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電氣裝置管理制度

2021-03-03 23:47:54 字數 4678 閱讀 3920

3、監督檢查分管單位的維護保養、定期測試、檢查檢修等制度落實執**況,及時向機電部長匯報。

4、防爆檢查組對新到貨的防爆裝置按照電氣裝置防爆效能檢查標準及相關規定要求進行驗收,把好驗收關。

5、對入井前的防爆電氣裝置、小型電器進行防爆檢查。對證件齊全、防爆效能符合標準要求的電氣裝置、小型電器由專職防爆檢查員簽發「防爆入井合格證」。

6、防爆組要做好井下防爆裝置全面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做到每日一次,並負責檢查相關記錄的填寫,對區隊的檢查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隱患的單位下發通知單限期整改,以及負責每月一次完好檢查和平時抽查相結合,做好月報表,在機電部備案檢查情況。機電部包隊人員對所包區隊的防爆裝置每月進行兩次防爆檢查(若所包區隊的防爆裝置數量較多且地點分散,可由部室其它人員代替檢查),將檢查結果填寫在防爆檢查記錄本上。

7、對井下供電系統、防爆電氣裝置(包括小型電器) 、電氣保護、電纜及各種電氣安全措施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區隊兼職防爆檢查員崗位責任制

1、負責檢查本區隊的供電系統、防爆電氣裝置(包括小型防爆電器)、三大保護、局扇風電閉鎖、電纜線路(包括通訊、訊號、照明及控制線路)、安全保護設施等,認真填寫記錄。

2、負責本區隊防爆裝置的入井把關,所有入井的防爆電氣裝置必須有機電部裝置組檢查員簽發的合格證及入井證,入井的電纜必須符合有關技術效能,否則不得入井使用。

3、檢查執行中的防爆裝置,發現有失爆或保護失靈等重大問題時應立即停止執行,進行處理,達到防爆標準和符合安全效能後方可恢復執行.對本區隊的電氣安全隱患, 要及時通知有關人員限期解決,並負責整改工作。

4、對本區隊的防爆裝置要每天檢查一次,掌握本區隊防爆裝置(包括電纜接頭)的執行狀態,並認真做好記錄。

5、對區隊的防爆裝置,每半月更新一次供電系統圖和裝置平面布置圖,並上報機電部。

6、自覺遵守有關電氣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積極配合防爆裝置檢查組在本區隊的全面檢查工作,對隱患監督整改。

第五條防爆檢查組的職、責、權範圍

1、防爆裝置檢查組對井下供電系統、防爆裝置(含小型電器)、三大保護、區域性風電閉鎖、電纜等安全保護設施實行監督檢查,對事故隱患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停止使用。

2、負責對新到貨及檢修的防爆裝置及小型電器的抽查,對不合格的產品有權追查責任並提出意見,有權制止入井使用。

3、有權參加採掘區隊裝置的安裝質量驗收工作,有權制止不合格的裝置投入使用。

4、有權對違反防爆裝置管理制度而造成失爆或無保護執行的責任者給予經濟制裁或提出處分意見。

5、有權檢查**部門購置的防爆裝置效能,其效能必須符合防爆規程的要求。

6、有權對電纜選用、懸掛、防腐、接頭及三大保護等電氣安全措施實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制度和不及時處理隱患者,有權追究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7、防爆檢查員失職、不負責任、不能圓滿完成本崗位工作時,機電部長應追究其責任。

8、 對不符合防爆標準要求和沒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產品合格證」的電氣裝置、小型電器,不得簽發「防爆入井合格證」,嚴禁入井使用。

第六條防爆電氣裝置管理制度

1、電氣裝置的防爆管理由機電部、責任單位雙重負責,機電部對防爆裝置購置、驗收、入井檢查、日常檢查負責,責任區隊對防爆裝置的領用、安裝、使用、維護、日常管理負責。

2、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本單位防爆電氣裝置使用管理制度,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確保裝置安全運轉。電氣裝置的管理必須實行包機制,做到責任明確,落實到人。沒有實行裝置包機制的對單位機電負責人處罰100元。

