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2021-03-04 00:56:05 字數 3198 閱讀 5631

第一,應要求餐飲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註冊證。

因為所謂餐飲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餐飲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餐飲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標準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註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餐飲加盟該體系的餐飲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

所以餐飲加盟者在餐飲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餐飲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總部會向餐飲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餐飲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餐飲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餐飲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餐飲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餐飲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

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餐飲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準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餐飲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餐飲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餐飲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

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餐飲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餐飲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餐飲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餐飲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問題。

一般的餐飲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餐飲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餐飲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餐飲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採購。

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餐飲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採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餐飲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不得高於市場**,或是高出市場**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餐飲加盟總部為確保餐飲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餐飲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範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餐飲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

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餐飲加盟店並沒有**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餐飲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餐飲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乙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

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餐飲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餐飲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型財產,不因開放餐飲加盟而外流,要求餐飲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餐飲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範旨在保護總部的智財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

如果太長,恐會影響餐飲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餐飲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

所以餐飲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

一般的餐飲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

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餐飲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餐飲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

由於餐飲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餐飲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餐飲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專案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

一般的餐飲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餐飲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餐飲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餐飲加盟者。礙於合約,餐飲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

因此筆者建議餐飲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

當合約終止時,對餐飲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餐飲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餐飲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

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雇工拆卸招牌,餐飲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餐飲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餐飲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乙份。

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餐飲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乙份給餐飲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餐飲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乙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如今餐飲企業競爭已經不再直接以產品與產品間的競爭來表現,而是以品牌競爭的形式體現出來。換句話說,當消費者決定進餐時,他往往要先決定去那家酒店或餐廳吃,然後才決定吃什麼;即使他先做出了吃什麼的決定,也必須決定在什麼地方吃。因此,選擇一家擁有良好知名度和優秀企業品牌形象的餐飲連鎖特許商,是創業成功的必要條件。

具有良好知名度和優秀品牌形象的餐飲連鎖特許商應必須具備如下四個基本特徵:較突出的風味特色和較高的技術工藝含量;較大的輻射空間和較高的社會口碑;較長的傳播歷史和較多的文化內涵;較好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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