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責任考評制度

2021-03-03 23:11:21 字數 1310 閱讀 4228

第一條為促進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切實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證國家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根據《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制定制度法。

第二條本局行政執法責任評議考核內容:

(一)部門負責人是否重視行政執法工作,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是否有具體實施意見、配套制度和措施;

(二)是否全面承擔執法責任,並將執法責任明確到具體執法崗位、人員;

(三)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掌握、熟知本部門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持證上崗;

(四)執法活動是否規範,執法依據、執法職責、執法範圍、執法許可權、執法程式是否明確並按規定公示,有無越權或濫用職權現象。執法文書製作是否規範;

(五)部門及執法人員是否嚴格履行法定執法責任,有無違法違規情況;

(六)有無涉及執法過錯或行政違法而引發行政復議、應訴、國家賠償案件需要追究執法責任的情況;

(七)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與其它部門配合協作和接受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情況,有無推諉、扯皮現象。

第三條考核評議採取百分制進行。具體計分方法如下:

第三條之(一)、(二)、(三)、(四)、(五)各項均以16分計算,(六)、(七)項分別以10分計算,其中:

(一)領導重視5分,有具體實施意見5分,有配套制度和措施6分;

(二)全面履行執法責任8分,執法責任明確到具體執法崗位、人員各4分;

(三)執法人員熟悉所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8分,培訓、持證上崗情況8分;

(四)執法活動規範4分,按規定公示4分,執法文書規範和及時歸檔各2分,無越權或濫用職權4分;

(五)嚴格履行法定執法責任10分,無違法違規情況6分;

(六)無執法過錯或行政執法違法需要追究執法責任的lq分;

(七)部門之間配合協作好,無推諉、扯皮的現象6分,自覺接受行政執法監督檢查4分;

未達要求的在基本分內酌情扣分。

第四條考核結果在90分以上者為優秀,60-90分者為合格,不滿60分者為不合格。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合格:

(一)執法違法、瀆職或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和社會影響的;

(二)單位錯案率高於5%,個人年度辦理兩起以上錯案的;

(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被維持率低於75%的。

第六條考核採取自查自評抽查考評相結合。自查自評應當實事求是;抽查考評可採取聽取工作匯報、各部門交叉檢查、調閱行政執法案卷、核對有關檔案材料、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測試、向行政相對人開展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抽查考評結果作為計分的依據之一。

第七條評議考核工作在局黨委領導下,由局行政執法領導小組負責。

第八條考核每年進行一次,考核時間由局行政執法領導小組確定,考核結果經局長審定後公布。

第九條考核結果作為年終評優的依據。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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