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納稅評估工作規程

2021-03-15 01:59:05 字數 5059 閱讀 3082

第一條為促進稅法遵從,強化稅源管理,規範納稅評估工作,降低稅收風險,提高稅收徵管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稅收徵管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利用獲取的涉稅資訊,對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下同)申報納稅情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核評價,綜合判斷其納稅遵從風險(以下簡稱「風險」)程度,並作出相應處理的稅收服務與管理行為。

第三條納稅評估工作遵循依法實施、專業管理、分工制約的原則。

第四條納稅評估應在納稅申報期滿之日起三年內進行。

第五條稅務機關應統籌安排納稅評估工作任務,實施一次評估、各稅聯評,避免多頭、重複評估。評估後發現新線索的,可再次實施納稅評估。同一年度內,對列為稽查物件的納稅人不再實施納稅評估。

第六條稅務機關應充分應用資訊化手段,完善納稅評估工作平台,規範工作流程,加強監督制約,實現納稅評估過程控制和任務推送,共享資訊資源和評估成果,不斷提高納稅評估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七條稅務機關要建立涉稅資訊管理制度,加強納稅人、稅務機關以及第三方涉稅資訊的收集、整合和共享,強化資料質量管理,為納稅評估工作提供資訊保障。

稅收管理資訊系統中已有的資訊,稅務機關不得再向納稅人重複採集;確需補充採集的,應提出採集計畫,實行統一採集、部門共享。

第八條初步審核是指稅務機關運用各類涉稅資訊,分析識別納稅人申報納稅中存在的風險,確定納稅人風險等級,明確風險應對措施的過程。

第九條稅務機關應運用納稅人申報納稅資訊、生產經營資訊、發票使用資訊和稅務管理資訊、第三方涉稅資訊以及其他**披露資訊,針對納稅人規模、行業(產品)、稅種等風險發生規律,建立納稅評估風險指標體系,制定風險識別引數,建立風險特徵庫等,對納稅人申報納稅情況進行審核分析。

第一十條初步審核可採取計算機和人工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對納稅人申報納稅情況進行審核分析。

第一十一條初步審核人員應運用風險指標體系及其識別引數和各類風險分析方法,按戶歸集風險點,形成風險納稅人庫,對納稅人風險進行排序,確定風險等級,製作《初步審核疑點清冊》,明確標註納稅人具體風險疑點。

第一十二條風險指標體系、風險識別引數、風險特徵庫以及風險等級的劃分標準,由省級及以上稅務機關制定。

第一十三條對低風險等級納稅人,直接製作《稅收風險指引清冊》,可採取納稅輔導、風險提示等方式指引其遵從稅法。

第一十四條對中、高風險等級納稅人,應根據稅源規模、徵管資源狀況等實際情況,統一製作《案頭審核任務清冊》,提交案頭審核。

對高風險等級納稅人,也可作為稅務稽查案源,由稽查部門處理。稽查部門未予立案的,應列入《案頭審核任務清冊》。

第一十五條經納稅輔導、風險提示未能消除風險的納稅人,應列入《案頭審核任務清冊》。

第一十六條對上級部門交辦的評估物件,列入《案頭審核任務清冊》。

其他部門轉交和下級部門建議的評估物件,經審核後列入《案頭審核任務清冊》。

第一十七條案頭審核是指評估人員在其辦公場所,對初步審核確定的納稅人,綜合運用各類審核分析方法,分析申報納稅中存在的疑點,採取通訊調查或稅務約談等方式予以核實處理的過程。

第一十八條稅務機關應根據《案頭審核任務清冊》,結合納稅人行業特點和具體情況,明確責任部門和案頭審核人員,形成審核預案。

第一十九條案頭審核人員應在初步審核發現疑點的基礎上,根據已掌握的涉稅資訊、不同稅種之間的關聯關係分析稅種之間的異常變化,進一步確定疑點的具體指向,區分收入、成本、費用等計稅依據組成要素,判斷申報納稅中存在的問題,估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條案頭審核人員可通過信函、**、網路等通訊調查方式向納稅人核實與疑點有關的情況,也可通過稅務約談方式約請納稅人就疑點相關情況作出說明,並提供有關證明資料。

第二十一條通訊調查和稅務約談物件包括企業財務會計人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具體可由評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可委託具有執業資格的稅務**人參加約談。稅務**人代表納稅人進行約談時,應依法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人委託**證明。稅務**人根據授權向稅務機關陳述的意見,納稅人負有全部責任。

第二十三條採取稅務約談方式的,案頭審核人員應向納稅人發出《詢問通知書》,並按照規定製作《詢問筆錄》。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實施稅務約談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第二十五條對存在共性問題的多個納稅人,可採取集體約談的方式。實施集體約談的,可不逐一製作《詢問筆錄》。集體約談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及以上稅務機關制定。

第二十六條經通訊調查和稅務約談,稅務機關可建議納稅人進行自查,並提交自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案頭審核中發生下列情形的轉入實地核查:

(1)納稅人拒絕通訊調查或稅務約談的;

(2)未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交書面說明及證明資料的;

(3)經通訊調查、稅務約談不能消除疑點的,包括:

1、未發現納稅人有不繳或少繳稅款行為,但疑點未消除的;

2、納稅人認可存在不繳或少繳稅款行為,但疑點未消除的;

3、納稅人不認可存在不繳或少繳稅款行為的;

4、納稅人拒絕自查,或自查未能有效消除疑點的。

(4)其他需要進行實地核查的。

第二十八條實地核查是指稅務機關運用稅務檢查權,針對納稅人涉稅疑點、舉證情況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到實地進行核實的過程。