3、機電部管理人員、區隊機電隊長、機電班長、包機人必須持有「煤礦井下電氣作業」特種作業證,並配齊區隊專職或兼職防爆檢查員。

4、井下各用電單位,現場要建立電氣裝置防爆專項檢查記錄本,對電氣裝置配電點防爆檢查、檢修,認真填寫記錄。

5、裝置安裝、負荷調整、檢修、搬遷作業後,由專職防爆檢查員對所有相關裝置設施進行防爆效能效果檢查,並填寫防爆專項檢查記錄,防爆效能效果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不按規定檢查投入使用,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6、井下機電工作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煤礦井下電氣作業」特種作業證,對被查出無證的施工人員處罰200元,對其機電負責人處罰100元。

7、區隊設立防爆日常檢查雙重確認制度,每一台電氣裝置除包機人正常按週期對裝置進行檢查外,還必須另設一名防爆檢查聯保人對包機人的防爆檢查進行監督並對包機人的檢查結果進行複查。區隊內部要設立考核機制,對包機人的失責進行處罰,對防爆檢查聯保人的有效監督進行獎勵。

8、井下所有防爆電氣裝置由所屬單位每班進行一次外觀防爆檢查,每天由專職電工進行一次完好檢查,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處理,每月進行一次開蓋防爆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填寫在防爆檢查月檢記錄(置於接線腔內)上。不按規定檢查未造成嚴重後果者,對裝置包機人處罰200元,單位機電負責人處罰100元;造成嚴重後果者,處罰包機人500元,機電負責人200元。

9、機電部每月組織一次全方位的防爆專項檢查,覆蓋採掘頭面和生產系統,不留任何死角。各單位的兼職防爆檢查員應協助機電部進行檢查。

10、井下電氣裝置一律按照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待交接的電氣裝置及電纜線路等,在未辦理交接簽字手續前,仍由原單位負責管理。該單位不按規定進行巡查、維護,處罰包機負責人200元,機電負責人100元。

11、井下所有電氣裝置,應有標誌牌、完好裝置管理牌、防爆合格證、防爆裝置入井正,並應填寫清晰、正確。要設立電氣裝置防爆專項檢查記錄本,對電氣裝置配電點防爆檢查,認真填寫記錄。對記錄本不齊全的應通知該單位立即完善,否則對其機電負責人處罰100元。

12、各單位修理的防爆裝置必須經本單位兼職防爆檢查員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對修理後出現失爆的。處罰修理人500元,機電負責人100元。

13、堅持裝置定期試驗制度,嚴禁甩掉各種保護裝置,私自甩保護使用裝置按失爆進行處罰,每天要做一次試驗檢查,確保裝置完好並認真做好記錄,存檔備查;接地系統測試制度,每季度進行一次測量,確保接地系統完好,並認真作好記錄,存檔備查;定期調整整定值,並儲存原始記錄。各種記錄本各單位自行儲存,如記錄本未儲存或遺失對機電隊長每種處罰100元。

14、防爆檢查區隊自檢和機電部及其他職能部室監督相結合,實行區隊防爆檢查零匯報制度,各區隊對所屬裝置嚴格按檢查週期進行防爆檢查。

第七條防爆電氣裝置到貨驗收制度

1、 嚴格執行永貴能源物資管理制度和礦有關物資採購的各項規定。

2、 裝置到礦後,由裝置管理員開箱檢查、清點。開箱後取出裝箱單,核對隨機帶的各種檔案、說明、圖紙、工具等是否齊全、相符。

3、 **部購置的防爆電氣裝置,購進後應及時通知機電部防爆檢查員進行驗收,根據《防爆電氣裝置檢查明細表》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證件是否齊全,包括(產品許可證、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安全標誌),杜絕五證不全裝置入庫,對防爆效能進行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後,再由防爆檢查員在裝置明顯位置懸掛防爆檢查合格證,裝置管理員辦理入庫驗收手續。否則,一律不准入礦使用(包括地面皮帶運輸系統,瓦斯抽放系統)。對裝置防爆效能不達標、五證不全者,處罰參與驗收人員每人500元。

