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標準

2021-03-04 09:59:27 字數 5045 閱讀 7377

山東臨沂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標準

q/118-220.10-2000

2000-04-03發布2000-04-03實施

山東臨沂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發布

前言本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臨沂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管理辦法》.按照山東臨沂發電****企業標準q/118-202.03-1995《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的要求,進行編寫的。

本標準附錄a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附錄b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山東臨沂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標準化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山東臨沂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審計部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臨沂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審計部。

本標準起草人:胡衛東

審核:審定:

審批:本標準於2023年4月3日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臨沂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審計部負責解釋。

山東臨沂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標準

q/118-220.10-2000

1 範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臨沂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的訂立、變更、轉讓、解除、履行等管理要素的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內部及其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多產企業有關合同的訂立、變更、轉讓、解除、履行和管理等活動。

1.3 本標準不構成對勞動合同管理的約束。

2 定義和縮略語

2.1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2.1.1合同--公司及所屬各單位依法對外或者相互之間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2.1.2 書面合同--指採用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合同。

2.1.3 格式條款--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1.4 重大合同--指本標準4.3條所稱的合同以及標的額為人民幣50萬元及以上的合同。

3 責任與許可權

3.1合同管理實行專業管理與綜合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核會簽制度和重大合同及糾紛備案制度,落實管理機構、人員和制度。(臨沂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管理程式框圖見附錄a)。

3.2經濟法規部是公司合同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合同管理的規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所有合同在經濟法規部存檔備查。

3.3審計部是公司合同專業監督部門,負責對合同訂立及履行活動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公司權益維護情況進行專業監督。

3.4計財部是公司合同專業管理部門,負責對合同訂立及履行活動是否符合規定及公司權益維護情況進行專業監督。

3.5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能部門是公司的合同承辦機構,負責分管合同的立項、談判、訂立和履行等工作。合同承辦機構不明確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職能部門中指定。

3.6公司業務相關部門是公司合同協作部門,參與合同的管理、協同做好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合同的訂立

4.1.1 公司各單位對外以及相互間的經濟活動、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雖屬即時清結,但批量、交易金額較大,或有專業技術要求,當場難以檢測產品內在質量,有試用期、保質期等要求的交易,也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4.1.1.1 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4.1.1.2 不得用貨單、調撥單、計畫銜接表、預算單、收欠條等代替合同。

4.1.2 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各部門,有權對外訂立合同。單位內部機構或部門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不得以本單位的名義對外訂立合同。

4.1.2.1公司內部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及集團公司授權委託的職能公司,在授權範圍內有權以本單位的名義對外訂立合同。

4.1.3各單位在訂立下列合同前,應當報公司有關部門和經濟法規部審查:

4.1.3.1 利用外資合同;

4.1.3.2 資產抵押、轉讓、**、租賃合同;

4.1.3.3 擔保合同;

4.1.3.4 借款合同;

4.1.3.5 企業兼併、收購、分立、破產、清算合同;

4.1.3.6 股份制改造、資產重組、重大投資合同;

4.1.3.7 其他重大或各單位認為有必要報送審查的合同。

4.1.4 需報山東電力集團公司審查的合同,由公司及合同承辦部門按照山東電力集團公司合同管理有關規定報送審查。

4.1.5 訂立、履行合同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利益,謀取非法利益。

4.1.6 訂立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先申請、後談判,先審查、後簽字的程式。認真進行專案、當事人資格、信譽、履約能力、合同內容及簽訂手續等合法性、有效性、可行性審查。

4.1.7 公司的合同承辦部門應根據職能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合同草擬、談判、審查、修改、訂立程式。

每一件合同須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確定一名具有任職資格的合同管理人員或業務人員為合同承辦人,依法訂立合同。

4.1.8 公司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4.1.8.1 遵守《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1.8.2 負責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資信和履約能力等情況;

4.1.8.3 具體承辦合同的談判;

4.1.8.4 負責合同的草擬、會簽、修改,保證合同的可行、合法、有效性;

4.1.8.5 負責督促合同的履行和違約追償;

4.1.8.6負責建立和管理本單位的合同臺帳、檔案及統計、分析;

4.1.8.7參加合同爭議的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

4.1.9 合同承辦人應當是本單位的合同管理人員、業務人員或法律工作人員,不得是社會臨時性借用、聘用人員。

4.1.9.1 承辦人須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工作,並接受合同監督部門的監督。

4.1.9.2承辦人應對合同訂立、履行的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須及時與有關部門及法律機構進行協商,並以承辦人為主解決。

4.1.10 擬訂立合同,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承辦人應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情況進行了解、審查和確認:

4.1.10.1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過年檢的有效營業執照、其核准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4.1.10.2欲簽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4.1.10.3由**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人身份證明;

4.1.10.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包括生產能力、支付能力、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近期的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檔案;

4.1.10.5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4.1.11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情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

4.1.12 合同的起草應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

4.1.13 重大合同文字的起草,承辦部門應召開專門會議,徵求經濟法規部、財務、審計及業務相關部門的意見。

4.1.13.1 合同中術語、特有詞彙、重要概念,應設專門條款解釋。

4.1.13.2 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應當註明是否包含本數。

4.1.13.3 除特殊情況外,合同文字應當是正式列印或印刷製成。

4.1.14 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4.1.14.1 當事人名稱、法定位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開戶銀行 ;

4.1.14.2 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專案等)名稱、型號、規格等;

4.1.14.3 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4.1.14.4 價款或者酬金及付款時間、方式;

4.1.14.5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4.1.14.6 違約責任;

4.1.14.7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條件;

4.1.14.8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4.1.14.9 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

4.1.14.10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性質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必備條款。

4.1.15 對數量、質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特別明確。

4.1.16 合同談判應由合同承辦人及具有相應專業技術知識和法律知識的人員參加。

重大合同談判,應有企業法律顧問參加。合同談判全過程,應保持談判人員的穩定,無特殊情況,不得更換。

4.1.16.1 業務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合同承辦機構做好談判工作。

4.1.17 簽訂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請業務相關部門、計財部、審計部、經濟法規部順序審查會簽後,報送法定代表人批准並簽署,經核蓋本單位合同專用章後生效(臨沂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合同會簽單見附錄b)。

4.1.18 業務相關部門、計財部、審計部、經濟法規部在審查合同草案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人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

4.1.19 計財部、審計部對合同草案出具審核意見;經濟法規部對合同草案出具法律意見。

審核意見必須有審核部門具體審核人員及負責人的簽字。對審核意見和法律意見不齊備的合同草案,法定代表人可拒絕簽署。

4.1.20 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4.1.21 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包括:

4.1.21.1合同的可行性:

4.1.21.1.1 專案計畫具體明確;

4.1.21.1.2 市場需求情況可靠、屬實;

4.1.21.1.3 經濟效益情況真實、可信;

4.1.21.1.4 資金、資產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4.1.21.1.5 具有可操作性。

4.1.21.2 合同的技術性:

4.1.21.2.l 專案技術真實、全面、可靠;

4.1.21.2.2 技術措施完備、可行;

4.1.21.2.3 技術標準、引數科學、先進、完善。

4.1.21.3 合同的安全性:

4.1.21.3.l 涉及的智財權已採取相應的保護或限制措施;

4.1.21.3.2 無損本單位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

4.1.21.3.3 無損害本單位利益的其他情形。

4.1.22 計財部、審計部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包括:

4.1.22.1 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4.1.22.1.l 資金**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4.1.22.1.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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