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專業名稱
課程名稱法律基礎知識
授課教師
授課班級
第一章憲法
教學目標:
1、通過教學學生應了解的知識:我國的國家性質;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人權的含義
我國的國家機構體系及其相互關係;
2.通過學習學生應識記的知識:我國憲法關於治國方略的規定;我國的立法機關;我國的司法機關
3.通過學習學生應理解的知識:
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國家保障我國公民的基本人權;
4.通過學習學生應能夠初步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一致性的特點,判斷某一特定情況下公名民的行為是正確行使了權利,還是濫用了權利。
教學重點:
1、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
2、憲法在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方面的作用。
3、憲法在規範國家權利執行方面的作用。
教學難點:
1、正確區分公民與人民兩個概念。
2、平等與「合理的差別」。
3、公民權與人權。
教學方法:
根據不同班級學生現有文化基礎選擇:講授、讀書指導等方法
授課時數:四課時
板書設計
第1課時
分類匯入:
本書《法律基礎》共分六章(六**律部門)依次為: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經濟法(含勞動法)、訴訟法。下面我們先看第一章憲法。
新授:為什麼要先學習憲法呢?
因為:憲法是我國的總章程,是根本**。憲法規定我國的基本制度、基本國策和其他一些重大的或根本性問題,它規定基本人權、規定國家權力執行,在我國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居於最高地位,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社會團體和全民活動的最高準則。
尤其在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依法治國的核心就是依憲治國。這就更加突顯了憲法在國家生活中至高無上的地位。所以,我們先學習憲法的內容。
第一節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
如何理解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
一、憲法的一般知識
近代意義上的憲法強調必須限制國家權力,保證公民權利。
1、憲法的含義:是國家的根本法,它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人們行為的基本法律準則。它是乙個國家統一的法律體系的核心,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規的依據,是依法治國的前提和基礎。
憲法在階級本質上與普通法律一致,即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但作為國家根本**的憲法,有它自己的特徵。
2、憲法的最高法地位的具體表現(或憲法的特徵)
(1)憲法規定的內容在乙個國家的社會生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① 乙個國家的憲法,它規定了該國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
例如: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了我國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基本國策,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了國家機構的設定等,這些都是國家的最根本的問題。
②而其他法律、法規只規定國家生活中某一領域的問題。
如:刑法只是規定什麼是犯罪,對犯罪者處以什麼刑罰和如何進行處罰的問題。
(2)憲法的法律效力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是最高
憲法所規定的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憲法就成為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礎,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
它表現在任何法律、法規都必須基於憲法而產生,法律、法規的內容必須符合憲法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憲法相牴觸或矛盾,那麼,這種違憲的法律就不能發生效力,必須加以修改或宣布廢除。
憲法的最高效力性,還表現在它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必須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
(3)憲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式比其他普通法律要嚴格
世界上許多國家對憲法制定和修改都規定了不同於普通立法的特別嚴格的程式,通常都設立專門機構來負責憲法起草或修改工作。有的國家成立憲法起草委員會,有的國家召開制憲會議或立憲會議等。世界多數國家都規定了通過或批准憲法的特殊程式。
例如:有的規定必須以制定憲法的機關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代表贊同才能通過,有的國家還規定由全民投票來決定。
再如:我國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
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程式則沒有那麼嚴格,只是由制定普通法律的機關的代表過半數通過即可。
二、新中國成立後的四部憲法
1、1954憲法(見書p4/插圖)
——以共同綱領為基礎,又是共同綱領的進一步發展。這是一部很好的憲法。
(2023年的共同綱領起臨時憲法的作用)
2、1975憲法 (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
——這是建國以來制定的第四部憲法中最差的一部。
3、2023年憲法
——比75年憲法有新前進,但也很不完善。
4、2023年憲法及修正案。
(五屆人大五次會議)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制定的第四部憲法,也是建國以來最好的一部憲法,這部憲法是54憲法的續承和發展。
2023年、2023年和2023年全國人大三次以憲法修正案的形成對2023年憲法進行修改和補充。3個憲法修正案共17條。
★我國的現行憲法就是2023年憲法。
(我國建國以來憲法發展概況詳細內容見學習指導p6)
歸納小結
本課重點闡述了:;憲法的一般知識;憲法的概念:(讓學生複述)憲法的基本特徵:(讓學生複述)
作業:口頭回答:p31選擇判斷1、2、3
書面回答:學習指導用書p11(一)1、2、3
第2課時
複習提問:
1、什麼是憲法?
2、憲法的特徵是什麼?
3、新中國成立後有哪四部憲法?
匯入新課
三、我國憲法的基本內容
憲法作為乙個國家的根本法,它首要任務就是要確立這個國家的性質即由誰來統治這個國家,同時還要規定這個國家進行統治的方式,這兩者在憲法學上分別叫做國體和政體。除此之外,我國憲法還規定諸如經濟制度、**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選舉制度等根本制度,以及改革開放、「一國兩制」、民族區域自治、環境保護和計畫生育等基本國策。
(一)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內容
1、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國家性質、根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選舉制度等。
我國國家性質(即國體),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 、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關於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政體),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關於根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憲法第六條(2023年修正案)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憲法第 15條(2023年修正案)規定: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2、憲法規定國家的基本國策,如規定改革開放、「一國兩制」、計畫生育、環境保護和土地合理利用等。
(二)憲法規定和保障基本人權
1、基本人權
(1)人權的含義:人權是人按其基本屬性和社會屬性所應當享有的權利。
(2)基本人權的含義:基本人權又稱基本權利,是憲法賦予並保障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義的權利。
2、我國憲法對公民六項基本權利的確認和保障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力可分為:
(1)平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社會主義的乙個基本原則。
平等權的含義: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憲法合法律規定的權利;
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對於所有公民的保護和懲罰,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異;
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平等權在我國憲法中的體現(見書p7)
(2)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是公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沒有這個權利便談不上行使其他權利了。
政治權利其實就是民主權利,它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政治表現自由。政治表現自由又具體表現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概念見書p9)
公民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不是絕對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任何將自由絕對化的做法,都是錯誤的,必然造成社會混亂,甚至會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對此我們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
案例分析(見書p9-p10) 提問:王為利的說法對嗎?為什麼?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國憲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這是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規定。
國家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國家反對和依法打擊邪教。
基本含義: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
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 憲法之國體 政體 基本制度篇
在事業單位公基考試中,法律知識部分的考核一向為考試重點,所佔分值30 40 那麼如何備考好這部分知識成為了頭等大事。下面中公事業單位考試網就其中憲法的相關知識點為考生進行總結歸納。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體 一 人民民主 是我國的國體 國體就是國家本質。憲法 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 以工...
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 憲法之國體 政體 基本制度篇
第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人民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最廣泛的群眾基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貫徹國內各民族之間平等原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最便於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密切聯絡群眾。歷史事實證明,它是適合中國國情的優良制度。第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統一性。作為國家政權組織的人民代表大會制...
法律用語基礎知識
行 改 改正 又 案件 事件 以外以內 以上以下 以前以後 委託委任委囑 違法運営運用 閱覧 縦覧 押印犯 侵 置 設定 及 行 改正 該當 価格価額 額金額科 課 科料過料 管轄管掌 掌理 管理監理 議 議 経 議 諮 議 付 期間期限期日 規程規定 記名許可 認可 居所 住所 削 改正 原本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