4、 裝置入機電裝置庫,裝置管理員負責庫房登記、建卡,並收集合格證、說明書等隨機資料報機電部存入檔案,並把裝置庫存情況在每月底報機電部乙份,以便機電部對全礦機電裝置的協調管理和調動。不該規定將隨機資料存檔,對裝置管理員處罰200元。

5、 裝置驗收員認真檢查裝置外觀防爆效能:有無磕碰損傷、缺少部件、明顯變形、受潮、鏽蝕等問題,裝置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反映,並向裝置**單位反饋,通知裝置**單位派人進行處理。反映驗收中所發現的問題未及時反映處理者,處罰參與驗收人員每人200元。

6、修復後的電氣裝置(包括礦內部單位修復和外委修復),由維修單位自檢合格後,再通知機電科部防爆檢查員檢查驗收,檢查裝置防爆效能、各種保護試驗,確認合格後,由防爆檢查員在裝置上懸掛防爆檢查合格證,並辦理入庫驗收手續。不完好的裝置進入庫房,對防爆檢查員、裝置管理員各處罰100元。

7、 進入庫房的裝置,按分割槽擺放整齊,禁止野蠻裝卸,運輸途中的碰撞、擠壓等;不能進入庫房的大型裝置,驗收後應擺放整齊,上有蓋、下有墊,不准露天存放。由於倉庫管理不當造成裝置損壞的視經濟損失情況進行處罰。

8、工具、附件及備件必須妥善儲存。嚴禁擅自開箱,亂拿零件、工具等。工具、附件及備件丟失者,按原價處罰。

9、不經機電部驗收合格並懸掛「入井合格證」的防爆電氣裝置不得發放,機電部驗收過的防爆電氣裝置要和**部庫管員在驗收手續上註明。

第八條防爆裝置入井、安裝、驗收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防爆裝置入井制度,所有入井的電氣裝置、接線盒、五小電器、通訊、安全監測、各種電纜等一律按防爆要求進行管理。防爆電氣裝置在使用前必須經過防爆檢查員檢查,檢查要求依據《防爆電氣裝置檢查標準》,防爆檢查員檢查後需填寫檢查記錄表,簽發《防爆電氣裝置入井許可證》,方可下井使用。如遇緊急特殊情況時,需經主管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簽字後使用裝置,並補辦相關手續。

無原因未及時補辦手續者,對領料員處罰100元。

2、防爆裝置(小型電器),無煤安標誌不准入井。

3、防爆裝置入井前,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進行試驗,試驗合格後方允許入井。

4、對沒有《防爆電氣裝置入井許可證》的防爆電氣裝置一律不准發放入井,區隊發現無《防爆電氣裝置入井許可證》的裝置有權拒絕入井使用並及時向相關機電部門領導反映。對於無入井合格證而入井的防爆電氣裝置對區隊領用人員每台罰款100元,如因裝置管理員失職造成無入井合格證的,每台對裝置管理員罰款100元。機電部裝置管理員發放的防爆型電氣裝置,經防爆檢查員檢查合格併發放入井合格證後,應在裝置發放單上註明並由領用單位簽字認可。

5、機運隊副井口把鉤工對入井的防爆電氣裝置應嚴格監督核實《防爆電氣裝置入井許可證》,並檢查有無防爆裝置入井合格證和「ma」證,兩證不全的防爆電氣裝置一律拒絕下井並及時通知機電部和使用單位。《防爆電氣裝置入井許可證》並存放備案,以備上級領導檢查。因機運隊把鉤工把關不嚴,致使缺少「入井合格證」或「ma」標誌入井的對機運隊把鉤工、裝置管理員、領料員每台各罰款100元。

並追究區隊領料員及機電部裝置管理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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