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差旅補助辦法

2021-03-14 23:23:17 字數 1635 閱讀 8042

第一條:公司員工出差應勤儉辦事,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應乘坐火車或汽車,確需乘飛機的,應辦理乘機審批手續。

第三條:出差人員返回後,填寫《差旅費報銷單》,經總經理審批後,到財務部門報銷。報銷程式如下:申請人填寫報銷單→財務部會計審核→部門經理審核→總經理批准→出納付款。

第四條:經理及總經理級以上人員出差,應提前將出差地點、日期、預計時長、出差人員的****等資訊向行政人事部做備案,避免在出差期間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第五條:需要提前預支差旅費用的情況,填寫借款申請單,並由部門經理,總經理簽字生效。

第六條:出差補助為本人日工資的50%,按實際出差天數計算,並在工資發放日統一發放。

第七條:出差申請單需提前於出差日期2天進行填寫並上報。

第八條:出差地區分類標準

a類地區:北京、上海、重慶、沿海省會及副省級城市。

b類地區:除一類地區以外的省會城市及地級市。

c類地區:所有縣級城市及地區

第九條:出差時,應根據出差地的遠近及業務的緊急程度選擇安全、省時、舒適、經濟的交通工具(憑車票報銷)。

第十條:一般情況,業務員應首選火車硬座;但乘車時間超過6小時(含6小時),可乘火車硬臥或汽車臥鋪,超過六小時坐硬座者,按其硬座票麵價的50%獎勵給個人。

第十一條:遇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需乘火車軟臥、火車d字頭車次或飛機時,須先申報,經上級領導批准後方可乘座,(上級領導同意乘坐時飛機票最高不得超過7折,超過時按7折報銷),未經批准按同程火車硬臥報銷。

第十二條:兩位以上同性員工前往同一地點出差,原則上須兩人同住一間雙人房,住宿標準按高階別者為準,同住人員不報銷住宿費。

第十三條:執行據實報銷的原則,依據相關發票等憑據報銷,出差期間聯絡業務時,應索取相應的各項支出發票(索取發票票額不低於總包乾金額的80%,不得用餐費及非出差期間發生的票據沖抵,手機費除外),以此作為出差的證明單據,並據此報銷。如果不能提供總包乾金額的80%發票,按實際取得的發票金額進行等比例報銷。

對於丟失發票的,一般不予報銷,如若必須,可由第三者寫證明,並交予高層批准且用其他發票補充。

第十四條:報銷時間應為員工出差返回後的7個工作日之內,並應於報銷時退回預借的多餘的款項;未按規定結清差旅費用的,不得借領新的差旅預支款項;有借款行為出差人員返回後的7個工作日之內如未能結算,則按占用**行為處理。

第十五條:出差時借款,本著「前賬不清、後賬不借」的原則,延誤工作責任自負;因其他原因借款2日未出差,需將借款交付財務部,待定好出差時間後,重新辦理出差借款手續,不能上繳者視為占用**行為處理。

第十六條:在出差和返程途中,未產生住宿費用的(當天往返),只補助餐費和手機補助,計:經理級(含副經理)人員為元/天,員工為元/天。

第十七條:出差12天以上(含12天)回公司後,在不耽誤工作的情況下,可調休一天,出差25天(含25天)以上回公司後,在不耽誤工作的情況下,可調休兩天,但不得與國家重大節假日連休。

第十八條:出差回公司當天車票時間為9:00點(含9:00點)前需到公司上班,否則視為調休一天。11:00點後當天可直接回家休息。

第十九條:計算天數方式為:出差當天發車時間為11:00前算一天、20:00前算半天,到公司11:00點後算半天、15:00後算一天。

注:本辦法為行政人事部及財務部共同制定,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財務部。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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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2

差旅費伙食補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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