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管理制度

2021-03-04 00:38:51 字數 2634 閱讀 5441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試行)

一、目的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1、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勞保用品管理辦法。

2、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部門和全體正式員工。

三、職責

1、經營部

1)負責對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和管理。

2)採購勞防用品必須到有資質的生產單位或經營單位進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3)採購的特種勞防用品必須有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

2、倉庫

1)認真按勞防用品採購計畫,按照標準、規格、款式、質量要求對入庫勞保用品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不准入庫和發放。

2)對庫內勞防用品要認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項,保持良好通風,防止勞防用品損壞。

3)負責按照安全環保部批覆的領料單發放勞防用品。

4)做好發放管理記錄,並及時向安環部提交發放管理記錄及庫存等情況。

3、人力資源部

1) 按照勞保用品發放制度制定勞保發放表及發放人員及標準。

2)負責對員工工作服及工作鞋等特殊用品的登號。

4、安環部

1)負責勞保用品的採購計畫的申報。

2)負責勞保用品數量及品種審核。

3)建立每位員工勞防用品電子檔或紙檔個人檔案。按勞防用品發放標準進行統一發放。

4)發現勞防用品質量問題時,安環部鑑定後書面通知經營部退換。

5)根據國家、省及行業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修訂勞防用品的發放標準。

四、內容

1、發放範圍

1)工作服:公司全體正式員工使用。

2)勞保鞋:在生產過程中主要保護足部防止壓傷和燒灼的工人使用。

3)防護手套(包括電工絕緣手套、塑膠手套、帆布手套):按照需要發給操作工使用。其中:

電工絕緣手套發給從事帶電作業的工人使用;塑膠手套發給接觸腐蝕性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工人使用;帆布手套發給有燒傷危險的工人使用。

4)安全帽:車間全體員工及部分辦公室員工使用(管理人員、財務部、發貨員、過磅員)。

5)防護面具和防護眼鏡:發給面部或眼部易被燒傷或被灰塵、金屬屑和腐蝕性、毒害性液體容易傷害眼睛的人員使用。

6)安全帶:發給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使用。

2、勞防用品發放的原則

1)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各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2)職工不得將發放的勞防用品轉讓、**,不准隨意改制式樣。

3、勞防用品發放使用標準

1)生產部根據不同工種及不同的勞動條件按照安全生產的需要,提出崗位勞防用品需求,由綜合管理部按照相關標準制訂「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按配備標準進行發放,並儲存有員工簽字的發放記錄;同時應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的臺帳,並及時更新和日常維護;

2)新工種、新專案需新增的勞防用品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發放使用標準;

3)安環部負責對員工進行防護用品正確使用方法的培訓,並儲存培訓記錄。需培訓的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用品。

4、勞防用品的使用規定

1)勞防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格,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揮勞防用品的作用,員工對領用的防護用品要本著節約的原則,不多領、冒領、不送人、不變賣,防止浪費;

2)為預防工傷事故及職業病,工作時間應正確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護用品,因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免受事故傷害的最後一道防線,故作為安全操作規程中首要規定,經安全檢查在工作時間內未使用相應規定的防護用品,按違章作業進行相應處罰;

3)基層幹部按管轄的主要崗位標準發給勞防用品,使用期限按規定標準執行,發放給員工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由員工個人負責妥善保管和使用;

4)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5)培訓人員、實習人員、參觀人員在生產現場所需用的防護用品,由負責接待部門提供公用的防護用品。公用防護用品由綜合管理部管理;

6)進入生產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防用品,特別是安全帽;

7)員工改變工種應經人力資源部門及安環部同意相應增減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自行變動;

8)凡員工脫離本崗位工作、學習、請假及發生工傷事故造成歇工3個月及以上者,其勞動防用品的使用期限應按實際歇工天數相應延長;

9)員工在內部崗位調動時,個人防護用品按標準調整。員工調離本廠,應按規定交回主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5、防護用品的報廢:

安環部及員工應經常檢查防護用品的有效性,不合格的、失效的防護用品一律不准使用,本著節約成本原則,需報廢的勞防用品必須由安環部檢查並強制收回後(交經營部),方可更換新的防護用品,對於遺失和人為故意損壞的防護用品,由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並對責任部門和班組實施處罰。

五、考核及其他

1、對於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員工,由公司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2、所有勞保防護用品均為免費發放,在規定使用期內離職、轉職等,應在離開原職位前交還所有勞保用品,出現廢、損壞嚴重等情況者,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賠償(例如工作服、工作鞋在員工任職七個工作日後發放,其界限為6個月,即如在六個月內出現離職等狀況,應照原價賠償。);

3、勞保防護用品在規定使用期內,凡出現丟失、損壞等意外情況,到安環部報備,並視情節輕重接受處罰,同時按進價賠償;易耗勞保防護品,不允許隨處亂扔亂放,違反者按照《現場作業人員管理獎懲條例細則》進行處罰。

4、凡違反本制度的部門和員工,由公司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本制度自2023年12月1日起執行,本制度修改權和解釋權歸經營部、安環部所有。

附件:《員工勞保用品發放標準辦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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