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訓暫行規定

2021-03-11 22:17:48 字數 1326 閱讀 2893

第十二條警銜晉公升和職務晉公升培訓的主要課程是:政治理論、法律法規、行政管理、公安管理、領導科學、公安工作研究和警體訓練。集中培訓時間不少於1個半月。

第十三條專門業務與崗位培訓的課程,根據專項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培訓時間不少於1個半月,政保、治安、刑偵、預審和科技部門的培訓不少於2個月。

第十四條知識技能更新培訓的課程和時間,根據形勢和任務的需要確定。

第十五條高階培訓使用公安部編寫或者指定的教材,中級培訓使用公安部統一編寫的人民警察中級培訓教材,初級培訓使用公安部統一編寫的人民警察初級培訓教材。

第四章培訓管理

第十六條人民警察培訓工作實行分級管理。高階、中級、初級培訓分別由公安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地(市)公安處(局)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公安部指導、協調、管理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培訓工作,組織制定培訓規定,培訓總體規劃、培訓教學計畫,培訓教學大綱和培訓工作評估方案,編寫培訓教材。

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指導、協調、管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警察培訓工作,根據公安部制定的培訓總體規劃,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培訓實施規劃,組織開展培訓工作。

第十九條地(市)公安處(局)指導、協調、管理本地區人民警察培訓工作。根據公安廳(局)的規劃,制定培訓計畫,組織開展培訓工作。

第二十條公安部或者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按照各級人民警察學校設定標準,審定承擔高階、中級、初級培訓資格的學校,統一頒發培訓資格證書。不具備培訓資格的學校,不能承擔培訓任務。

第二十一條公安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分別組織人民警察培訓工作的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擇優獎勵。

第五章培訓學校和任務

第二十二條公安部部屬高等學校主要承擔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高階培訓,以及公安部舉辦的其他培訓。同時承擔公安部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中級培訓和初級培訓。

第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所屬人民警察學校,主要承擔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中級培訓,以及公安廳(局)舉辦的其他培訓。同時承擔公安廳(局)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初級培訓。

第二十四條地(市)人民警察學校,承擔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初級培訓。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警察學校按照主管部門下達的培訓任務,根據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實施培訓。

第二十六條承擔培訓任務的人民警察學校,應當按照各級人民警察學校設定標準進行建設。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列入武警序列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系統的警官和文職幹部的專門業務與崗位培訓、知識技能更新培訓,分別納入相應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高階、中級、初級培訓。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公安部發布日期:2023年08月16日實施日期:2023年08月16日 (**法規)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禮儀規範

一 警容儀表 1 公安民警應當按照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 著警服,保持警容嚴整。2 著警服時,必須嚴格按規定綴釘 佩帶警銜標誌 警號 胸徽 帽徽 領花 臂章等,不得佩帶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 不准挽袖 卷褲腿 披衣或敞懷,不得有背手 袖手 插兜 搭肩 挽臂 攬腰等有礙公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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