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科技大學教職工家屬宿舍調配和管理條例

2021-03-03 22:26:45 字數 4327 閱讀 5324

住房是教職工基本生活的需要,同時也是教師、科研人員必要的工作條件。隨著國家房改制度的逐步推進,為了更合理地調配住房和加強住房的管理工作,逐步改善我院教職工的住房狀況,今遵照總公司及市房改工作的有關精神,參照兄弟院校的住房分配規定,結合我院歷年來住房分配的實際情況,在廣泛徵求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我院教職工家屬宿舍調配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家屬宿舍(含新舊房,以下同)的調配,必須體現民主管理的原則,走群眾路線,公布分配結果,實行民主監督。

第二條:家屬宿舍的調配原則是:"按人劃塊,分列排隊",即根據**情況和申請人員情況,體現向教師傾斜的指導思想,將可分**按教學科研人員、幹部(不含系部)、工人(全院工人)劃成三塊,分列排隊,以職稱職務為主,工齡為輔,照顧其他,採取綜合計分,以積分由高到低的順序作為分配和調整住房先後的依據。

第三條:按照學院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精神,進一步完善學院分房辦法,除按學院分房條例積分分配外,劃出一定比例住房作為院控房,用於對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及引進人材優先分配,以激勵廣大教職工為國家為學院多做貢獻。院控房的比例最多不超過15%,其中獎勵房的具體實施辦法要規範化、程式化。

第四條:根據市房改有關政策,新建房和騰空房均實行先售後租的原則,以符合分房條件的教職工為購房物件,購房標準和選房秩序以我院分房條例的有關規定為準。

第五條:本辦法經教代會討論通過,由院長批准頒布實施。全體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認真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修改權、解釋權屬分房委員會。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範圍

第六條:教職工住房分配的工作機構是華東船舶工業學院教職工分房委員會(以下簡稱分房委員會)。它受教職工代表大會領導,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監督。

分房委員會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從中選舉產生正、副主任各一人。委員會由委員15人組成,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60%。分房委員會內部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任期同同屆教職工代表大會。

分房委員會的職責:

1.擬定教職工住房調配管理辦法,提交教代會審議。

2.討論和決定住房調配初步方案。

3.監督住房調配辦法和方案的實施。

4.對違章事件,視性質和情節,分別向院有關黨政部門及領導反映,並由他們進行查處。必要時可訴諸法律。

5.根據家屬宿舍調配時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本《條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提出某些補充建議,經教代會組長會議通過後實施。

6.接受群眾來訪。

第七條:分房委員會設立分房工作組。分房工作組成員由分房委員會全體成員選舉產生,主持分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接待來信來訪和零星住房的應急分配。

第八條:分房委員會缺額後,應由教代會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增補與否。委員在工作中要秉公辦事,若發現徇私舞弊行為,教代會有權隨時罷免其委員之職。

第九條:分房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由院房產科承擔,其職責為:

1.根據學院**情況和分房條例的有關規定;擬定分房初步方案提交分房委員會審議。

2.根據"三榜定案"的原則,公布**、分配原則、分配程式、分配物件及分配結果,接受群眾監督;辦理選房分配手續。

3.接受住房申請;接待群眾來訪。

4.處理零星急需用房的調配事宜。

第十條:成立獎勵房工作小組,其成員由院長助理、組織人事處長、院工會主席、分房委員會正副主任等人組成,負責院控獎勵房的分配事宜。

第三章住房分配物件及條件

第十一條:分配物件:

1.本院正式職工有夫婦倆人以上(含倆人)的本院常住戶口者[喪偶的職工需本人和子女兩個以上(含兩人)的常住戶口]。

2.單身職工符合結婚條件和晚婚年齡,雙方戶口均在本市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者。

3.凡本市或近郊區有房{包括祖傳房、自置房、公房或租賃房)且其使用面積高於校內相當使用面積(按我院標準計算的使用面積)的70%者,不能再申請住房;若低於70%者,給予適當面積的住房補助。

4.職工退休後住房已達到院定標準者不再參加住房的分配和調整,住房未達到院定標準者,視**情況適當考慮給予調整。離體幹部離休前的住房標準與在職幹部相同,未達到標準者,離休後還可調整。

5.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分配來我院工作,如申請住房須持市復退辦有關證明,按我院分房條例辦理。

6.分房資格的截止日期為所分**公布之月的前一月底。

第十二條:分配條件

1.申請住房一般以男方為主。單職工應支付我院一定數額建房補助費。若女方在我院工作,其愛人單位確實無房,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由分房委員會研究,確定對方單位支付一定數額建房補助費後酌情解決。

