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調休餐補等規定

2021-03-03 22:26:45 字數 1719 閱讀 3182

工時制人員加班規定

1、總則

為規範公司生產部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2.1、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生產部工時工資人員加班。

2.2、本規定不適用於公司生產部非工時工資人員,其額外工時工作視作本職責應盡義務。

3、加班的原則和程式

3.1、加班係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

即計畫加班和應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稱為應急加班。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畫加班。

3.2、效率至上原則。各車間須有計畫

的組織生產經營、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

3.3、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後,應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方可計算加班工資。

3.4、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經生產部同意簽字後備案,方可實施加班。

4、加班管理規定

4.1、加班人員應提前向生產部遞交《加班申請單》(遞交時間:工作日應急加班於當天16:

00前;週末加班於加班前最後乙個星期六的16:00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則於加班前一周。);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應由加班人員的車間主任**通知生產部,在正常上班後的第乙個工作日17:

30前補交。

4.2、本公司生產部人員於休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如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

4.3、加班時間以0.5小時作為起點記時單位。

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累計12小時為1.5個工作日……依此類推。

並以此作為計算加班工時工資和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後的零頭按四捨五入)。

4.4、已計算加班工時工資和餐補的不再進行調休。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其他日常運作,必須及時搶修的;

4.6、加班調休應在三月之內(含當月)使用完畢,未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得把調休時間和節假日安排一起累計調休。

5、加班補償

加班補償方式有調休和加班工時工資兩種,每累計4小時(0.5個工作日)時有乙份10元餐補,每月結算工資時統一發放。

6、調休時間計算

(一) 工作日、週末休息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統一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第十八條加班工時工資計算:

(一) 工作日、週末休息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統一按任務工時工資計算;

7、罰則

7.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7.2、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2倍處罰。

7.3、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工時工資,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7.4、為獲取加班工時工資,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工時工資,並處以1000元罰款。

7.5、下列行為不享受加班工資:

(一)無論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需如實打卡(上、下班),記錄加班時間。人力資源部核算加班工資時,需將員工的加班打卡記錄與實際加班情況統計核對。核對發現沒有加班打卡記錄或與加班打卡記錄不一致的行為。

(二)不辦加班審批手續和未經批准擅自加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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