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立案審查中的兩種特殊問題

2021-03-03 23:27:50 字數 3938 閱讀 9355

及處理意見

離婚案件是基層法院比較常見的的案件,但看似簡單的離婚案件,在立案審查階段卻有很多細節問題需要注意。本文擬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款(七)項中所涉的兩種特殊問題談一些粗淺的看法並提出些不太成熟的處理意見,以期拋磚引玉,求得認識上的統一,更好的維護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1、本文所涉法條的立法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款(七)項則規定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訟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44條2款又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綜合以上幾個條文來說,就是我國在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幾種婚姻案件中不予立案的情形。其立法目的是為了對女性這一相對的弱勢群體在懷孕、分娩後及中止妊娠等特殊的生理期對男方的離婚起訴權作出的一定限制,是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同時希望通過合理的訴訟手段防止當事人的維訴、濫訴,維護家庭這一社會組成中基礎單元的穩定狀態,也是一種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律踐行。

2、立案實踐中遇到的實際情況

離婚案件在立案實踐中,一般會要求當事人提供符合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如1、結婚證原件或者民政部門出具的結婚登記證明、影印件乙份;2、雙方的戶口本原件或者戶籍資訊、戶口本影印件乙份;3、原告的身份證原件、影印件乙份;4、雙方有子女的還需要提供孩子的出生證明原件、影印件乙份,沒有出生證明的,孩子的戶口本影印件乙份;5、如果財產分割有爭議的,還需要提供夫妻共同財產的相應證據;6、離婚民事起訴狀兩份。這樣的要求其實就是對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所規定的事宜做了個離婚案件的要求。在立案實踐中,受理案件的法官,一般都會對離婚訴訟當事人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看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訴狀的書寫是否規範,同時通過詢問當事人的相關情況如被告的住所、生育、有否有過訴訟等從而確定是否予以立案。

一般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起訴要求,與當事人的談話沒有其他紕漏,法院一般都會予以立案。但立案實踐中,有的訴訟當事人為了達到其訴訟目的不排除其有意隱瞞相關事實的情形。如在離婚訴狀中,只涉及雙方感情事宜,而對女方是否在懷孕、分娩或終止妊娠期間,雙方以前有過離婚訴訟等事項或是避而不談或是輕描淡寫,而法官的立案詢問,當事人也著意迴避事實。

立案庭工作受其業務職能所限,也不可能對每乙個離婚案件進行詳盡的審查,並將每一談話記入筆錄,而這也必然導致可能出現審查上的疏忽,出現不符合立案情形的案件被予立案。如,本院曾數次出現過當事人在起訴中隱瞞了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判決不予離婚的情形,並在前一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再次起訴,並被予立案,後經審理查實駁回訴訟。結果是浪費了寶貴的訴訟資源,對涉案訴訟糾紛的解決會埋下嚴重隱患,同時也對立案庭的工作造成的一定的負面影響,影響法院公正審判,司法為民的形象。

三、處理意見

立案庭工作繁重而複雜,每天都要面對形形色色的當事人,接觸各種各樣的訴訟材料,再加上工作人員的流動、個人業務素質的不同等因素的影響,要想完全解決本文所涉的特殊情形似乎成為了一種不可能。筆者曾和其他法院及資深法官**過解決之道。主要有三種情形:

其一,有的法院,院內已經建立起了完善的網路管理系統,立案與審理有完善的資料庫系統管理,所以在立案時只要輸入當事人的姓名就能查詢到所需相關資訊。其二,有的法院業務庭室在辦理離婚案件時對判決不予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當事人的結婚證原件或婚姻證明等隨檔入卷,這樣當當事人再次提出離婚訴訟時必會先到以前訴訟的業務庭室開具相關證明或拿到結婚證原件或婚姻證明。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

因為,首先對於判決不予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當事人的結婚證原件應當退還當事人;其次,因為沒有離婚,所以當事人要再次開具結婚證明是很容易的,其若有心,根本就不用再次去找以前的業務庭室的法官開具相關證明,只需要到民政部門要求開具即可。其三,在立案的時候對當事人做乙個詳盡的談話筆錄,詢問當事人的相關情況,交代當事人有關權利,如果當事人有所隱瞞,即使立案了,也可憑藉談話筆錄對所涉訴訟合理裁定。這種方法確實能根本上的解決所涉問題,到達使防止當事人隱瞞事實過濾不符合立案情形的案件,即使當事人隱瞞情況案件立案了,在審理的時候也能憑藉立案時的談話筆錄,合理裁定的效果。

