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鎮行政執法責任考核制度

2021-06-22 18:54:11 字數 1447 閱讀 7871

第一條為加強本鎮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督促各職能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正確行使執法職權,努力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全面履行法定義務,根據《板橋鎮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本鎮行政執法機構和持有行政執法證的人員。

第三條行政執法責任考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簡化程式,注重實效。

第四條行政執法責任考核每年進行一次,由辦公室具體組織落實。

第五條行政執法責任考核應堅持與目標管理考核、崗位責任制考核、公務員考核相結合,避免重複考核。

第六條行政執法責任的考評按照如下要求進行:

(一)行政執法部門填寫《板橋鎮行政執法責任年度考評表》,執法崗位人員填寫《板橋鎮行政執法責任崗位年度考評表》,分別進行自評。

(二)分管鎮長對所分管的執法機構或者單位和責任人的自評提出綜合評定後,交行政執法責任考評小組;行政執法機構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對所屬執法崗位人員的自評提出綜合評定後,交行政執法責任考評小組。

(三)行政執法責任考評小組對行政執法機構或者單位以及執法崗位人員的綜合評定進行評議,擬定初步評定等級,並告知被考評者。被考評者對初步評定等級有異議的,可以向行政執法責任考評小組提出書面意見;無異議的應簽名確認。

(四)鎮長根據行政執法責任考評小組提交的對行政執法機構或者單位以及執法崗位人員的初步評定等級,以及被考評者的確認或者提出的書面意見,簽署年度考核結論。

第七條綜合評定、初步考評和考核結論的等級均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結論由行政執法考評小組彙總交辦公室備案同時予以公布,並作為被考核機構、單位和個人的年度公務員考核以及其他評優的先決條件。

第八條考評內容包括:履行行政職權、行政執法效能、參加法制培訓和行政執法形象四類。

第九條四類考核內容的標準按下列劃分:

(一)四類考核內容綜合評定全部為優秀的,應當定為年度考評優秀等級;

(二)四類考核中,三分之一以上不合格的,應當定為不合格等級。

(三)除本條(一)、(二)項和本制度有關條例的規定外,可以定為合格等級。

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評為不合格:

(一)被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

(二)超越行政職權,進行審批、許可等行政行為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被執法監督調查後受到通報批評或者其他行政處分的;

(四)違反行政執法制度,無正當理由未及時糾正的;

(五)被投訴或查實在履行職務行為時,有「索、拿、卡、要」以及挾私報復等違紀行為的;

(六)有濫用職權等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對年度考評結論為優秀的機關單位、個人分別予以通報表揚和單項獎勵。

考評結論為不合格的機構或者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個人考評結論為不合格,離崗培訓學習乙個月;學習考核不合格,以及返崗後如發生本制度所列情況的,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在考核中,發現執法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責任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板橋鎮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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