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涉密活動和涉外保密管理規定

2021-03-08 22:40:33 字數 885 閱讀 3450

(十二) 要對會議駐地、房間、會議室進行檢查,防止檔案、記錄本遺失。

(十三) 新聞部門採訪會議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必要時經保密委員會審批。公開報道的稿件必須經保密委員會審批。

(十四) 涉密會議結束後,主辦會議的業務部門要及時向保密辦通報保密管理工作情況。

第三條涉外活動的保密管理

(一) 涉外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接待外賓或外商談判,事先必須制訂工作方案,統一對外介紹口徑,報請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按規定接待或談判,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擴大介紹範圍。

(二) 凡使用涉外人員必須堅持先審後用的原則,對不符合涉外條件的人員要堅決調離。對涉外人員要經常進行保密和涉外紀律教育,定期檢查和考核。

(三) 涉外人員必須做到六不准:(1)不准在外賓面前談論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2)未經允許不准單獨與外賓交往;(3)不准私自到外賓的住所或辦公室會晤;(4)不准私自接受外賓的饋贈;(5)不准將秘密檔案、資料或保密筆記本帶入談判、宴會等涉外場所;(6)不准私自向外賓贈送資料。

(四) 對因公出國人員在出國前要進行保密教育,並制定安全保密措施。

(五) 出國人員在出國時,不得擅自攜帶秘級檔案、圖紙、資料,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須經保密辦審查,主管領導批准,並按《關於國家秘級檔案、資料和其它物品出境管理辦法》辦理出境手續,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嚴防丟失。

(六) 出國人員在境外期間必須做到四不准:(1)未經批准不得私自活動;(2)不准隨意談論和處理涉密國家秘密的事項;(3)不准在無保密條件的場所閱讀檔案、資料或商討工作;(4)不准接受外賓的饋贈。

(七) 出國人員不得使用**、傳真、明碼電報和普通信件傳遞有關保密內容,如有緊急事項需要密電向國內請示時,必須到使領館起草、拍發。

(八) 凡需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活動或向境外(含港、澳、臺地區)投寄**、稿件和其他資料,須經保密委員會審查批准。

涉密人員保密管理規定

第二款規定涉密人員上崗審查制度。任用 聘用涉密人員,應由用人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會同保密工作機構,依據涉密人員任職條件,進行嚴格任前審查。審查內容一般包括個人和家庭基本情況 現實表現 主要社會關係以及與國 境 外機構 組織 人員交往等情況。第三款規定涉密人員的基本條件。政治素質方面,應當政治立場堅定,堅...

涉密人員保密管理規定

第二款規定涉密人員上崗審查制度。任用 聘用涉密人員,應由用人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會同保密工作機構,依據涉密人員任職條件,進行嚴格任前審查。審查內容一般包括個人和家庭基本情況 現實表現 主要社會關係以及與國 境 外機構 組織 人員交往等情況。第三款規定涉密人員的基本條件。政治素質方面,應當政治立場堅定,堅...

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移動儲存介質,是指行動硬碟 軟盤 優盤 光碟 磁帶 儲存卡及其它具有儲存功能的各類介質。第二條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的管理,遵循 統一購置 統一編號 統一備案 跟蹤管理 集中報廢 的原則,嚴格控制發放範圍。第三條各單位 各科室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的日常管理工作。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