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日付款與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區別

2021-03-04 00:03:15 字數 1297 閱讀 6292

所謂「定日付款」就是到期日為確定的乙個具體日期,「出票後定期付款」就是根據出票日期確定到期日。「定日付款」匯票在出票時即在匯票上明確記載有具體的到期日,所以不需要進一步的推算即可確定到期日,而「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上一般是做如下記載:出票後x個月付款,所以需要根據該匯票的出票日來確定到期日。

因為出票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所以匯票上肯定有出票日期。

舉例  一張匯票的出票日期為2023年4月1日,出票後三個月付款,那麼匯票的到期日即為2023年7月1日。

確定匯票的到期日的目的在於確定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為匯票到期日起十日,如果未在十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並不喪失對出票人和付款人的票據權利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是法定必須承兌的匯票,為了防止持票人從出票人或背書人處取得票據後長時間不去提示承兌,就需要對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的提示承兌的期限予以限定。這個期限各個國家的規定不盡相同。票據法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乙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因為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在付款人明確表示承兌後,並在票據上記明付款日期,才能確定該匯票的到期日。如果持票人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持票人就無法實現自己的付款請求權。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付款日期的確定,取決於持票人作出提示承兌行為和付款人作出承兌行為。

又稱「即期票據」。以票據提示日為付款日。

凡票據上有「見票即付」、「憑票即付」或「提示即付」的記載時,均為見票即付的票據。在英美票據法中見票即付票據又稱「即期票據」。如票據無上述記載,但亦未載明付款日期,則視同見票即付。

匯票和本票可為見票即付或遠期付款的記載,但支票只限於見票即付。匯票在逾期後承兌或背書,就承兌該匯票的承兌人或背書該匯票的背書人而言,亦應視作見票即付的匯票。見票即付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公約》規定為發票日後一年內,但發票人可在匯票上縮短或延長此期限,背書人亦可縮短此期限,但不能延長。

英美票據法無一定期限的規定,僅規定應在發票日後合理時間內提示付款。所謂合理時間,應取決於匯票的性質、同類匯票的行業習慣以及具體事實。有的國家和地區(如中國台灣),對即期匯票的提示付款規定以6個月為法定期限,如當事人間有特約時,得再延長,但至多延長6個月,逾此期限,即失去提示效力,背書人或發票人可不再負對匯票清償之責。

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內瓦統一支票法》規定為:發票地和付款地在同一國者,在8天內。發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國但在同一洲者,在20天內。

發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洲者,在70天內。英美票據法對支票提示期限的規定,與匯票同。《日內瓦統一支票法》和英美票據法均不禁止支票的日期可以提前或延後。

但《日內瓦統一支票公約》規定,延後日期的支票得在提示日付款,英美法系票據法則規定,應在票載的發票日方能提示。

提示承兌與提示付款

承兌實際上是承諾付款,只有承兌人承諾付款後才涉及到提示付款的問題,所以,提示承兌肯定是在提示付款之前。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拿著票去找付款人,問他票據到期後會不會給自己付款 如果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就是接受了承兌,那麼持票人就等著到期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就可以了 如果付款人拒絕承諾到期付款,就是拒絕承兌...

採購與付款風險管理

目錄一 採購與付款風險管理基本內容 2二 初始獲取資料 2 1.物資採購目標和計畫 2 2.組織資料 2 3.相關制度規定 2 4.法律性檔案 3 5.前期物資採購審計工作底稿 36.財務會計資料 3 7.外部資訊資料 3 三 具體過程資料 3 1.物資採購計畫 3 2.採購申 格 4 3.採購合同...

採購與付款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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