但如果每乙個案件都作出詳盡筆錄的話,加大了立案庭工作人員的工作強度,降低了工作效率。這種解決方法也有一定的困難。

筆者綜合以上幾種解決之道的不足之處,設計出了一種問卷式**,由當事人填寫確認,以期能從根本上解決本文所涉問題。

**分為四部分:

1)**標題。筆者把所設計的**取名為《離婚案件當事人基本資訊簡表》,取名為資訊簡表是因為我的這張**所涉資訊內容有其針對性,只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生育訴訟情況進行問卷式登記,且受立案庭工作職能所限,也只需對這兩項特殊情形問卷登記,其他事項無需過多要求;

2)**主體。首先,訴訟當事人需對原被告的基本情況予以登記,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籍貫、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絡**等都要作詳細登記,這樣能最大程度的保證立案資訊的準確,為案件分配到業務庭室順利進入訴訟程式提供保障;其次,就是對生育情況和訴訟情況的乙個問卷式登記,這也是該**的核心所在。筆者將生育情況和訴訟情況按照法條要求做了分類,生育情況分為1、未生育;2、已懷孕;3、已懷孕,但終止了妊娠;4、已生育小孩。

這樣通過當事人對**的填寫從而分辨出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婚姻法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情形。訴訟情形則分為1、沒有起訴過;2、起訴過,但被判決不予離婚或調解和好或撤回訴訟或按撤訴處理。這樣就能通過訴訟當事人對**的填寫了解所涉案件有否訴訟及以前的訴訟情形。

當然,婚姻法和民訴法對離婚訴訟所涉的生育和訴訟情形都設有除外條款,同樣筆者在**設計的時候也在生育和訴訟情形中另外設計了除外情形,即當事人認為有新理由、新情況的可以另外填寫,這樣方便在立案審查的時候審定是否應予立案。

3)訴訟當事人對**登記情況的確認。筆錄也好,**也罷,都只是通過一種形式產生讓當事人尊重事實的客觀要求,所以無法避免當事人為了達到其訴訟目的而有意隱瞞真實情況的情形。因此,我們還需要通過一種客觀真實的強化和法律責任的承擔讓當事人強化尊重客觀真實的意識。

這就是訴訟當事人對所填寫**登記情況的確認。**內容真實情況的確認,一方面能讓訴訟當事人產生尊重客觀事實的意識,從而打消一部分當事人企圖蒙混過關的念想;另一方面,即使一部分當事人隱瞞了真實情形,案件被予立案,業務庭室在審理的時候查明真實情形不符合立案條件,也可以通過訴訟當事人在立案時**的填寫和確認而及時依法裁定,避免因立案不當造成當事人無理取鬧,增添訴累,影響法院依法審判,公正審理的司法形象。

4)所涉法律條款的附錄。一般來說訴訟當事人受其法律知識和訴訟技能的欠缺,無法合理運用訴訟方式,對涉訴法律更是欠缺了解。這一方面會造成訴訟當事人因為不懂法而維訴、濫訴,另一方面也會客觀上的加重立案庭工作人員答疑釋義、普法宣傳的工作要求,造成降低工作效率,加重工作強度的後果。

在**設計中加入所涉法律條款的附錄就能很好的解決這一問題。通過的相關法條的附錄,能達到向涉訴當事人釋明相關法律要求,進而降低立案庭工作人員工作強度的效果。一舉兩得,值得一附。

當然,受知識層次和能力水平的欠缺,筆者設計的**也許還有這樣或那樣的欠缺,希望大家多多批評指正,以期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維**院公正審判的司法形象,踐行司法為民這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核心價值所在。

汨羅市人民法院巢燁

附:離婚案件當事人基本資訊簡表

本人對以上資訊的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錯誤,願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當事人簽名

年月日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款(七)項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訟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44條2款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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