615***;住成都市青羊區***.

原告:***,男,2023年5月9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230602法定**人:

***(***的父親),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2301221970***;住成都市青羊區***號.趙玲(***的母親),女,漢族,2023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230602***. 住成都市青羊區***.

被告:***,女,2023年3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51011119730***;住成都市金牛區***.

案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醫療費:21813.

5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90元(10元/天×29天);3,殘疾人輔助器械費用:230元;4,殘疾人賠償金:12633元/年×20年×20%=50532元;5,誤工費:

1800元/月×4個月=7200元;6,護理費:55元/天×29天=1595元;7,交通費1000元;8,鑑定費:600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10,住院期間的營養費:

1500元;11,後續**費6000元;12,被撫養人生活費: 12582.7元(4年×9679元/年÷2×20%=2903.

7元﹢9年×9679元/年÷2×20%=12582.7元);以上合計:113343.

26×80%=90674.608-7000元(已付)=83674.608元。

1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23年1月20日,被告駕無牌照電動自行車由一環路方向向石人小區方向行駛,9點左右,被告急速行駛至文化路15號附18號門前處,把正在過馬路的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左側股骨骨折; 此次交通事故經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認定:被告負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

原告受傷後在成都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住院**29天;花費了住院醫療費:21191.56元,原告住院前後花費門診費用622元以及購買器材費用230元。

但被告僅向原告支付醫療費7000元。

原告於2023年4月22日,委託四川華大司法鑑定中心對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四川華大司法鑑定中心2023年4月27日對原告作出了九級傷殘等級的鑑定結論,故此次交通事故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傷害是乙個不爭的事實。對此被告應依法賠償原告各種損失113343.26元。

具體的專案分布如下:

1,醫療費:21813.56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290元(10元/天×29天);

3, 殘疾輔助器具費:230元;

4,殘疾人賠償金:12633元/年×20年×20%=50532元;

5,誤工費:1800元/月×4個月=7200元;

6,護理費:55元/天×29天=1595元;

7:交通費1000元;

8,鑑定費:600元;

9,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10,住院期間的營養費:1500元.

11,後續**費6000元;

12,被撫養人生活費: 12582.7元(4年×9679元/年÷2×20%﹢9年×9679元/年÷2×20%=12582.7元);

608-7000元(已付)=83674.608元。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援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此致成都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09-5-25

交通事故判決書上訴狀

交通事故上訴狀 上訴人 原審被告 男,漢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 xx號 被上訴人 原審原告 楊xx,男,漢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 號。上訴人因不服 人民法院做出的 xx 金民一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故提出上訴。上訴請求 1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並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詳解

追尾交通事故 1 後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後車承擔全部責任 2 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 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後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定警示標誌,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4 前車在...

交通事故責任比例劃分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 交通事故認定書 或者 事故認定書 認定的各方當事入的責任,按比例分別承擔損害賠責任。認定書責任劃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 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