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實務指南加班審批制度需公示

2021-03-03 23:20:16 字數 959 閱讀 7954

加班審批制度未經公示,用人單位否認加班被駁

作者:麻增偉律師聯絡**:138********

案例:2023年1月18日,吳某應聘到被告北京某實業公司工作,擔任某百貨處處長職務,約定5000元/月,2023年8月,吳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北京某實業公司支付2023年5月8日至6月11日的加班工資3017元,被北京某實業公司拒絕,後吳某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庭審中,吳某提供了北京某實業公司的考勤表,證明吳某2023年5月8日至6月11日,共加班70個小時,北京某實業公司對考勤表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未提供吳某未加班的證據,另,北京某實業公司被告表示加班需經申報審批,並提供了加班申報審批制度予以證明。

本案經過仲裁委和法院審理,最終判決北京某實業公司向吳某支付加班費3017元。

律師評析:

本案之所以判決北京某實業公司支付加班費,主要在於以下兩點:

1、北京某實業公司未能舉證推翻勞動者證明的加班事實。

儘管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加班事實應由勞動者提供證據證明,但在勞動者提供了一定證據初步證實加班事實以後,舉證義務就轉移到用人單位一方,用人單位應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存在加班的事實,否則,將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北京某實業公司相比較吳某而言,更容易提供考勤記錄或打卡記錄,但在吳某提供了考勤記錄後,該公司未能提供相反的考勤記錄,予以推翻吳某的主張,只是簡單的予以否認,故該公司應承擔不利的後果。

2、北京某實業公司未能提供將加班審批制度向勞動者公示的證據。

對於明確實施加班審批制度的用人單位,司法機關一般不會直接將考勤記錄上記載的延長時間視為加班時間,而是需要勞動者提供加班審批表或審批手續來認定。但本案中,儘管北京某實業公司辯稱其實行的是加班審批制度,但未能提供將加班審批制度向吳某公示的證據,故該加班審批制度對吳某不產生法律效力。所以判決其向吳某支付加班工資。

律師提示:

用人單位的加班審批等規章制度,一定要向勞動者進行公示,對於日常的考勤記錄,最好定期由勞動者簽字確認,以增加考勤記錄的證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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