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承包制度

2021-03-04 00:25:03 字數 2533 閱讀 6279

知識點一建設工程總承包的規定

建設工程承包制度包括總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總承包通常分為工程總承包和施工總承包兩大類。

工程總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1、實際採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2、設計--施工總承包(d-b)3、設計—採購總承包(e-p)4、採購—施工總承包(p-c)

(二)總承包企業的資質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規定,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其他,可以從事資質證書許可範圍內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也規定,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許可範圍相應等級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

(三)工程總承包單位與工程專案管理

工程專案管理是指從事工程專案管理的企業工程建設單位委託,按照合同約定,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專案的租住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工程專案管理企業不直接從事該工程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等,

但可以按合同約定,協助業主與工程專案的總承包企業或勘察、設計、供貨、施工等企業簽訂合同,並受業主委託監督合同的履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接受建設單位委託,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專案管理業務,但不應在同乙個工程專案上同時承擔工程總承包和工程專案管理業務,也不應與承擔工程總承包或者工程專案管理業務的另一方企業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四)總承包單位的責任

《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知識點二建設工程共同承包的規定

(一)共同承包的適用範圍

《建築法》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

(二)共同承包的資質要求

《建築法》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三)共同承包的責任

《招標投標法》規定,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專案向招標人承包連帶責任。《建築法》也規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知識點三建設工程分包的規定

(一)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勞務分包分給其他工程承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二)分包工程的範圍

《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專案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專案,也不得將中標專案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分包工程發包熱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約擔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擔保後,要求分包工程發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提供。

(三)分包單位的條件與認可

《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發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證。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總承包單位如果要將所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給他人,應當告知建設單位並取得認可。這種認可應通知兩種方式:

(1)在總承包合同中規定分包的內容;(2)在總承包合同中沒有規定分包內容的,應當事先徵得建設單位的同意。但是,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可不經建設單位認可。

(四)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

《建築法》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五)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界定

違法分包,是指以下行為: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有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六)分包單位的責任

《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知識點四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發包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築法》規定,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成本單位,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二)承包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築法》規定,超於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止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三)其他還有的法律責任

《建築法》規定,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行賄,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處依照以上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承包制度

1z303020 建設工程承包制度 本節包括4項內容 1z303021 建設工程總承包的規定 1z303022 建設工程共同承包的規定 1z303023 建設工程分包的規定 1z303024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承包制度包括總承包 共同承包 分包等制度。建築法 規定,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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