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章程

2021-03-04 01:07:25 字數 2637 閱讀 7158

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章程???

第一條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是各系根據需要而組織的,旨在指導和幫助各專業進行專業建設和課程改革等教育教學方面的研討和諮詢的學術性機構。

第二條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的主要工作任務:

1、對現有專業建設工作提出改進性意見;

2、對準備新開專業進行可行性論證;

3、對課程改革特別是專業教學模組提出意見;

4、對產、學、研人才培養模式提出建設性意見;

5、對專業工作提供諮詢。

第三條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由9—11人組成,原則上校外人員佔50%左右,組**員必須由具有一定專業理論修養、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擔任。

第四條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各系系主任兼任,設副主任二至三人,副主任由校企雙方有關人員擔任,設秘書一人。

第五條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成員由學校正式頒發聘書,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必須制訂年度工作計畫,定期開展活動,每年至少活動一至二次。

第六條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活動經費從學校經費中列支。

第七條修改本章程必須通過黎明大學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條例

為了科學地制定專業建設發展規劃,設定和調整專業建設方案,審議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畫,指導專業建設和教學改革,監控專業教學質量,全面提公升專業建設水平。經學院研究,決定成立我院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學院發展規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是學院專業建設的指導與諮詢機構。

第三條為了便於加強科學管理和分類指導,將我院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分為兩個層次,即學院層次的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和各專業類的二級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兩級委員會)。

第四條兩級委員會是學院教學研究及科學技術研究的學術組織,是學院適時優化專業結構,指導專業教學改革、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實驗實訓、產品研結合等教學和科研工作的機構。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兩級委員會各設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1人,委員若干人,由院長頒發聘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若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個別可在任期內做出調整。

第六條二級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由系(部)申報,學院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根據專業開設情況或籌備開設的專業審批,並報請學院黨委同意成立,二級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設在專業所屬的系(部)。

第七條每個二級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由3-7名委員組成。成員為系(部)和教研室主任、骨幹教師及院外企業或行業專家。在組**員中,企業或行業專家比例不低於30%。

院外專家人員名單由系(部)提出,報學院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批准,並由學院頒發聘書。

第八條學院和系(部)應給予專業建設一定的經費投入,保證兩級委員會工作正常進行。

第三章職責

第九條學院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職責是:

1、指導各系(部)建立產學研結合的長效執行機制和管理機制。

2、負責學院中長期專業建設規劃的論證和審定。

3、負責學院優化專業結構的論證。

4、制定和調整專業建設方案。

5、負責各系(部)新申報專業的論證和報批。

6、負責每年各專業招生計畫的審定。

7、負責學院教學改革試點專業、示範專業及其它重點專業建設的巨集觀指導與管理。

8、負責審議全院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9、協助各專業選擇實踐教學場所,推薦兼職教師。

第十條各專業類的二級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

1、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及時做好本專業院內外行業專家、企業代表等組**員的篩選、聯絡及日常組織管理工作,建立校企合作的長效執行機制和管理機制,原則上各專業組院外組**員比例不低於30%。

2、負責新上專業的市場調研、論證和申報。

3、定期召開專業諮詢論證會,了解社會行業對專業設定、人才培養、教學內容、實驗實訓等方面的改革意見和建議。

4、負責各專業人才市場、學生就業情況等資訊的跟蹤調查與反饋。

5、根據企業需要參與廠方市場**分析、發展規劃、產品開發、人員培訓、技術攻關等方案的制訂和實施。

6、根據校企合作內容,圍繞如何根據企業(行業)需要辦學、與企業(行業)聯合辦學、以企業化理念辦學等建立系列規範,提高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

7、負責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教學大綱的制訂。

8、參與學院其他相關教學改革與建設。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十一條學院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會議由秘書長負責組織,主任委員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可適當擴大參加會議的人員範圍和增加會議的次數。

二級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可依照學院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制定相應工作制度,但其工作開展情況應受學院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學院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計畫在主任委員主持下,由全體委員討論制定,由各專業委員負責實施。

第十三條二級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建立與院外委員定期聯絡制度,並通過院外委員聯絡其所在的工作單位。

第五章院外委員待遇

第十四條受聘委員所在單位可優先參與本院組織的「產學研結合、校企合作」活動,合作開發應用技術專案,優先挑選畢業生。

第十五條可優先利用本院相關專業的教學資料和教學裝置,優先安排委員單位的員工輪訓及其客戶培訓。

第十六條根據工作實績每年給予受聘委員適當的工作津貼。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條例未盡事宜由學院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大會提出,討論通過後再行補充備案。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學院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會議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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