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監察執法監督管理制度

2021-03-15 13:18:48 字數 2323 閱讀 2546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劃規劃監察管理公共服務行為,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增強幹部職工廉政建設和法律法規意識,確保規劃監察執法工作廉潔、高度、公平、公正、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執法程式

一、立案規劃監察人員執勤時發現違法建設行為或接受有關部門交辦,移送以上群眾舉報的違法案中,應當立即制止、糾正違法行為,並開具《責令停止違法(章)行為通知書》,並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予以立案,填寫立案登記表,進行調查、取證。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將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交辦案件的單位或案件的移送人、舉報人,並將案件及時送交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

二、調查取證時,規劃監察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對當事人進行調查和詢問,製作詢問筆錄,經確認無誤後,規劃執法人員和被詢問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規劃監察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規劃執法人員依法進入現場調查取證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現場,現場勘驗時,必須認真做好現場勘驗筆錄。勘驗專業應載明時間、地點、物件、內容和現場取證資料,並請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不到場或拒不簽名、蓋章的,應邀請現場人員兩人以上見證,並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規劃監察人員在查清事實後,應當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應當包括案件概況、調查經過、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處理意見。

三、案件的處理調查終結後,規劃監察大隊例會研究違法案件處理意見,經局務會集體研究決定後執行,重大違法建設案件處理要報經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定。

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有法定依據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向當事人說明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和依據,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力,規劃執法人員應填寫《違法建設處理審批表》,報送局領導審批,並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定程式送達當事人。

四、聽證程式,對於適用聽證程式的案件,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先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當事人對案件的處理要求聽證的必須嚴格按照《行政罰法法》規定的程式輸聽證。必須聽證的案件,相關股室,中隊應在聽證七天前,將有關材料送法制室,由建設局按法定程式組織聽證。

五、行政處罰的執行與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決定書》逞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拒不執行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強制執行,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必須統一由法制定向法院提出申請。

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對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係的施工工具,物品可採取證據登記儲存措施,以便以及時制止違法行為,扣押物品、工具時,應製作扣押清單,註明財物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辦人和當事人簽名和蓋章。

被扣押的工具、物品可以委託有關單位或個人保管,保管費用由被扣押人支付,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乙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局領導批准,可延長乙個月。

六、歸檔制度,對違法案件作出處罰決定,案件結案後,應將有關執法文書,材料等及時送規劃監察大隊保管,年終由大隊保管,年終由大隊送局檔案館存檔。

七、迴避制度規劃監察人員輸的案件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係,或者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可申請其迴避。

第三條:規劃監察五公開制度

一、身份公開:監察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公開自己的身份,接受群眾監督。

二、依據公開:處理違法案件時,公開處罰依據依法辦事。

三、標準公開:處罰違法案件時,公開處罰標準杜絕亂罰款。

四、職責公開:執行公務時,向對方宣傳城鄉規劃法規,闡明規劃監察工作的任務,讓對方了解和支援規劃監察工作。

五、結果公開:對各種違法案件的處理結果公開,接受檢查監督。

第四條:行政執法過錯

規劃監察執法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若同城《會昌縣建設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所列舉的行政過錯行為及有下列行政過錯之一的,屬行政執法過錯,按《會昌縣建設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過錯責任:

一、案件內容不真實,存在虛報瞞報的;

二、分片包乾區域違法建設沒有及時制止造成損失的;

三、發現違法建設沒有追時匯報的;

四、查處違法建設不立案的;

五、發現違法建設不依法處理,作出處理決定不依法執行的;

六、執法人員單獨執法的;

七、查處案件沒有製作調查找問筆錄,案件查清後沒有製作調查終結報告的;

八、案件處理未按規定程式審批,擅自處理的;

九、扣押的物品、工具擅自處理的;

十、案件處理中以權謀私、敲詐勒索、循私枉法、索賄**和「吃、拿、卡、要」的;

十一、行政處罰程式不合法,行政復議時致使行政處罰決定撤銷或行政訴訟敗訴的;

十二、竣工驗收時,對建設單位(個人)違反規劃審批內容建設故意隱瞞不報的;

十三、竣工驗收專案符合規劃要求,故意拖延時間辦理的;

十四、竣工驗收專案違反規劃審批內容建設,不經局務會集體研究處理意見而擅自處理的。

第五條:行政過錯責任追究

規劃監察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按照《會昌縣建設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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