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2021-03-11 09:45:06 字數 1668 閱讀 8572

抵押人:(甲方

位址:**:

營業執照號碼:

抵押權人:(乙方

位址:**:

營業執照號碼:

甲、乙雙方在遵守《擔保法》、《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本著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充分理解本合同及附帶條款後,同意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為確保借款合同( 年字第號)的履行,甲方自願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作抵押。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全面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情況後同意接受抵押。

第二條:本合同所對應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數額為(大

寫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

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設定抵押物狀況:

本合同抵押房屋建築面積共平方公尺,土地占用

或分攤面積共平方公尺,抵押房屋共作價

(大寫元。

第四條:本次房屋抵押所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項下的金

額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一切費用。

第五條:已經抵押的房屋由甲方占用與管理,甲方應維護該房屋

的安全與完好。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依法定程式處分上述房屋並

可要求提前清償上述借款:

1、甲方在債務履行期內連續月或累計月未能按約歸還借款的;

234第七條:甲方所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間竣工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後,須甲乙雙方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八條: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分攤或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給乙方。

第九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

消滅。 第十條: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係終止時,甲乙雙方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登出抵

押登記。

第十一條:抵押的房地產,因自然損耗或甲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

房地產價值明顯減少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停止其行為並恢復或提供

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房地產。甲方對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無過錯的,

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損害而得到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房地產

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十二條:甲方轉讓抵押的房地產,應通知乙方,並告知受讓人

房地產已經抵押的情況,甲方未通知乙方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

行為無效。

第十三條:抵押期間,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分立、合併、更名,

由變更的法人承擔或享有本合同其權利和義務。甲方依法宣告破產的,

其破產前設定抵押的房地產乙方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房地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設定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

優先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合同在執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或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不能達成一致時,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雙方商訂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房地產管理登記

部門存檔乙份。

抵押人:(簽章抵押權人:(簽章)

法人或委託**人:(簽章法人或委託**人:(簽章)

合同簽約地點簽訂時間: 年月日

核准登記時間: 年月日

鄭州市鄭東新區

合同編號: 年字第號

貴州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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