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所年度考核辦法

2021-03-03 22:29:53 字數 1877 閱讀 7666

山東明廉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加強對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結合律師行業自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是指在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上一年度執業活動進行考核的基礎上,對律師的執業表現做出評價,記入律師執業檔案。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應當教育、引導和監督律師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誠信、盡責執業,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對律師執業活動進行年度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本所執業律師,均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但參加考核的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評定考核等次:

(一)獲准執業不滿三個月的;

(二)上一年度參加脫產學習、培訓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暫停執業的。

第五條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內容:

(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範,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二)律師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情況;

(三)律師辦理法律服務業務的數量、類別和服務質量,辦理重大案件、群體性案件的情況;

(四)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情況;

(五)律師受行政獎懲、行業獎懲的情況;

第六條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考核等次是對律師上一年度執業表現的總體評價。

第七條律師執業活動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次為「稱職」:

(一)能夠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範,較好地履行法定職責;

(二)能夠依法、誠信、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未因執業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

(三)能夠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四)能夠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第八條律師執業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為「基本稱職」:

(一)因執業不盡責、不誠信、不規範等行為受到律師事務所重點指導、監督或者受到當事人投訴被查實的;

(二)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者行業規範受到行業懲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執業違法行為受到停止執業以下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律師執業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為「不稱職」:

(一)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者行業規範受到行業懲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執業違法行為受到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

(三)參加執業年度考核有弄虛作假行為或者拒不參加執業年度考核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違反會員義務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十條律師參加執業年度考核,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向律師事務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執業情況總結,並填報、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登記表;

(二)獲得行政或者行業表彰獎勵、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證明材料;

(三)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召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會議,聽取律師個人總結,組織進行民主評議。根據考核評議情況,對律師上一年度的執業表現出具考核意見。

律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結果的考核小組申請複核。出具考核結果的考核小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複核,並將複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律師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查處的,待有查處結果再予確定。

第十三條律師不按規定參加執業年度考核的,由考核小組直接出具「不稱職」的考核結果。

第十四條律師經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稱職」的,應當根據其存在的問題,書面責令其改正,並安排其參加本所組織的培訓教育。律師連續兩年被評定為「不稱職」的,由本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也可以與其解除聘用關係或者經合夥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

山東明廉律師事務所年月日

律師事務所年度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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