第二十九條稅務機關應制定實地核查計畫,形成《實地核查任務清冊》,明確責任部門和實地核查人員。

未經案頭審核或未列入《實地核查任務清冊》,不得進行實地核查。

第三十條實地核查時,實地核查人員應向納稅人送達《實地核查通知書》,並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三十一條稅務機關實施實地核查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第三十二條實地核查人員應製作《實地核查工作底稿》,記錄核實情況,歸集相關證據材料,並簽字、註明日期。

在實地核查中,責成納稅人提供證明材料的,應要求納稅人簽章確認。

第三十三條後續處理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初步審核、案頭審核以及實地核查的結果,依法作出處理的過程。

第三十四條經初步審核未發現疑點的,納稅評估終止。

經案頭審核或實地核查,未發現納稅人有不繳或少繳稅款行為的,由評估人員製作《納稅評估報告》, 經審批後,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載明根據已掌握的涉稅資訊未發現不繳或少繳稅款行為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經案頭審核和實地核查,發現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稽查部門處理:

(1)涉稅風險等級較高,需要立案全面系統檢查的;

(二)總局規定其他應移送稽查部門的。

需要稽查部門處理的,應製作《納稅評估報告》和《移送稅務稽查建議書》,經審批後,將全部評估資料及證據材料移送稽查部門。

第三十六條經案頭審核或實地核查,納稅人認可存在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且消除疑點的,由評估人員製作《納稅評估報告》,經審批後,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

需要調整增值稅留抵稅額或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應在《稅務事項通知書》中一併告知。

第三十七條經案頭審核或實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稽查部門但不予立案的,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對納稅人依法實施稅務檢查:

(1)納稅人不認可存在不繳或少繳稅款的;

(2)納稅人存在不繳或少繳稅款,且疑點未消除的;

(3)納稅人拒絕實地核查,或以各種方式阻撓、刁難評估人員核查的;

(4)經評估納稅人補正申報後不進行調賬處理,再次評估時發現同一問題的;

(5)省級及以上稅務機關明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在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納稅人存在《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採取《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應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四十條在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應責令其改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納稅人主動消除或減輕稅收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在案頭審核中,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評估人員自案頭審核開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納稅評估報告》。有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應報經主管局長批准。

第四十二條在《納稅評估報告》提交前,納稅人已自行補充申報的,評估人員應在《納稅評估報告》中說明已自查補報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經納稅評估確認應補繳的稅款,不能及時、足額入庫的,稅務機關按照欠稅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納稅評估人員發現納稅人有需要其他部門處理的情況,應及時向相關部門提交或反饋。

第四十五條發生無法實施納稅評估情形的,須經審批後,方可中止評估任務。

第四十六條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納稅評估成果的增值利用,及時總結納稅評估經驗,收集納稅評估典型案例,建立健全納稅評估模型。

稅務機關應結合納稅評估成果不斷完善風險指標體系、風險特徵庫和風險分析模型,及時補充和修正預警值引數。

第四十七條稅務機關應將納稅評估工作成果統一計入稅收管理資訊系統,作為稅收徵管考核評價的主要依據,健全激勵機制,加強對評估質效的監督與考核。

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結合評估典型案例定期進行講評,並運用典型案例加強對評估人員培訓,不斷提高其綜合素質和評估能力。

稅務機關應通過評估工作實踐及時發現和培養納稅評估專業人才,建立納稅評估人才庫,探索試行包括評估師制度在內的評估人員能級管理制。

第四十九條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納稅評估工作成果,建立納稅人事前風險控制機制,制定風險防控指南,指導納稅人建立健全風險內控制度;實行大企業風險防控協調員制度,從源頭控制納稅遵從風險。

第五十條稅務機關要建立納稅評估監督制約機制和納稅評估崗位責任制等制度。負責初步審核、案頭審核、實地核查以及評估監督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五十一條稅務機關要建立納稅評估複核制度,可實行上級直接複核、同級交叉複核。複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1)納稅評估程式是否符合規程要求,評估所涉及的文書資料是否規範、完整;

(2)案頭審核是否充分,疑點指向是否具體、明確;

(3)實地核查範圍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4)疑點消除理由和證明材料是否充分,疑點未消除的核實是否到位;

(5)後續處理適用法律依據是否符合規定;

(6)是否存在瞞報、漏報評估結果,有無應移送未移送的情況;

(7)有無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十二條經評估複核的,應製作《納稅評估複核結論書》。

第五十三條評估人員應遵守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定程式、超越許可權行使職權;

(二)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三)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四)向評估物件通風報信,洩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評估案情;

(五)弄虛作假,故意誇大或隱瞞評估案情;

納稅評估工作

納稅評估模板 時間 年月日 a納稅評估物件納稅人識別號 評估所屬時期評估稅種 一 企業基本情況 xx公司成立於2005年3月1日,經濟性質是xx,行業類別為xx,註冊資本100萬元,經營範圍xx。xx年xx月xx日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徵管。2 c 二 評估物件確定 指標名...

國家稅務局納稅評估工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基礎管理,促進納稅人自覺 如實 全面申報納稅,提高稅收遵從度,加強國稅機關對納稅申報的監控力度,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制定本規程。第二條本規程所稱納稅評估是指國稅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報資料及其他徵管資訊,按照一定的程式,運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進行審核 比對 分析 核查...

納稅評估工作思路

一 以案頭分析為重點,提高評估效率 進一步明確以專業化評估來保障評估的質量和效率的專項職能,將評估工作的重點前移到案頭分析環節,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提高案頭分析的質量 1 全面收集納稅人申報資料。通過稅收徵管綜合系統 發票查詢系統 防偽稅控系統 審核系統暴露出的疑點進行分析,對申報資料進行邏輯和勾稽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