2.現住院內的本院教職工,如住房屬同型別者,一般不再參加住房的分配和調整(房屋分類見附表),對住頂摟、底摟的職工住滿八年後可在同類房中調整。

3.新房破土動工後及至正式分配住房期間受記過以上(合記過)行政處分者不參加該次分房。

第四章計分方法

第十三條:職稱、職務分:

注:既有職稱又有職務的人員計分取高;

院定副高職比相應職稱減一分。

第十四條:工齡分:

1.工齡的計算年限,精確到月,每年為0.6分。

2.學齡分根據國家科委檔案(084)精神的規定辦理,即:"……研究生院、大學、大專規定的學習時間作為分房工齡,中等專業學校的學齡,以高中畢業後進入中專作為分房工齡的起點。"

第十五條:補助分

1.本院雙教師加0.5分。

2.本人現職為炊事員,翻砂工者加0.6分。

3.烈屬僑眷(系直系親屬)加0.5分。

4.住房困難補貼分(下列凡條不重複計算):

(1)住非成套住房的職工加1分;

(2)三代同堂中老人無工作,戶口長期在本院且同住者加1分;

(3)同住且未工作的年齡之和在20周歲以上的兩個異性子女加1分;

5.職齡補貼分:初職每年0.2分,中職,正副科長每年0.3分;副高職,正副處長每年0.4分;正高職,正副院長書記每年0.5分;職齡分分段計算,十年封頂。

第十六條:獎勵分

1,獲得搏士學位後未評定副高階職稱者,以講師職稱分為基礎,另加3分;獲碩士學位後來評定中級職稱者,以助教職稱分為基礎,另加2分。

2.國家級勞模加3分,省部級勞模加2分,市級勞模加1分。

第五章住房分配標準

第十七條:各類人員及住房標準如下:

1.正高職及院級領導可申請二類至一類住房;

2.副高職、正處級可申請三類至二類住房;

3.中職,副處,正科級或職務工資在202元以上者,可申請四類至三類住房;

4.其他職工可申請四類及以下住房。

第十八條:在學院**許可情況下,講師(或相當職稱)以上的高齡(女45周歲,男50周歲)單身教職工,可分配一單間住房。副教授(或相當職稱)以上的高齡(女45周歲,男50周歲)單身教職工,可分配一室半住房。

青年結婚戶可參加積分排隊分房,也可申請結婚用房。

第六章住房調配辦法與程式

第十九條:分配程式

1.張榜公布可分**。

2.個人申請。由本人向房產科索取住房申請表,逐項填寫,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後送房產科。

3.房產科彙總,複核計分、排隊,院房改工作組根據**情況和申請人員情況,按照向教師傾斜的原則,將可分**切成三塊,提出初步方案,報院長辦公會審定。

4.房產科依據分房辦法分三塊按序排出名單,提供分房委員會審議討論,確定第一榜分配名單,向群眾張榜公布一周,徵求群眾對分配物件的意見。

5.收集彙總對第一榜分房名單意見,核對戶口,分房委員會復議,確定第二榜分配名單,向群眾公布三天,再徵求群眾意見。

6.收集彙總第二榜分配名單的意見,分房工作組再次復議,確定分配名單(有必要時召開分房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並報院主管領導批准後,張榜公布,房產科辦理分房手續{分房物件按計分高低排列的順序號自選住房,交納有關費用,辦理有關手續,領取住房鑰匙)。

第二十條:凡第三榜公布後,應服從院分房委員會的統一安排,藉故棄權者,除本次不予分房外,並在二年內不受理其新房調房申請,一年內不受理其舊房調房申請。

第二十一條:為使房屋盡快周轉,住戶從領取鑰匙之日起,50天內必須搬遷完畢並交出原住房(春節前五天、後九天之間不計入搬遷時間)。逾期者,第乙個月按原租金二倍收費,第二個月起按原租金四倍收費。

第二十二條:院控獎勵房的分配程式是:由各部門提出推薦名單,填寫申報表,工作小組彙總討論後,提出建議名單,報院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二十三條:其他有關規定:

1.分房計分截止期:公布可分**的前乙個月底為戶口、職稱、職務、工齡、職齡計分的截止日期。

2.凡分配到成套住房且已達低限者,學院住房五年不予調整(以遷入之日算起,下同)。

3.凡分配到非成套住房者,學院住房三年不予調整。

4.凡分配到住房後,半年內本人還未住入或借予他人居住者取消分房資格,並收回其住房。否則,按佔房處理。

5.若積分相同,優先考慮次序如下:離休幹部、教師、雙職工。

第二十四條:凡在分房中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取消其該次分房資格,並在三年內不予調整住房。若已搬入新房者,必須立即搬出。否則,以占房處理,直至搬出為止。

第七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教職工調離學校時,須將住房交還房產主管部門,否則不予辦理離校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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